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鲁迅域名案 |
释义 | 案情过程抢注域名2004年,芜湖市民王枫(化名)抢注了鲁迅.cn、迅.cn和鲁迅.中国等四个中文域名,据该注册者表示,这四个域名每年需要320元域名费用,并把这些域名指向纪念网站。2009年3月19日,鲁迅之子周海婴将王枫告上法庭,要求将四个争议域名移交给他。 提出诉讼周海婴表示,鲁迅是中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和教育家,被国人誉为“民族魂”,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极深远的影响力。王枫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鲁迅的姓名等人格利益,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并且,周海婴在诉讼书中提出两点诉讼请求:其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鲁迅.cn”及“鲁迅.中国”和对应繁体域名的侵权行为;其二、依法判令上述域名移转由原告注册使用。 回应起诉2009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王枫寄来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王枫以“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表示鲁迅域名争议案件应该在芜湖法院开庭受理,至此,王枫正式回应鲁迅域名争议案件。 驳回异议2009年4月22日,北京一中院已作出裁定,驳回王枫对网络域名纠纷一案诉讼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继续由北京市一中院管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周海婴指控被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一中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主张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北京第一中院受理鲁迅域名争议案件,在一审中,北京第一中院裁定原告周海因胜出,四个争议域名应移交给原告。 王枫表示,北京第一中院以模糊用语确定侵权行为地值得商榷,他认为域名注册地在芜湖,争议案件应该由芜湖法院受理,此外,王枫对北京第一中院的裁定周海婴赢得域名争议不服,王枫表示,按照国际通行法则,域名注册是“先注先得”。而且自从成功注册了“鲁迅.cn”域名后,他并没有使用该域名进行炒作或者商业运作,而该域名所转向的“纪念网”,并未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高院上诉2009年10月26日,因注册鲁迅四个相关中文域名引起的争议案件在北京法院正式开庭。 王枫表示,自己是域名爱好者,知道国家领导人等特殊人物不可以注册域名,但是在注册鲁迅中文域名的时候,并没有任何障碍。历史上的其他名人(诗人李白、杜甫)的域名都是可以注册的,包括王枫本人注册过其他名人域名,注册鲁迅域名并未违反域名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王枫进一步表示,不管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王某都将积极出庭应诉。 择日宣判10月26日,北京法院宣布,鲁迅相关域名争议案件择日宣判,法院将如何裁定域名争议,鲁迅相关域名最后落入谁手至今是个未知数。相关网友表示,王枫维护域名的维权行为势在必行,我国并未出台任何注册保护条例的相关法律,王枫维权行为合法有效。 最新进展再次上诉:2010年11月25日,王枫收到法院判决书:王枫停止使用鲁迅域名,承担原告6000元费用,但对于将四个域名转入周海婴名下,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王枫已再次上诉。 专家呼吁互联网上因域名争议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从大型企业到个人站长,维权行为已经越来越普遍,在争议域名解决政策上,亚洲目前有三个解决域名争议仲裁机构,但在域名注册的相关保护条例上,在中国暂无相关法律。据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出售域名”、“注册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 此案,因名人文化域名引起的域名争议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相关人士表示,为了避免因名人文化引起的域名争议,对于文化名人域名的注册和保护,包括其他类型的社会规则域名的保护法律法规应该逐步完善。 相关专家呼吁,在法律目前无法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政府、企业、甚至已故名人的家人或弟子,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名人的影响力和互联网域名的特殊性,尽快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无价资产的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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