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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罗安民
释义

衡阳市建设局原局长

罗安民,男,汉族,湖南祁东人,1955年12月生,大学普通班,本科学历,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入党。

1978.03—1981.12 湖南师范学院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学生;

1981.12—1982.09 祁东县第一中学教师;

1982.09—1983.07 祁东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1983.07—1984.02 祁东县教育局干事;

1984.02—1985.09 祁东县委办公室副科级干事;

1985.09—1987.12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87.12—1988.06 衡阳市委办公室综合科正科级干事;

1988.06—1991.06 衡阳市委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

1991.06—1992.10 衡阳市委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1992.10—1996.05 衡阳市郊区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1996.05—1997.08 衡阳市城北区委副书记;

1997.08—1997.12 衡阳市郊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7.12—2000.01 衡阳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0.01—2001.12 衡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党组成员;

2001.12—2010.12 衡阳市建设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10.05—拟任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双规

衡阳反腐网2010年7月13日讯 衡阳市建设局局长罗安民因涉嫌严重违纪于6月28日被衡阳市纪委立案调查,并经省纪委批准对其实施“双规”。

撤销市建设局局长

2010年12月28日,衡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撤销罗安民衡阳市建设局局长职务。

衡阳市政府的提请撤职报告称,罗安民,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湖南祁东人,大学文化。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衡阳郊区(现蒸湘区)区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2001年12月至今任衡阳市建设局局长,2010年9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罗安民在担任衡阳市建设局局长期间,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2010年11月11日,市纪委决定,并报市委批准,给予罗安民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拟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罗安民职务的决定

(2010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的提请,2010年12月28日衡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撤销罗安民的衡阳市建设局局长职务。

一审获刑13年

湖南日报2011年9月19日讯(通讯员 曾妍 周龙 胡迎松 记者 李军)9月16日,衡阳市建设局原局长罗安民、原总工程师邱光耀受贿案在该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罗安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邱光耀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罗安民在担任衡阳市建设局局长期间,被告人邱光耀在担任衡阳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科长、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衡阳市振建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谋取利益,罗安民、邱光耀为此分别收受该公司贿赂410万元和402万元。同时,罗安民还利用发包工程、任命干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邓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廖某某等人款物共计57万元。罗安民收受贿赂合计467万元。案发后,罗安民、邱光耀均退缴了全部赃款。邱光耀还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安民、邱光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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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