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林祥 |
释义 | 不拿一分钱,只求出政绩。在领导“鼓励创收”的号召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被控将3.96亿元公款借给企业老总开发房地产。他希望此举能为单位创收,并为自己换来一顶官帽,结果却“意外”刷新了近年来北京挪用公款案的最高金额纪录。2010年9月6日上午,刘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北京一中院受审。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林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1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个人简历刘林祥,男,江苏省盐城市人,1967年出生。 大学毕业后曾在《商业杂志》社做财会工作, 1999年起刘林祥开始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 2001年升迁为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会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期间,刘林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贪污事件3.96亿,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刘林祥的涉案数额。在此之前,“纪录”保持者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他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是2亿余元。昨日上午10时40分,刘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3.96亿,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检方指控,刘林祥的作案时间是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他利用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财务处、结算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某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元借给北京某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 据了解,刘林祥之所以挪用巨额公款,是为了帮助朋友公司经营,从中赚取利益,而他朋友的公司经济实力也很雄厚,在案发前,全部公款已在2007年8月退回。 43岁的刘林祥籍贯江苏省盐城,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2010年3月16日海淀区检察院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市检一分院报送审查起诉。 关于刘林祥所挪用的公款的性质,曾引发争议。海淀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刘林祥将手中可拨付的3.96亿元农业补贴款挪用,借给其朋友的公司,从中赚取私利。据此,该院认定刘林祥挪用的是“农业补贴”款。随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澄清说,刘林祥挪用的公款不是“农业补贴”,而是自有资金。 犯罪事实这笔巨款全都借给了北京丰银企业集团负责人、金玉大厦总经理梁某。两人在2001年通过《商业杂志》的一位王姓领导相识。 梁某的证言显示,当时,为了方便贷款,他正要给银行拉一些存款,帮银行完成存款任务。通过那位王姓领导,他结识了刘林祥。此后,刘林祥将200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账户。为了感谢刘林祥帮忙,梁某专门请刘林祥吃饭,商量以后的合作事宜。事实上,北京丰银企业集团旗下有多家关联企业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梁某希望能直接向刘林祥借款。 在核实了梁某的身份后,刘林祥表示,本单位的账户资金有四五个亿,合作创收之事存在可能性,但同时提出要求:短期借款,而且必须保证资金安全。为此,梁某将他投资的金玉大厦作价6个亿作为抵押,向刘林祥借款3亿,借款的利息为当时银行两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的一倍。 刘林祥说,他考虑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因此欣然同意,但并未经过上级领导的同意,全是自己一手经办。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只提到限定不从事违法事宜,居然没有约定这些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 铤而走险是为政绩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借给梁某近4亿元的公款,刘林祥并没得到金钱上的回报。刘林祥称,为了追求政绩和出人头地,同时,“办这些事,能够体现我的能力”。 刘林祥说,在一次工作会议上,总社的领导曾要求财会部创收,要求他们利用手头资金,创造每年不低于300万-500万元的利润。他计算了梁某许诺给他的高于银行利率一倍的利息,觉得这是一个自己出政绩的好机会。至于为什么不向领导汇报,他的解释是,一开始他只想做短期借款,就总想着“做完再汇报”,一直拖着没报;另一方面,他称没想到有这么大的风险,觉得“凭自己在单位说话的分量,做完了汇报一下,领导不会追究”。 供销总社财会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了“创收”一事,但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虽然单位对员工提出了创收要求,但均须经过领导审批,个人不允许私自借款。