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巨洲 |
释义 | 定安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巨洲,男, 1970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南县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09--1991.09 黑龙江商学院会计审计专业学习 1991.09--1997.01 海南省通什市审计局干部、副股长 1997.01--1998.09 海南省通什市建环局办公室负责人、路灯所所长 (其间: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8.09--2001.10 海南省通什市建环局办公室负责人、路灯所所长、局党总支组织委员 2001.10--2003.12 海南省五指山市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局党总支组织委员 2003.12--2005.09 海南省五指山毛道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5.09--2006.06 海南省五指山市城市建设与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06-- 2007.01海南省五指山市财政局局长. 2007.01-- 海南省五指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0年9月27日起,担任定安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海南定安原常务副县长刘巨洲获刑11年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定安县原常务副县长刘巨洲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对其非法所得的66.4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2012年42岁的刘巨洲,2006年6月至2010年9月先后担任五指山市财政局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0年9月27日起,担任定安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因受贿案,201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巨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五指山市委常委、市财政局长及定安县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28人多次贿赂,数额达6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所收受的贿赂款中,大部分是主动交代,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法判其有期徒刑11年,并追缴贿赂款。 海南一中院认为,上诉人刘巨洲是在检察机关掌握了其收受王某贿赂的线索后才坦白交代其他受贿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构成自首,对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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