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林贝欣 |
释义 | 2010年7月16日晚,陆丰打工妹林贝欣把身份证借给朋友上网,一个半小时后她竟离奇被广州警方拘 捕。家人几经周折才了解到,从未离开过广东省的林贝欣,早在两年前却成了浙江义乌警方联网通缉的盗窃团伙“匪首”。而事情起因很可能是三年前她被盗的那张身份证。 原因2008年9月11日,义乌市破获一个盗窃团伙,抓获11人。该盗窃团伙作案超过五次,盗窃财物价值5000元,团伙案犯供认团伙头目就是林贝欣,并缴获了她的身份证。 疑点林家姐妹拿出了几份书面材料证明林贝欣的清白,其中有一份缘投阿尚服饰有限公司的在职证明,证明2007年2月18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间,林贝欣一直都在广州上班。而当时担任林贝欣店长的林盆胜也向记者证实,林贝欣最初是在该公司中山三路的仓库工作,此后没多久就被调到他负责的沙河店上班,其间除了春节假期,林贝欣一直未离开过广州。2008年9月,由于店里人手短缺,林贝欣经常加班,“怎么可能有时间跑到浙江作案后再返回广州上班”? 猜测2007年8月底的一天,林贝欣下班回到放东西的仓库时,发现自己挂在墙上的包包不见了,里面有手机、钱包以及一张二代身份证。“怀疑是被小偷盯上,趁人不注意溜进仓库偷走的”。因为工作忙,脱不开身无法回老家,林贝欣就把第一次办身份证时照的相片寄回老家,让父亲代为补办了二代身份证。所以林贝欣两张二代身份证上的照片是一样的。林贝欣户籍所在地的陆丰瀛北派出所也证明,2007年9月9日林贝欣确曾因身份证遗失在该所申请补办。 家人怀疑:林贝欣的身份证被盗后,盗窃团伙借机栽赃,以致林贝欣蒙受不白之冤。究竟义乌警方除了团伙成员的供词,是否还有其他林贝欣的犯罪证据,家属还不得而知。 下落林贝欣被押几天,始终没有一点消息,林家姐妹四处打听。前天,也就是林贝欣被押第五天,林家姐妹终于在广汕公路旁的萝岗看守所找到了她,但是看守所以“犯人只是暂押在这”为由,拒绝林家人任何形式的探视。 获悉林贝欣被押,母亲和祖母在老家终日以泪洗面,无奈昨天凌晨1时许,大姐林吉龙陪着母亲和祖母来到广州。 抓捕越秀区警方有关人士表示,发现该在逃嫌疑人在越秀辖内网吧上网的信息后,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抓捕,经比对其身份证后,与义乌警方所通缉在逃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没有差别,于是依法履行职责对其实施抓捕和关押,整个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定程序。 目前,越秀区警方已将抓捕林贝欣的相关情况通报给义乌警方,义乌警方将派员前来广州,将林贝欣带回调查。 对于林家人所反映的情况,该警方人士表示,该案的立案单位为义乌警方,按照相关规定,具体的核查、审理工作均须交由立案公安机关处理,越秀警方只负责协查,在此案中不具备审理的权限,因此林贝欣是否遭不法分子盗用其身份资料,这些均有待该案移交义乌警方后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回家7月28日零时15分,曾被浙江义乌通缉并拘押的“匪首”林贝欣,终于洗脱冤屈返回广州。 27日晚11时5分飞机降落。得知孙女平安到达,奶奶开心地说:“放心了,放心了。”随着林贝欣乘车离家越来越近,家人的心情越来越激动,屋外略有响动,奶奶都会探身观望。 28日零时10分许,林贞吉电话声响起,“三姐已到小区门口了。”放下电话,林贞吉兴奋地说。奶奶闻讯后站起身快步向门外走。 零时15分,一家人终于在楼下团聚,奶奶顺手抛出一个生鸡蛋,在地上摔得稀烂,“驱邪避祸,除除秽气。”奶奶边抹眼角的泪水,边拉着孙女上了楼。祖孙俩紧挨坐在床上,泪眼婆娑的奶奶亲手为孙女剥了一个熟鸡蛋,“吃了压压惊”。 赔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朱永平认为,林贝欣案是一个新型的、有很强教育和警示意义的案例,它提醒公民要注意保管个人身份证件,也提醒警方切莫懒政不作为。 