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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临安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临教教[2008]1号

关于下发《临安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我局制定了《临安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籍管理操作流程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临安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效途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安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普通高中。

第三条 临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统一采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对辖市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二章 用户和权限设置

第五条 《学籍系统》的用户分为市教育局用户和学校用户两大类,教育局用户分为教育局管理员、教育局普通用户。学校用户分为学校管理员、学校普通用户。

教育局管理员具有系统最大权限,管理辖市内所有学校和学生。教育局管理员帐号由教育局的学籍管理人员使用,并可根据需要开设其他教育局普通用户管理员帐号,授权管理一所或多所学校。

学校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校所有学生,学校管理员帐号一般由各校教务部门的学籍管理人员使用,学校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为班主任或其他老师开设帐号,授权管理一个或多个班级。

第六条 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完小,由教育局管理员开设中心小学管理员帐号,以乡镇为单位由当地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籍系统》的功能分为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两大部分,系统管理员应该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分配用户所需要的功能。

第三章 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

第八条 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不仅作为中小学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九条 在系统开始运行的初始化阶段,学校应组织人员录入当前所有在校生基本信息,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录入完毕后,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

第十条 在全市学籍数据初始化录入完成并经过核对以后,教育局管理员应在《学籍系统》中设置好学生信息修改权限,根据需要锁定学生的姓名、学籍主号、户籍等重要信息,学校不得在基本信息登记功能中再随意修改及增减学生。

第十一条 在系统进入日常运行阶段后,学校应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要求,及时登记学生的学籍变更信息及其他成长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学生各种档案的变更登记应在当月完成,以保证学生电子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学籍数据库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管理与教学,而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教育局管理员和技术支持部门要作好服务器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各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口令。为避免由各种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教育局要定期对服务器进行本地与异地双重数据备份。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入学与招生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后,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中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学籍系统打印《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

第十四条 初中和高中新生入学时,学校一旦实施网上招生的办法,应从网上直接导入学生电子档案,以保证学生电子档案的完整迁移。网上无法导入的学生,学校应在学生基本信息登记中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在登记新生档案时,必须登记学生的学籍主号,学生学籍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副号采用八位数编号,第一位为学生类别:小学生为“1” ,初中生为“2” ;第二至三位为学生入学年份;第四至五位为学校代码;第六至八位为学生的顺序号。高中学生的学籍副号采用会考号。

第十六条 在学校新生录取和分班全部完成后,学校应检查核对新生名册,经检查确实无误后,才可以为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将录取的学生正式转入电子档案库。同时学校应打印一式两份新生名册,盖章后一份留校存档,一份交教育局备案保存。

第五章 学籍变更

第十七条 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换班、留级、跳级。

第十八条 上述学籍变更除校内换班外均需要审核备案。学校在登记学籍变更申请后,必须经过教育局核准后,申请才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休学申请,并打印休学审核表,教育局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完成休学手续,并打印休学证书。

在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市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学校在系统中登记复学申请,经教育局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分为市内转学和省内县际转学,省际转学。

市内转学时,先由转出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转往市内学校的申请,根据需要打印转学审核表。转入学校在网上审核学生市内转入申请,并确定是否接受。教育局在双方学校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该学生的电子档案自动由原学校转入到新学校。

省内县际转学时,先由转出学校登记转往县市外申请,并打印转学审核表,经过教育局核准后,转学生凭转学审核表到转入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转往省外时,先由转出学校登记转往县市外申请,并打印转学审核表和学生学籍卡,经过教育局核准同意后,教育局管理员在网上审核通过。

省外转入时,由转入学校登记县市外转入申请,并详细登记该生基本信息,同时打印转学审核表,经教育局管理员在网上审核通过后,转入完成。

学生转学成功后,转出学校应打印转学证书留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时,经过学校主管核准后,学校管理员应及时在系统中登记死亡原因、是否非正常死亡、是否校方负责等信息,教育局管理员在网上审核通过后,该信息将自动上报到上一级教育行政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休学、退学、转出、死亡等类型的学生减少,由学校登记到学籍其他减少中,经过教育局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复学、转入类型的学生增加,由学校登记到学籍其他增加中。如果学生以前在数据库留有档案,则可以恢复以前的档案,如果没有档案,则学校应详细登记该生基本信息,经教育局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级、跳级,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留级、跳级申请,经教育局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学年结束后,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同时初中学校打印《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校打印《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发给学生,结业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同时打印一份毕业生名册留存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毕(结)业登记完成后,不能再增减或修改学生的档案,因此在登记前学校必须检查核实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系统升级到新学年后,学校应如实登记学生的毕业去向信息,并打印一份学生毕业去向表留存备案。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电子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登记到学籍系统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成长电子档案,包括学科学习业绩、奖励、处分、体格检查、体育健康、评语、考勤、学生任职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

第三十条 教育局和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组织对毕业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升学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在系统中登记贫困学生及资助情况,作为上级教育行政单位拨款参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系统中登记体育健康标准信息,系统与教育部体育健康标准软件有相关接口,可以导入到教育部体育健康标准软件并上报。

第八章 系统操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 在学籍数据初始化输入完成以后,系统进入日常维护管理阶段,为确保学籍数据的即时和准确,并与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相一致,教育局和学校应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四条 在进入到新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后,学校应登记新生年级、班级,并组织新生信息的录入、网上招生和数据校验核对工作,这些工作应在每年的9月15日之前完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学籍变更,原则上在学期初前后7天内进行。学校应及时登记变更申请信息,报教育局审核。特殊情况集中在每个月的末三天审核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及时登记学生的各类成长档案,学期末检查核实一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毕结业操作在每年的7月15日之前操作完成。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之后的第一周的周五,教育局管理员把系统从上学期升到下学期。

第三十八条 教育局在学期升级前,需事先通知学校检查核对各类数据,学期升级后,无法再修改上学期的数据,只能查询统计。教育局在升级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系统从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后,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三十九条 学籍系统进入正常使用以后,所有有关学籍管理的常用表册,包括义务教育卡、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书、新生名册、毕业生名册、各类学籍变更审核表、转学证书、休学证书、学籍卡等都必须从系统中打印产生。

第九章 技术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等使用者作好技术支持工作。教育局将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服务器的硬件和网络维护,以及辖市内学校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及时做好系统的升级,保证运行正常。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附件:学籍管理操作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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