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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刘涌
释义
1 老红军原济南军区副司令员

刘涌(1914—1972)江西省兴国县人。曾任八路军山东纵队第四支队二团政治委员兼营长,胶东军区警备第四旅旅长,第六师师长,华东野战军第九纵队二十六师师长,胶东军区副司令员,华东军区第三十二军副军长兼参谋长。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二军军长,华东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副司令员。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少将军衔。是中国共产党第八、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中文名:刘涌

国籍:中国

出生日期:1914年

逝世日期:1972年

职业:军人

主要成就:长征

政党:中国共产党

人物简介

刘涌(1914~1972.12.8)男,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澄塘村人。出生于贫苦农家。少年时起就有坚强意志,向往革命。1929年参加儿童团。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2年由团转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历任红一军团第二师宣传队分队长,师直属队通讯连连长、连政治指导员,红一军团第一师第一团、第四师十一团特派员。参加了中央苏区一至五次反“围剿”战斗,跟随部队转战于江西、福建。1934年10月,随中央主力红军长征。抗战爆发后,刘涌随一大批八路军干部从延安来到山东,建立抗日政权。1939年夏,刘涌受命迎接八路军115师、罗荣桓、陈光部入鲁,之后,山东部队由罗荣桓政委统一指挥。刘涌来到山东,先后担任山东纵队团政委、第二支队支队长,滨海地区党委军事部长兼山东纵队二支队司令、胶东军区东海军分区司令员等职,领导当地军民,开辟抗日根据地。那时,国民党主力部队刚从山东撤退,残存的国民党军阀部队各自招兵买马,占山为王。为迅速壮大抗日武装力量,刘涌受命对当地的绿林土匪部队进行收编改造。他深入虎穴,斗智斗勇,通过艰巨细致的工作,使这支队伍弃暗投明,加入到了抗日武装斗争的行列。长篇小说《苦菜花》中收编土匪武装于德海的故事,就是依据这段史实为原型加工创作而成的。由于工作出色,1940年,刘涌荣获党中央颁发给山东地区唯一的一枚“延安青年英雄奖章”。1941年冬,刘涌率部参加了沂蒙山区反“扫荡”,面对5万余日寇的疯狂进攻,奋起反击。在绿营山的一次战斗中,二旅四团三营九连战士与敌展开激战,歼敌300余人后,全部壮烈牺牲。1942年的一天,日本侵略者的一架飞机,耀武扬威地超低空飞行,刘涌发现敌情后,立即命令部队开火,一时间,八路军、民兵的轻重机枪对着敌机迸射出猛烈的复仇火焰。在我抗日军民的猛烈炮火中,敌机拖着滚滚浓烟,栽落在山地上。山东抗日根据地军民第一次用轻武器击落日寇敌机的消息,轰动齐鲁大地,全国各抗日报刊也纷纷发表评论,表示祝贺,并称赞这是一个“奇迹”。解放战争中,他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个非正式授衔的“将军”之一。抗战胜利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革命武装得到迅猛发展,引起了国内外反动势力极大恐慌。美帝国主义把战舰开到了烟台港口,对我山东解放区军民进行恫吓。面对强敌,时任烟台警备区司令员的刘涌将军从容镇定,他坚定地说:美国军舰也没什么了不起,我们能打败日本鬼子,也一定能打败美帝国主义。为了妥善处理事态的发展,上级决定,由姚仲明为解放区政府代表,刘涌为军事代表,组成代表团,同美方进行谈判。考虑外交上双方对等的惯例和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刘涌以“少将”身份登上美军军舰,同美军面对面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由于我山东烟台守军早已森严壁垒,严阵以待,美军无机可乘,只好灰溜溜地撤离了烟台港。1952年12月下旬,毛主席在罗瑞卿等人陪同下来到徐州,特意视察当年淮海战役战场,在列车上住了整整一个星期。刘涌将军以当地驻军最高首长的身份,成为唯一全程陪同的军队干部。刘涌长期在山东沂蒙、胶东一带征战,说得一口正宗山东地方话。在汇报完华东装甲兵装备情况后的闲谈中,毛主席问起他是哪里人,刘涌回答说:我是江西兴国老表。主席很奇怪,问:你怎么说一口山东话?刘涌回答说:在山东工作久了,要和群众打成一片,口音自然就得变一变。毛主席听后十分高兴,连声说:好,好,要是所有干部都能和你一样,那就太好了。刘涌牢记毛主席的教诲,无论在那个岗位上,都注意团结同志,留下极好的口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军长,华东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副司令员。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是中国共产党第八、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72年12月8日病逝于北京,享年58岁。

