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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颅脑损伤伴发精神障碍
释义

颅脑损伤伴发的精神障碍是指颅脑受到外力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引起脑器质性或功能性障碍时出现的精神异常。.在时间上,精神症状出现与颅脑损伤密切相关,伴随的心理作用是重要影响因素,但排除轻、重性精神病及因感染、中毒、躯体疾病与其它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临床表现

①脑震荡。以意识障碍及逆行性遗忘为特征。轻者仅有短暂定向障碍,领会困难,分析与判断力差,于数分钟内恢复;重者可有意识丧失,多于半小时内恢复,醒后有逆行性遗忘、注意力涣散、思维困难、错认或幻视,情绪障碍或行为异常,1~2周后逐渐消失。无明显神经系统体征。脑脊液检查正常。

②脑挫伤。伤后即有意识障碍,以朦胧、谵妄或混浊状态常见,持续数小时至数日。有的经过一段清醒期后再次昏迷。醒后常有类似脑震荡的精神症状。多有神经系统限局体征、癫痫发作、颅内压增高、脑膜刺激征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症状。脑脊液呈血性,并可检出各型吞噬细胞。脑电图可出现弥漫性高波幅慢波。

③气压性脑损伤。多于伤后立即昏迷,持续数小时,醒后头痛剧烈,记忆困难与遗忘,焦躁不安与情感淡漠。有时对声音极其敏感或失听与不语,但其定向力、自知力及笔谈能力良好(创伤性聋哑症)。多无神经系统体征。

④颅脑损伤后期常有脑外伤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持续数月或迁延不愈;脑外伤后神经症,可有疑病、焦虑或癔症样表现;脑外伤性精神病,可呈现类精神分裂症或类躁郁症状态;脑外伤性痴呆、人格障碍或癫痫。

治疗

在生命体征稳定情况下,对兴奋躁动、幻觉、情感淡漠者可用安定等抗焦虑药或小剂量抗精神病药。恐惧或抑郁者常有三环类抗抑郁药。后期精神症状的治疗见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境)障碍、神经症。神经营养药对智能障碍有一定效果。人格障碍可予以行为治疗。

分析

脑外伤所引起的精神障碍表现形式,提高工作的预见性。方法:我们根据临床颅脑外伤后精神症状的特征,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好转时间,制定相应的护理措施,提供适时的健康教育。结果:370例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29.4天。出院留有精神障碍的25例占9.8%,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结论:躯体康复与心理康复应同步进行。针对精神障碍表现形式,给予相应的护理措施促进患者康复,减少精神障碍的程度,促进社会功能的恢复。

由于颅脑受到外力的直接或间接作用,脑组织缺血缺氧,引起脑器质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碍,患者意志,行为,语言,思维活动障碍,表现出情感活动,心理功能障碍。临床表现形式多样,常出现多种精神异常。急性脑外伤患者可伴有程度不等的意识障碍,可能出现紧张恐惧、兴奋不安、言语零乱、定向丧失和恐怖性的幻视等外伤性谵妄。近事遗忘和逆行性遗忘,在急性期后或间歇一段时期后,患者会出现头痛、头晕、对光声敏感、易疲劳、激惹性增高、注意力涣散、记忆减退、神经过敏、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等症状,一般可持续数月后恢复。少数患者性格上有缺陷或夹杂有社会心理因素者,病情可迁延不愈。

部分严重的脑外伤患者可逐渐发展为痴呆综合征。记忆、理解和判断能力明显减退、思维迟钝、情感淡漠、精神萎靡、缺乏主动性等。有的患者可伴有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易激惹、自我控制能力减退、脾气怪僻、粗暴自私和丧失进取心。人格改变多见于左侧半球的损害,特别是累及额叶及颞叶结构的患者。由于脑外科不同于精神科,大多数精神症状随着脑损伤的恢复,可得到缓解好转。护理工作中总结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表现形式,症状持续时间,好转的时间,颅脑外伤后康复过程,给予相应的护理,减少精神障碍残留,促进社会功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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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措施

