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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娄底市公安局
释义

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娄发〔2010〕6 号),设立娄底市公安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防范和处置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组织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事件)、涉外刑事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负责组织侦破全市范围内的特大经济案件和涉税案件;负责组织侦破跨县市的特大案(事)件,协调处置相关重大案件、重大事件。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参与、承办有影响的重大治安案件和跨县市的治安案件;负责110 接处警和组织城区的社会巡逻、防暴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等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依法管理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负责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七)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负责娄底市城区及娄星区农村交通事故的处理,指导、参与全市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查处。

(八)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九)依法管理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属监管场所。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承担娄底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娄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组织侦破跨县市重特大贩毒案件;承担娄底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十五)对市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指导全市的森林公安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和行动技术、指挥系统等建设。

(十八)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十九)负责和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管理、督促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二十)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理事项

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母持结婚证、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愿,不得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1.范围。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2.条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3.办理程序。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1.变更姓名: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职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证明或在校学生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年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和实际年龄的原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3.变更民族: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及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凭盖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新生户口迁移证办理集体户口。毕业生凭分配调配计划、《全国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及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上户手续。

户政业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确定的户政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户口簿(含微机打印、人像扫描)8元/册

集体户口簿20元/册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5元/证

暂住证5元/证

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快证55元/证

无底卡居民身份证普证33元/证

边境通行证2元/证

城镇门牌3元/块

农村门牌2元/块

栋牌(含单元牌)30元/块

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大头标准相片两张。

2.户口登记机关在受理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应在3个月内发给证件。

3.公民迁出本市市辖区或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或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4.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5.公民在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6.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应当在履行申领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7.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办理夫妻投靠申请落户

1.条件。对两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城市配偶的,投靠人实际已在城市配偶处居住一定时限,准予在城市落户。

2.办理程序。由投靠人持本人申请报告、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被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领导班子

副巡视员、党委书记、局长:杨建杰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恩杰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浩海

党委委员、王浩海:戴恩广党委委员、副局长:贺新国

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喜群

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明清

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永强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卢韶华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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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