生平经历

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山东纵队第四支队二团政治委员兼营长,第二支队支队长,第八支队二团团长,滨海军分区司令员,山东纵队第二旅五团团长,胶东军区东海军分区司令员。解放战争时期,任胶东军区警备第四旅旅长,第六师师长,华东野战军第九纵队二十六师师长,胶东军区副司令员,华东军区第三十二军副军长兼参谋长。参加接管青岛,任青岛接管委员会委员、青岛警备区司令部副司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二军军长,华东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副司令员。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少将军衔。是中国共产党第八、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个人荣誉

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荣获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

是中国共产党第八、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个人经历

1.粉碎国民党围剿: 1940年5月3日拂晓,刘涌进攻顽许树声部。经过激烈战斗,分水岭被收复,在短短的几天里,连续进行了两次反顽战斗,粉碎了国民党顽固派的“围剿”。仙姑山之战斗,是一九四0年反顽中交大的战斗之一。两次反顽战斗的胜利,发展了进步势力,保卫了莒县、日照各级抗日民主政府,支持了抗日群众团体,鼓舞了人民斗志,收复和扩大了莒日公路以北根据地。

2.巧遇“大刀匪”:

刘涌16岁那年参加红军,参军后不久,就随部队翻越武夷山,进入福建省的西部地区。有一次他所在连队遇上了福建地主武装“大刀会”。大刀会的成员都是当地贫苦农民,在土豪强迫下来打仗的。因为他们中大多数是受骗的贫雇农,红军不把他们作为死敌来对待,尽量采取回避的态度,以减少双方的伤亡。因此连队首长下令撤退,刘涌年小跑在后面,他的草鞋踩进水田里拔不出来,只好光着脚板跑,跑的速度就更慢了。眼看大刀会的人就要追上来了,他没有武器,只好躲进一个厕所里装着拉屎,被一个小孩发现,告诉他的父亲。这孩子的父亲正是大刀会的成员。捉住刘涌准备送土豪那里去领赏金。

刘涌看到那户人家生活非常穷苦,就向他们宣传红军不打穷人

和帮助穷人求解放的政策,并告诉他们共产党领导的红军实行打土豪、分田地,专为穷人谋利益。说得那个大刀会员很受感动。他帮助这户人家劈柴挑水,反而博得那个大刀会员的同情。第二天,这位大刀会员反而抄小路把刘涌送到江西苏区边境。于是他从死里逃生,经过两天两夜的寻找,才回到了部队。后来部队回到兴国,他趁机请假回家看望母亲和弟妹。谈到在福建大刀会作战中他虎口脱险的经历,母亲听了很怕,叫他不要当红军了,就在家里当赤卫队员,也好帮助家里劳动。刘涌对母亲说:“妈妈,为穷人打天下,我死也不怕。再说留在家里多危险,国民党军队一来,说不定还会遭到杀害。”母亲听了,只好作罢。

3.为革命牺牲小家

抗日战争时,他在山东一带率领部队跟日寇作战。这时他已经结婚了,妻子王佩荷是刚从学校出来参加抗战工作的知识女青年。由于战争的需要,刘涌要开赴前方;由于工作的需要,王佩荷必须留在当地。王佩荷再三要求刘涌向组织请求把她带上前方,彼此好互相照顾。刘涌耐心劝慰她说:“我们是革命夫妻,为了抗战的共同目的走到一起来了。我很爱你,也非常疼你,但不能把你当宝贝带在身边。我是革命军人,哪能儿女情长?你很年轻,要服从组织的决定,接受战争的考验。这是一次锻炼的机会。”王佩荷安心留在地方工作。

八路军把日本鬼子打跑后,刘涌和王佩荷经过这番生离死别而重逢。王佩荷悲喜交集地对丈夫说:“我们夫妻算是有缘分,老天爷有眼,保佑了我没有被鬼子杀掉。”刘涌马上纠正她的话说:“不是菩萨老天爷有眼,是老百姓保护了你,是群众救了你的命。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再生父母,我们永远不要忘了人民群众的恩德。”说得王佩荷心悦诚服,连连称是。

4.正确对待军衔

1955年首批授衔,刘涌被授予少将军衔。当时他任华东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授衔后他兴冲冲地回到家里,将那套将军服交给妻子王佩荷。要她将这套衣服小心折叠起来,并放上樟脑丸,放进衣橱里保管好。他说:“党和人民看得起我,给了我少将军衔,其实我受之有愧。”妻子嗔怪地说:“看把你高兴成这个样子,人家原是你的部下比你职务更低的都授了中将军衔,可你还是少将!”刘涌说:“你说什么?”他不懂妻子话里的意思。妻子说:“我说你革命半辈子,还是个少将。”刘涌大声批评妻子说:“少将怎么样?少将也是人民给的,党给的,我革命不是为了军衔,我革命是为了人民群众翻身求解放。”并语重心长地教育自己的妻子说:“在过去战争年代,我的许多战友,有的是我的上级,有的是我的同级,有的是我的下级,他们为了新中国的诞生,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我们是死里逃生过来的,职务的升迁,是党的工作需要,升也好,降也好,不应计较,我们有什么权利向党和人民伸手要地位,要名誉,要待遇呢?”一席话说得妻子低下了头。