此外,刘林祥还希望与借款的企业老总保持良好关系,一方面是希望能够借助梁某的海外关系和社会关系办些事;另一方面希望能利于自己的孩子将来出国留学。 2003年,刘林祥等到了一个让自己露脸的机会。一位领导的孩子要上实验二小,通过梁某,刘林祥帮领导办成了此事,在单位“很有面儿”。从2003年到2007年,因为自己没有配车,刘林祥还“借”用了梁某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左右的尼桑轿车。 审查梁某与刘林祥的借款交易一直持续到2004年。此前,梁某一直用资金循环还款,因为刘林祥提出最后一起结算,利息一直没有给付过。 2003年,刘林祥的上司李某发现他能一个人拿到办财会事项的全部公章,感觉刘的权力过于集中,于是计划对该部门包括刘林祥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重新分工,打算让该处副处长张某接管过来,收回公章。但几次索要,刘林祥都以各种理由始终不愿交出,一直拖延到了2004年。刘林祥最终交出了公章,但他还私下预留了一些盖好章的支票“备用”。刘林祥在法庭上说,他起初只想借款供梁某短期周转,却不知道房地产投资的周期长,保留支票是想备用。 但刘林祥预备的后手没起作用。2004年,梁某公司的资金运作出现问题,没有按期还款。与此同时,已经产生怀疑的李某也亲自到银行查对账单。刘林祥听说后,觉得“早说晚说都是说”,主动找李某说了自己私自借款一事。李某得知后,查账发现梁某尚拖欠着2亿多元没有还上,于是找到梁某,补齐了全部借款手续,到2007年8月最终将钱陆续追回。梁某共给付本金和利息4.27亿元。 钱被追回后,供销总社纪检部门展开调查,对刘林祥做出了“双开”的处理决定。2009年4月,海淀公安分局将刘林祥逮捕。2010年3月16日,检察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市检一分院报送审查起诉。 事件影响供销总社被指存在管理漏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接受国务院领导。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要由财会部、供销总社,乃至比供销总社级别更高的部委审批,并接受财政部与供销总社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但从2001年到2004年,刘林祥从自己管理的公款账户内陆续分27笔将3.96亿元借给梁某,却始终未被单位发现。 对此,刘林祥在法庭上说,这是因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缺陷。从2004年以前,预算处一直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按照惯例,票据和名章应该分别保管,支票的领用也都由领导批准,但他们单位是都放在保险箱里,他和手下的工作人员都有钥匙,可以随意拿取。因此对于票据的约束和牵制不够。 按照正常程序,如果动用账户资金,属于预算外的需要向领导报告,但实际操作中,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而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也存在管理缺位,没有任何人进行监管,并且经常一年才结一次账。 公诉人询问是否有上级领导进行监管,刘林祥说,领导只检查他们部门的大账,不仔细查。领导曾经要求检查与银行资金往来的对账单,他找到社会上做假票据的人,提供数据伪造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应付检查。“总社根本就不应该成立这个中心”,刘林祥自己评价道。 被挪用的公款多为代管资金供销总社财会部部长李某时任刘林祥上司,他的证言显示,供销总社的资金共分两块:一个是国家拨给的专门款项,这部分是不能动用的;另一部分则是总社自己的钱。刘林祥主管的预算处主要是负责做预算和财务调拨,按照正常程序,支出的款项应该经过严格审批,由会计财务部签字。但刘林祥借出的款项从未经过领导审批。对于刘林祥提到的财务监管缺失问题,他在证言中并未提及。 原财务处副处长张某也对公安机关称,供销总社的账户分为总社、结算中心和供销总社下属的棉麻局贷款资金账户,后者属于棉麻局将收回资金暂存在财会部,而刘林祥动用的近4亿元大部分来自这一账户,小部分来自结算中心的账户。 反贪局在侦查此案时曾对媒体表示,这3.96亿元属于国务院下拨的农业补贴款,是国务院为了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而专门下拨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款项,刘林祥的行为给农业补贴专款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但在市检一分院的起诉书中,对这笔款项的来源没有写入指控内容。 被控刑责2010年9月6日上午10时40分,刘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3.96亿,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刘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2010年3月16日海淀区检察院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市检一分院报送审查起诉。 关于刘林祥所挪用的公款的性质,曾引发争议。海淀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刘林祥将手中可拨付的3.96亿元农业补贴款挪用,借给其朋友的公司,从中赚取私利。据此,该院认定刘林祥挪用的是“农业补贴”款。随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澄清说,刘林祥挪用的公款不是“农业补贴”,而是自有资金。供销总社不负责国家粮食采购和补贴,只负责棉花采购。 根据法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刘林祥基本没有否认,只是称自己是主动交待挪用公款一事。 获刑10年遭质疑挪用4亿公款,换取10年有期徒刑。