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林小森 |
释义 | 简介林小森,男,1997年生,广东省乐昌市第五中学的学生。因涉嫌非法组织“森高社”及在一桩斗殴命案中被认定为组织者,2011年5月3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林小森的家人不服韶关中院判决,一直在上诉。 在四次讯问记录中,林小森始终否认组织、领导了非法组织“森高社”和当日的殴斗,称自己“都没有听说过‘森高社’这个名字”;以他的年纪,也“指挥不动他们(组织成员)”。 林家人认为,警方将“森高社”认定为“非法组织”是“大摆乌龙”所谓的“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但儿子并未加入该群。 案由故意伤害案2011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此次庭审令审判长林兵印象深刻: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基本是乐昌市第五中学(下称“乐昌五中”)的学生。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时年,林12岁。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在乐昌市新时代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被告人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社会人,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警方打击。记者注)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 林小森提议先下手为强,之后带领三十余人,分成两组在乐昌市河南街游逛,寻找“林仔”方面的人。 16时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三人,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询问,双方发生口角。陈明等人见势不妙,往武江大桥方向逃离,林小森等人尾随其后。 其间,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 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不过他终究没能逃脱刑责。在警方起诉意见书和检方起诉书中,他分列首位和次席。对此,公、检机关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逃其咎。 少年“大佬”此案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 当地警方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谈到,所谓“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森哥”。这个组织开始叫“森哥社”,后来才演变成了“森高社”。11月6日的殴斗就是由林小森组织的,并酿发命案。 部分受访学生否认了警方的上述说法。称,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是在林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对付“林仔”的人,而是帮他搬家。 吊诡的是,事发一周后,被讯问者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再次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高度统一”。 乐昌警方否认曾对讯问对象进行刑讯逼供。 林小森是在命案发生27天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的。他也是该案最后一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警方讯问笔录显示,命案发后,林小森曾“听说外面传言是我指挥、组织刘一亮、罗武江去打架的”。但奇怪的是,这名“主犯”竟然一直坚持每天正常上课。林母称,儿子之所以如此“反常”和平静,是因为他并不是“森高社”的“大哥”;当日的殴斗,他也不在现场。 在四次讯问记录中,林小森始终否认组织、领导了非法组织“森高社”和当日的殴斗,称自己“都没有听说过‘森高社’这个名字”;以他的年纪,也“指挥不动他们(组织成员。记者注)”。 林家人认为,警方将“森高社”认定为“非法组织”是“大摆乌龙”所谓的“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但儿子并未加入该群。 “森高社”QQ群在日后的庭审中,一众被告均否认参加了非法组织“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认加入了“森高社”QQ群,该群是谁创建的不清楚,当初是贪图好玩才加入的。 “森高社”是一个QQ群的说法,得到了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的证实。他们对于该群是“非法组织”的认定感到难以置信。 "森高社’是我建起来的QQ群,我是群主!”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学至今难掩自豪。对于该群成了“非法组织”、林小森成了该“组织”大哥,他感到诧异。 大约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周星星突然心血来潮,想创建一个能容纳200多人的QQ群。“可以和同学好友在里边聊天,大家有什么心烦的事,有什么好的游戏,都可以在群里交流。”便上网搜索“好听又好玩”的名字,结果弹出来的就有“森高社”。 “我觉得这个名字很特别,就让朋友吴飞打了上去。”周说,“当时根本没有想那么多,甚至连‘森高社’到底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好玩嘛。” 吴证实了周的说法。事实上,周围很多同学都创建了各种名号的QQ群。这是网络时代的特征。 “森高社”QQ群创建后,周星星拉了很多同学加入,至命案发生,已经有三四十名成员,不过林小森不在其中。 为调查命案,警方两次找到周星星,问及帮会的情况,以及他是否系“大哥”;“森高社”的群号也被要走,以调查其成员。 