急性期患者表现为近事遗忘,兴奋不安,紧张恐惧,定向缺失,恍惚等精神症状受伤后即给予心理护理。躯体与心理康复同步进行,评定患者躯体和社会功能残缺的程度,以及了解心理和社会因素,而给予适当处理和心理治疗。外伤后不久即开始康复治疗是明智的,此时患者不仅害怕而且暗示性高,应向患者说清损伤的本质并对疾病的预后予以解释,说明康复需要病人配合的事项,主要的治疗措施。允许家属的陪伴,减少孤独与恐惧。

一般护理,绝对卧床休息一周以上,减少脑力劳动和头部活动加强营养的补充,给予高蛋白高维生素易消化的食物。如有脑脊液漏者就减少粗纤维食物的摄入。禁食期间给予静泳营养。做好各项对症护理,头痛明显者可按嘱应用脱水剂,止痛剂等。病情稳定后及早进行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

精神症状的护理

低落迟钝病人往往表现为闭眼,思睡,少言语,畏光积极的安慰和鼓励病人,告知受伤后的可能症状。我们用隔帘以阻挡阳光,保持病房的安静。适当地向病人保证疾病能够得到逐渐康复?

躁动谵妄表现为主的急性期有明显兴奋躁动的做好安全护理,请

家属协助做好肢体约束工作,但要提醒家属注意避免用力不当造成第二次伤害。必要时使用约束带。对兴奋躁动的患者,可短期给奋乃静或氯丙泰等抗精神病药物,在血压、脉搏稳定的情况下,可用氟哌啶醇或安定5~10mg肌注。对于有幻觉妄想者选用奋乃静、氯丙嗪。

以幼稚退化表现为主的患者,我们尽量顺从或依从其感受如患者怕打针,虽是成人因怕打针而哭闹不肯的,我们就以哄小孩子的方法去哄他。安慰解释病情,以尽可能提高患者自知力。恍惚状态,满足生理需要,严密注意防止外伤惊恐发作的以陪伴安慰为主,有一例病人我们采取强制性免疫。如有一例女患者,颅脑外伤后28天,二次惊恐发作,不停地诉频死感,并大声呼救,紧紧地抓住医护人员的手。当时我们及时给予陪伴与安慰。等病人稳定下来后。我们严肃地告知病人,已经康复了,不会死掉了,根本不需要这么恐惧。病人接受了我们的暗示,惊恐症状没有再次发作。

结果随着时间推移,大多精神症状可以缓解消失。知觉,思维,记忆方面恢复要到6周左右。有部分患者有精神障碍残留,表现为情绪不稳,头晕,乏力的脑衰弱综合症,多语,言语错乱,控制力差,依赖性强。加强心理支持。家庭纠纷和关注赔偿问题可使症状持续不退。我们为患者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性社会环境而有利于康复。

相关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伤害行为定罪量刑颇为复杂,特别是涉及精神伤害的问题。虽然刑法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在理论上对精神伤害的存在均予以简单的肯定,但现实中却很少有人对此进行专门性的研究。现对精神伤害行为的犯罪构成问题作一论述。

一、精神伤害的概念和根据“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定的人身权利。非法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mentalinjury)。也是刑法中伤害罪所包含的内容。刑法学研究的“精神伤害”不同于民法学所称的“精神损害”(mentaldamage)。

“精神损害”有时有明显表现,如在受到诽谤、侮辱后受害人因受刺激当场晕厥、旧病复发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的外在反映并不明显,而内心痛苦并不一定轻微。由于受害人思想状况不同,承受精神损害的能力不同,同样条件下,不同的人实际精神损害程度不一定相同。因此,对精神损害的程度,既要观察受害人的具体反映,又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况,按一般人的观念衡量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