2011年4月1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对原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的判决后,引来全国各地网民唏嘘声一片,网友惊呼“我也愿意!” 惊呼之外,不难看到网民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林祥案判决结果不满和疑惑。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担忧,近年来个别“精明”官员研究法律后,出现“少贪多挪”现象。出现此种趋势主要是,相比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风险较小。按照现行法律,挪用公款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贪污受贿只要够上10万元,即过死刑门槛。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说,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还有一定缺陷,这不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 “挪用公款的经营收入,属于非法所得。但一些官员对挪用公款不太有犯罪感,都是拿去应急,再悄悄还上。”反腐败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表示。从案例中不难发现,相比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风险较小。欧爱民担忧,个别“精明”官员研究法律后,或将出现“少贪多挪”现象。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个别“精明”的官员深谙我国法律体系精髓,他们在刻意的“回避贪污受贿,代之以挪用侵占,以便在事发后获得从轻处罚。”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怎样杜绝个别“精明”官员利用两罪量刑差异,规避《刑法》的严惩,法学教授欧爱民、冯卫国分别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贪污罪的处理最高有死刑,并没收财产。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且没有没收财产。”欧爱民认为,为了减少与杜绝挪用公款,除让犯罪者付出人身自由外,还应让其无利可图,甚至可以“没收财产”,使其人财两空,“充分运用刑法条文,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起到遏制犯罪的功效。” 冯卫国表示,国外许多国家的腐败犯罪,并没有对贪污与挪用进行具体区分,也没有明确把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公职人员只要侵占了公共资产,不管是意图永久性占有还是临时挪用,不管数额多少,都面临被治罪的风险。“国内刑法对贪污与挪用做严格区分,实际上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因为二罪的主要区分在于主观方面,证明起来难度很大,这不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冯卫国进而表示,治理腐败犯罪,关键在严密法网,不给潜在的犯罪分子空子可钻,而不是靠严苛的重刑。 简介刘林祥 高级工程师。男,1940年7月出生,上海南汇人。中共党员。1963年毕业于上海机械学院。现任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中国机电装备维修改造技术协会副会长。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维修分会副理事长。中外合资上海神农机电公司副董事长。 主要贡献1957年参加工作,1962年初入党,先后从事三年党务工作、文革五年车间劳动和35年的技术、经济、管理专业业务,并任处长、总经理等业务领导。曾发起首创设备一级保养能手比赛、设备大修理劳动竞赛等在全国同行业推广;调研组建全国最早的机修专业化大型企业之一;创新以进口设备为重点的设备前期管理;进行现代设备管理试点创造典型经验,全国在沪召开现场会推广;探索设备状态监测诊断技术,组织全面整治压力容器和动力设备获得成功等开拓创新项目,年年有新业绩。粉碎四人邦后曾负责联合设计制造我国最大的T6920重型高精度镗床获得成功;领导制作30万千瓦汽轮发电机组出国展品模型;参加728核电工程基本建设现场指挥;负责我国第一台万吨水压机大修改造工程的全面组织协调、制订方案、技术论证、资金筹措等获得成功;负责上海市府重大工程成都路动迁机电局220个单位758户居民,并超额完成5953户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宅解困任务,受到市府表彰。近几年,在负责企业结构、调整、布局、资产重组、盘活存量及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经常受上级委派和兄弟省市、大专院校的邀请,在全国各地、各学会协会、院校及国家培训中心讲学、作学术报告、指导高校毕业生论文等,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先后负责组建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上海市机电工业设备管理协会、上海市土地学会企业集团委员会等,并在全国和上海不少协会学会担任领导职务,起到设备、资产管理及学术上组织者和带头人作用。曾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设备工作者。1997年,经美国ABI世界名人传记联合会评选,入编98《世界名人录》。 主要著述专著、主编、译校的著作有《工业设备管理》《现代设备管理》《设备工程名词术语》《设备工程实用手册》《设备修理精度检验技术手册》《第三届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荟萃》《企业管理咨询》《预防维修》等20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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