周感到害怕,回去就把“森高社”QQ群删掉了。但他对QQ群的兴趣依旧浓厚:“现在,我又创了一个群,也加入了几个群……” 警方谈侦办“森高社”过程“11·6”命案在乐昌引起了较大关注,当地教育部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就此进行了调研,分析查找原因。 针对公众的种种质疑,日前,乐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文明、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朱子恒、负责侦办此案的刑侦大队一中队队长彭志芳和副队长林平等民警一起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详解警方对该案和“森高社”非法组织的侦办过程。 “森高社”不属于黑恶势力团伙 陈文明:该案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为主体,其中涉及在校学生,包括死者;第二,这是一个团伙犯罪,涉及的学生人数比较多,有二三十人;第三,这些学生在校表现都不太好,学习成绩比较差;第四,这些学生是单亲家庭或留守儿童;第五,犯罪动机、心理比较冲动,考虑问题不顾后果,就是因为口角,要伺机报复,动用了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打斗。 针对未成年犯罪,我们采取了慎之又慎的办案理念,在讯问涉案人员时非常谨慎。现在来看,基本上达到了我们当初的目的,既对犯罪进行了打击,又采取宽严相济的教育方式,对涉案人员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森高社”不属于一个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不涉及其他人,都是五中的在校学生。在校学生怎么会组成“森高社”呢?我个人的看法是,他们是出于一种好奇、贪玩心态,大家同学、朋友的关系,三三两两拉进来,成为其中一员。他们同我们以往打击的黑恶势力团伙有着本质区别,组建了这个团伙以后,不是出去违法犯罪、谋利益。 只不过发生了这起命案以后,值得我们关注反思:如果他们的行为不得到及早发现、教育,可能慢慢形成一股黑恶势力。虽然他们还小,往后大了呢,成年了呢?就比较危险,不利于他们成长发展。 “非法组织”特征明显 陈文明:从我们的调查和讯问来看,这个“森高社”是以林小森为主。通俗地讲他是一个大佬,一个牵头人,能起到召集这帮成员集中到一块,发出指令的作用。从讯问材料看,林小森让大家到他家开会,说我们要去找谁,去报复,成员就跟着去做,这里就具有一个组织的特征。 林平:我们单一把故意伤害案交上去,检察院肯定会问作案动机是什么,我们也必须去调查清楚。警方的起诉意见书,不一定是认定的事实,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来认定。为什么到现在我们还说它是“非法组织”,最有力的证据是韶关中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上面,法官是认定的(判决书称“森高社”为“团伙”而非“非法组织”。记者注)。 我们不是先掌握“森高社”,才发现这个案件;而是通过命案,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讯问,才发现了这个所谓的“非法组织”。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考虑:为什么会发生这起案件?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他们为什么去参与这起命案的打斗?我们做材料找了20多个人,通过大量的旁证,证明“森高社”这个组织确实存在。 记者:这个组织有没有自己的结构和章程? 朱子恒:具体他们的结构、帮规,都没有详细地反映上来。 利用青少年好奇贪玩心理吸引加入 记者:林小森是这个组织的创建者吗? 彭志芳:林小森本人一直都没有供述,但通过我们大量的讯问,认定这个组织确实是以他为大哥。 林平:林小森是不是组织者、创始人,有骨干成员说了。但具体当时怎么成立的,经济状况怎么样,(警方)还没有去深挖。 记者:根据警方调查,“森高社”成立于2009年底,当时林小森还是一个12岁的孩子。他是否有能力去组建一个“非法组织”并成为“老大”? 朱子恒:12岁也好,十四五岁也好,从他本人的目的和出发点,我们没有做深入调查。他组建的心态,坦白地说,我认为是好奇贪玩。 我回想了一下,这也是在校园里边比较容易发生的现象。我读小学时,我们班级也有一个什么“会”,我们组建的时候,目的就是好玩,有什么事大家聚在一起,团结一点。我们并没有说组建这个组织以后去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现在网络世界流行QQ群。 一个团伙是贪好玩的形式,还是打架斗殴的形式,完全是两码事。林小森这个团伙和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是截然不同的。但现在发生了这起命案,确确实实是“森高社”这一伙人参与了整个过程。 上诉2011年9月15日,林小森一案已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领导对此案高度关注并表示,此案二审过程一定会关注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审理。 韶关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承认,“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据媒体报道,多名学生家长透露,他们的孩子在被公安机关带走时,警方并未要求家长陪同前往。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因为孩子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这种做法为后来媒体猜测“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提供了支撑。原本普通的一起斗殴致人死亡案件,被“14岁少年”、“黑社会”、“大佬”等字眼装饰得分外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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