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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商业性担保公司
释义

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概念

商业性担保公司是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

商业性担保公司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一些产业的投资,而且政府财政对其亏损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性担保公司则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完全以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运行,发生亏损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

商业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散机制

鉴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杜绝是不可能的,只有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分散风险。因此,商业性担保公司必须建立一系列风险分散的制度, 制定责任分担原则,将风险分散。具体包括以下3 项制度:

1比例担保制度

为了分散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风险,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比例担保制度。所谓比例担保制度就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并不提供全额担保,而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商业性担保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商业银行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在商业性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关于担保比例,各国有所不同,美国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75%—80%,英国是70%—85%,德国是50%—80%。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国可以考虑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确定70%—80%的担保比例,即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商业银行贷款的70%—80%提供担保,而银行承担20%—30%的剩余风险。

2反担保制度

反担保制度是在商业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减轻自身风险,应该根据担保额度及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加强被担保人的风险意识与责任。反担保措施主要有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与保证反担保等,为了解决被担保人抵押、质押物不足的问题,减轻被担保人的压力,扩大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空间,商业性担保公司应该建立灵活多样的反担保制度,逐步开发诸如机器设备抵押、仓铺存货抵押、仓单质押、提单质押等反担保品种。

3再担保制度

再担保简单地说就是对信用担保的担保,再担保机制是分散和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方式。信用担保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仅依靠商业性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是难以稳健运行的,仍然需要政府的扶持。因此世界上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担保制度,政府组成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手段。

商业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是指商业性担保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制度。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亏损,商业性担保公司应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代位补偿的支出准备、因追偿失败而发生的损失以及冲抵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这两条的规定立法可以借鉴或采纳。

商业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内控机制

风险内控机制是要求商业性担保公司自身要建立起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制度。一是担保条件控制。商业性担保公司应制定信用担保的受理标准,严格要求被担保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二是担保评估制度。商业性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保证信用担保的安全性。三是担保业务流程控制。对此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日本通过专门的信用担保立法,规范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使担保的操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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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