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安市蔬菜产销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六安市蔬菜产销协会成立于2009年4月。协会由全市从事蔬菜科研、生产、流通、加工、服务及相关工作的龙头企业、专业户、营销经纪人等蔬菜产、加、销行业人员组成。共有会员102个,其中单位会员47个,个人会员55个。是一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经济合作组织。 协会本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宗旨,制定蔬菜产业发展规划,信息提供,技术咨询、活动、交流,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蔬菜技术堆广,拓展营销市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调动蔬菜产业龙头企业、专业户、营销经纪人的积极性,激发创造性,推进我市蔬菜产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与农民、会员间的互动性,全力为我市蔬菜产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做服务。 协会章程六安市蔬菜产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六安市蔬菜产销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全市从事蔬菜生产、流通、加工、科研、服务及相关工作的龙头企业、专业户、营销经纪人等蔬菜产、加、销行业人员组成,是一个地方性、自愿结成的行业性、服务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蔬菜产业龙头企业、专业户、营销经纪人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造性,不断推进我市蔬菜产业科学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扎实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农委的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华园食品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谋划发展,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全市蔬菜产业区域规划、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案,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二、积极为政府领导提供蔬菜产业发展的决策信息,练好内功,不断提高技术咨询服务水平。收集、整理和通报蔬菜产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实施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我市蔬菜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注重开展与外地同行业间的技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市内外同行业技术团体间的友好协作。组织观摩交流,外出考察等活动,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促进我市蔬菜及其系列产品科技含量的有效提升。 四、扎实开展科研协作攻关活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广泛普及科技兴菜新知识,不断提升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适时举办不同形式的各类技术培训班,不断帮助本会会员补充新知识,更新新观念,并向广大的专业户和菜农延伸。 六、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菜篮子产品申报认证工作,做大、做强、做亮蔬菜产业,创树知名品牌,打造具有牵动性的著名或驰名品牌。 七、加快蔬菜及其系列产品的深度开发步伐、科学营销;认真开展生产调研,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畅通流通环节,拓展经营销售市场。 八、以全市蔬菜生产开发为核心内容,组织申报标准化生产、绿色营销、深加工等开发性项目,并积极争取地方性科研课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调动积极性,发挥主动性,激发创造性。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事理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日常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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