”(魏振赢.中外法学,1990,(1):12)。精神损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如:悲伤、忧虑、怨恨、气愤及失望等以情感反应为主的内心体验,不一定达到精神障碍。而精神伤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活动异常,影响其正常的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具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如:颅脑损伤后伴发的各种精神障碍,受精神打击而引起的反应性精神病,及诱发的精神分裂症与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虽然各人因心理素质不同,承受精神伤害的能力也不尽相同,但受害人精神活动一旦出现障碍,其精神症状表现便符合精神医学有关精神疾病的分类诊断规律和标准。对精神伤害行为结果的定性和定量,应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精神伤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所规定,且被认为是“重伤害”。如:联邦德国《刑法》(1976年)第224条第一款规定:“伤害,致损害被害人身体……,或使陷于衰弱、昏迷或精神病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1971年)第12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精神伤害为“重伤”。奥地利《刑法》(1975年)第92条规定:“对受其保护、照顾或未满十八岁或由于虚弱、疾病、愚钝而无抵抗力之人,加以身体或精神之虐待者,处二年以下自由刑”。在英美法国家的判例中,传统观点倾向于伤害的对象仅是人的肉体,而现代观点则认为,伤害的外延中应包含精神伤害的内涵。如1976年英国刑法修订委员会出版的《关于侵犯人身罪的工作报告》否定了传统的观点,提出“伤害(至少是实质性的伤害)的含义,应包括昏迷以及歇斯底里和神经质状态”。

中国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伤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论上是持肯定态度的。“肉体上的伤害,如打断他人一只胳膊,固然是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构成犯罪;损害他人的脑神经,使人精神失常,也构成犯罪”(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4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根据《刑法》第85条和134条有关重伤和轻伤的规定,于1990年联合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其中有关头颅损伤鉴定标准中,有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为重伤,有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为轻伤的明确规定。但由于中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有关精神伤害的理论研究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基本属于空白。

二、精神伤害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实施精神伤害行为的主体与实施躯体伤害行为的主体一样,都是自然人;而且既可以是个人的单独行为,也可以是数人的共同行为。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主体,则还须满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按照行为人在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

心理学研究

在临床上,常采用“心理病理学”的概念,将范围广泛的心理异常或行为异常统称为“心理障碍”,或称为异常行为。当然,这里的“行为”一词是广义的,泛指一切可观察的动作或活动,包含了人类功能的几乎所有方面。其所以采用“可观察的”这种字眼,是为了使心理或行为的研究成为客观的科学研究。

通常所说的“心理障碍”有一个比较一般的定义,指没有能力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这种“没有能力”可能是器质性损害或功能性损害的结果,或两者兼而有之。在我认为,心理障碍是对刺激的反应的异常表现。

人们承认心理有正常和异常之分,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两者有着实质性的差异,不能不加区分。坚信自己的行为、情感受到“最先进电子仪器控制”,断言“思想被窃听”的人不能被认

为心理仍然正常。因此,在心理正常和异常之间必然存在一种界限,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心理正常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到处适用的绝对标准,心理正常和异常的界限随时代的变迁与社会文化的差异而变动,是不能绝对确定的。换言之,这种界限是相对的,是相比较而言的。要判断一个人的心理是否变态,只有把他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放到当时的客观环境、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虑,通过和社会认可的行为常模比较,并和其本人一贯的心理状态和人格特征加以比较,才能判断他有无心理变态以及心理变态的程度如何。如果一个人能够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其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能为常人所理解,即使他有时出现轻度情绪焦虑或抑郁现象,也不能认为他的心理已超出正常范围。换言之,心理正常是一个常态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还允许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心理异常的表现可以是严重的,也可以是轻微的。据WHO的估计,在同一时刻里,几乎可有20%~30%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异常。心理异常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目前,一般仍按下述系统对其进行分类。

(1)严重的心理异常:①精神分裂症;②躁狂抑郁性精神病;③偏执性精神病;④反应性精神病;⑤病态人格和性变态。

(2)轻度的心理异常:神经官能症。包括神经衰弱、癔病、焦虑症、强迫症、恐怖症、疑病症、抑郁症。

(3)心身障碍:①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包括肝、肺、心、肾、血液等内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胶原性疾病,代谢营养病,产后精神障碍和周期性精神病。②各种心身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溃疡病、支气管哮喘等)所引起的心理异常。