2 全国公安元老

简介

刘涌是静乐西马坊镇双村人,1934年在太原上学时参加革命,1938年10月奔赴延安,1948年12月受李克农命令,率领被称为“一百单八将”的中共中央社会情报、保卫、公安人员训练班,分乘5辆缴获的国民党的美式卡车进京,接管北京市警察局,为保卫开国大典、首都安全,为新中国公安事业的创建,立下了汗马功勋。曾参与侦破多个重大案件——

国民党“国防部二厅北平支台”案;

国民党潜伏北平“397号情报组”案;

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万能潜伏台台长”特务案;

马德福股匪阴谋暴乱案。

心系家乡教育

刘涌参加革命后,虽然戎马倥偬,一生奔波在外,但始终惦念着家乡,惦念着家乡的教育。1995年,儿女们给他祝八十大寿时,他就把儿女们孝敬的祝寿钱节省下来,再加上一部分积蓄,一共一万块钱,捐献给了希望工程。

2007年春天,年逾九旬的全国公安元老刘涌回静乐探亲时,将自己毕生积蓄的30万块钱捐献给了家乡,设立了“岑山书院刘涌助学基金”,资助和奖励那些品学兼优的静乐子弟。

3 沈阳黑社会老大

刘涌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学历。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和平区政协委员,中国致公党沈阳市直属支部主委。1997年12月当选为第十二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4年曾因犯伤害罪被沈阳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一次。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提审,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2003年12月22日被处以死刑。

中文名:刘涌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沈阳

出生日期:1960年11月30日

逝世日期:2003年12月23日

刘涌生平简介

刘涌是90年代沈阳黑社会的头目,沈阳副市长马向东因为在澳门赌博被揭露,导致大批腐败官员落马。

刘涌因为家乡的一次水灾救下一中年男人,其女儿嫁给刘涌,助其起步。刘涌是靠开超市起家的,例如百佳超市,嘉阳广场。刘涌是政治上的替罪羊,当时他和慕绥新,马向东,关系非常不一般。传闻刘涌敢当街放枪打警察。敢把沈阳副市长儿子打残废,诸如此类事件,可见刘涌非常不一般 。

刘涌的中街嘉阳广场,对于沈阳市民来讲并不陌生。嘉阳广场位于中街路二段,东至铜行北巷、西至正阳街、南至中街路、北至北中街路,占地面积约3.5万平方米。该广场从1999年开始施工建设,当时的土地价值达3.5亿元,开发建设时投入的资金逾亿元。此后,由于“慕马大案”牵连刘涌,已建成部分框架的嘉阳广场被闲置至今。尽管楼体外侧已经被四周的铁皮房所遮挡,但这个烂尾工程与中街步行街的繁华景象很不和谐。有中街“地王”之称的嘉阳广场地块,被香港恒隆集团以约7.6亿元的起拍价拍走,在此建设恒隆广场。嘉阳广场从此消失。

有关消息:刘涌及其同伙高伟、以及刘涌之妻于2000年7月10日下午以游客身份过黑河市边检站企图逃往俄罗斯,过关审查护照时被边检人员发现,但刘涌很快溜走。黑河警方布网堵截,于11日晚在一出租车里将刘涌及其同伙高伟抓获。当时刘涌已吞下安眠药企图自杀,警方将其送医院抢救,脱险后押回公安局。此时,刘涌身上带有5100美元和70000元人民币。

沈阳警方已于11日晚启程去黑龙江黑河市押解刘涌及其同伙。刘涌团伙中的19名成员已抓捕归案,其中包括3名警察,即刘涌的弟弟刘军及其上级朱某和分管刘涌所在区的治安警察孟某。警方还缴获军用手枪2支,猎枪5支,小口径手枪2支,各种砍刀、匕首、军刺二20余把。刘涌团伙是个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该团伙自八十年代以来,为非作歹,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纠集一批有劣迹人员充当打手,购买、私藏枪支弹药,猖狂作案30多起,致死致伤数十人。

1999年6月刘涌取得了沈阳市中街一处房地产开发权,指使打手砸了不愿动迁或没及时动迁的中街大药房、李连贵熏肉大饭店、台湾乡村风味楼,砍伤多人。刘涌出身平民,父亲是已退休法院中层干部。7月3日,沈阳市人大终止了刘涌人大代表资格。

刘涌于1995年在沈阳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商贸、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人民币。该集团连年被沈阳有关部门评为明星企业、巨人企业、AAA企业。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 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 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 又送人民币3万元。

24、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5、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26、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27、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28、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刘涌案相关法律解释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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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