(4)大脑疾患和躯体缺陷时的心理异常:a.中毒性精神病;b.感染性精神病;c.脑器质性精神病;d.颅内感染所伴发的精神障碍;e.颅内肿瘤所伴发的精神障碍;f.脑血管病伴发的精神障碍;g.颅脑损伤伴发的精神障碍;h.癫痫伴发的精神障碍;i.锥体外系统疾病和脱髓鞘疾病的精神障碍;j.老年性精神病;k.精神发育不全;l.聋、哑、盲、跛等躯体缺陷时的心理异常。

(5)特殊条件下的心理异常:①某些药物、致幻剂引起的心理异常;②特殊环境(航天、航海、潜水、高山等)下引起的心理异常;③催眠状态或某些特殊意识状态下的心理异常。

人类精神活动是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从接受外界刺激,一直到做出反应,是一系列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活动。精神活动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注意、意志、智能、人格、意识等,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变化均可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即精神活动的各个方面互不协调或精神活动与环境不协调,均可表现为精神异常。最常见的精神活动障碍为焦虑、恐怖、幻觉、妄想、兴奋、抑郁、智力低下,品行障碍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等。

除了精神障碍,常见的心理障碍还有感知障碍、情感障碍、思维障碍、行为障碍、记忆障碍、智能障碍、睡眠障碍等。

由此可见,形成心理障碍的生物因素包括人体疾病、遗传素质、生化改变和药物影响等。

古希腊医生Hippocrates提出“体液学说”,认为人体内体液失调可引起心理异常,如黄胆汁分泌过多,可暴躁;黑胆汁分泌过多,可致忧郁。18世纪时,Gall提出脑和头盖说,认为心理障碍定位于大脑某些特殊部位,其学说虽属谬误,但指出了脑病变对异常心理的病因作用。其后,很多临床病理研究证实,脑部疾病如脑炎、脑萎缩、脑肿瘤、脑血管病均可引起精神障碍、变态行为。癫痫病人常伴有发作性精神障碍和行为改变,同时可发现异常脑电活动。Penfield研究发现,轻微电刺激作用于颞叶皮层可引起回忆往事的心理反应。Sperry关于“裂脑人”的研究又进一步加深了对人脑功能的认识。大量的科学证据表明,脑病变与神经生理过程失调可引起精神障碍,发生变态行为。

感染、中毒、代谢障碍能导致脑代谢障碍,也是心理异常发生的重要原因。例如,高热谵妄、低血糖症引起的意识模糊,甲状腺功能亢进伴随的兴奋、易激惹和恐惧感,甲状腺功能减退和垂体前叶功能减退伴发的抑郁,都已为肯定的临床事实。

遗传因素与心理异常的关系在精神医学领域内有过很多的研究。采用家系调查、双生子研究、寄养子研究和染色体研究等方法,揭示了遗传因素在不同精神疾病中的作用。例如,先天愚型为遗传因素所决定。在躁狂抑郁症患者家族中有较多的同类患者,其遗传因素的作用也较为明显。但心理社会应激对发病也有“扳机”作用。甚至在焦虑症与强迫症患者中,其近亲发病率也较一般居民高。通常认为焦虑症、强迫症中心理社会应激有重要作用,可能遗传等因素形成的易患素质和心理社会应激共同导致了发病。这种易患素质常以某种人格特征的形式表现出来。

体内生化改变可以伴发心理和行为变化。对情感性障碍的研究揭示单胺类神经递质有代谢障碍,如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等可有增加或减少。阻断多巴胺受体的抗精神病药物如氯丙嗪等,用后可使患者镇静,减轻幻觉与妄想症状。反之,苯丙胺等促神经递质释放的药物,恰可引起类似精神病样的反应。

碳酸锂治疗躁狂和三环类抗抑郁药改善抑郁,表明生化变化可导致情绪变化。根据抗抑郁药的生化机制,人们研制出许多新型抗抑郁剂,这有力地说明了人的情绪受到生化过程的影响。

Mesmer认为人体内有一种磁性的液体,并称之为“动物磁性”。如此磁液过多或过少,可致精神失常。他还认为,这种磁液可与别人互相传递,互补不足。他在其巴黎的诊所中间放一只盛铁砂与水的大木桶,桶四周有许多铁棍,病人围着木桶,把铁棍触于身体有病部位,Mesmer围着他们走着,同时用铁棍碰触病人身体,宣告病人磁液已恢复正常,促进病人入迷,许多病人痛苦若失。后来人们知道这是暗示作用。虽然Mesmer的理论是错误的,但他导致了催眠术的应用。在催眠的状态下,可再现痛苦的根源,而这些隐蔽的心理冲突或精神创伤,是导致心理异常的重要原因。这种观点为后来的精神动力学学说所采纳,精神动力学学说的创立与系统化,应归功于Freud。

Freud认为,人们的行为方式,并不仅仅是人们思维和意志的结果,而且是人们心底深处的情感与愿望的结果。人们在幼年生活体验的情感和愿望,在文明社会中却遭到厌弃和禁止,从而受到压抑。但是,这些情感与愿望继续活跃在潜意识中,而且常常以象征的方式出现在睡梦、自由联想和那些似乎是非理智的举动中。因此,他认为,人的行为问题与心理障碍乃是遭到压抑的心理导致矛盾冲突的症结。只有当患者能发现、分析、理解和对付自己的心理障碍时,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Freud认为人格由伊特或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大系统组成,它们互相协调时使人能够有效而满意地进行与外界环境的交往,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欲望。反之,当人格的这三大系统互相冲突时,人就会处于失调状态。伊特是指本能所在,是生理遗传的心理表现;自我指较高级精神活动过程的领域,是和客观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超我可以说是社会化的产物,代表人的良知。如果自我过弱,不能控制和统辖伊特或超我,那么冲突就会发生,人会感到烦恼、焦虑。为了缓和焦虑,人可以用压抑、投射、反向作用、固定作用、倒退等心理防御机制自我调整。

人的心理障碍之所以形成,来源不在精神活动内部,而是对环境刺激形成的条件反射。

颅脑损伤伴发精神障碍心理复导中心

形成心理障碍的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教育、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态环境和家庭、人际关系等诸多方面。

社会的迅速发展,物质文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欲求也不断增加。人际关系日益广泛和复杂,对现代人类的社会适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心理上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有20%~30%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异常,这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科学发达、工业发展、人口密集的都市,各种噪声、空气和水源污染

,生活节奏加快,交通拥塞,竞争激烈,住房困难,人际关系矛盾增多,所有这一切均易令人焦虑、紧张,成为心理障碍的重要根源。孤独,可导致人的抑郁不安,这在老年、社会支持缺乏者中尤为显著。某些出国人员因为语言关未通过也会感到孤独。老年人由于子女离家或出国探访、子女上班、外出无人照顾,整日独居,深感寂寞,心理问题接踵而来。

心理障碍的内容与表现,也与社会文化有关。如穷乡僻壤,不知窃听器、电子计算机为何物,其症状内容亦无此类反映。同样,40年前国人所想者为温饱的满足,今日人们则考虑合理之膳食,避免脂肪过多或过分肥胖,甚至有少女因追求苗条而节食以致发生神经性厌食者。

性别也是心理障碍的因素之一。过去女性经济、社会地位与男性不同,因此男女之间心态有异。现在妇女参加工作,有独立自主的经济权,其间差异不如过去显著。但还有不同之处,如女性的更年期心理障碍较男性为多,这是既有生理改变又有社会因素影响之故。

临床上常见精神障碍的症状:

人类精神活动是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从接受外界刺激,一直到做出反应,是一系列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活动。精神活动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注意、意志、智能、人格、意识等,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变化均可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即精神活动的各个方面互不协调或精神活动与环境不协调,均可表现为精神异常。最常见的精神活动障碍为焦虑、恐怖、幻觉、妄想、兴奋、抑郁、智力低下,品行障碍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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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