朱永平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要在24小时内询问,72小时内要报逮捕。而林贝欣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天,事后因没有犯罪事实,案件撤销,她已符合要求国家赔偿的标准。 朱永平认为,本案中,普通公民因身份证遭盗窃后又被盗窃团伙冒用,失主本人有一定过错。但盗窃团伙被抓捕过程中,警方并未见到林贝欣本人,即根据团伙成员供词上网通缉林贝欣。盗窃属普通刑事案,核查嫌疑人身份相对容易,而警方未履行核查职责,有懒政、不作为之嫌,警方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相关“谁会是下一个林贝欣?” 林贝欣的经历让丢过身份证的人都变得有点恐慌,生怕哪一天也遭遇被错抓。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根据。同在7月,广州就发生了3起。 7月21日,从江苏来广州度假的夏飞遭到广州番禺警方拘留,理由是“今年3月在番禺盗窃作案”。家属怀疑是夏飞曾丢失过身份证导致警方“抓错人”。经过一番“折腾”,8月3日,在拘留所里关了13天后,夏飞终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回家。但夏飞的犯罪嫌疑仍旧没有解除,番禺区公安分局要求,夏飞不得离开广州,并在今年11月3日、明年2月3日到该分局预审大队接受调查。 7月27日,在中山打工的王成娇,也因身份证遭窃的历史,成了“通缉犯”被警方扣押。经立案地安徽固镇县警方调查,排除了她的犯罪嫌疑,关押6天后,王成娇被释放。安徽警方向王成娇道歉时解释说,不仅是因为诈骗嫌疑人盗用了王成娇的身份证,还因为嫌疑人和她长相很像,在受害人指认时也没能辨识出来。 安徽农民郑冠群远没“林贝欣们”幸运,4年前,郑冠群就获知一名被判无期徒刑的毒贩冒用自己的身份资料,其间他多次被公安机关搜查、带走。今年4月,郑冠群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好在,公安机关在确认郑冠群被冒名后,已经将其身份证信息从嫌疑人库中撤下。 还有贾润根、吴建伟、陈小如……网上一搜索,身份证丢失或被盗引发的“乌龙案”比比皆是,而这还仅仅是见诸报端的案例。 林贝欣的律师温小兵告诉记者,网上通缉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因为不谨慎、缺乏制约而被滥用,从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在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存在‘抓了再说’的观念,这是很不严谨很不负责的态度。” 有关媒体报道,据推算,全国每年丢失身份证的约在100万人以上。“但是由于目前公安信息系统的权限设置,一般民警很难查到公民挂失身份证的记录,即便查询,其手续也较为复杂。”北京一民警傅阳(化名)告诉记者,换句话说,丢失的身份证无法像挂失的银行卡一样自动作废,它很可能成为一颗不定时炸弹存在于某处,不知何时突然引爆。 提示身份证的丢失从而为自己未来埋下“定时炸弹”在现实中不断上演这样的悲剧和噩梦。那么,是什么让悲剧和噩梦不断上演呢?公民除了紧紧握住自己的身份证之外,是不是还有别的途径可以进行改善,尽量减少悲剧和梦魇上演的次数呢?这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且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林贝欣”式的悲剧就不会减少和杜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然而“乌龙案”的频发,似乎与这个初衷渐离渐远。因为在现实的环境中依旧存在许多漏洞,存在许多让人们不愿意轻易出示自己身份的条件,不能不说,是现实的环境让“乌龙案”不断出现,导致了公民在预防上不愿主动出示自己的身份证现象,那么,在改善的环节上离不开如下措施的改进。 首先是自身的防范意识。对于公民身份证的丢失或者是信息的泄露最直接的当然是当事人本身。加强自身的意识,最好不要将身份证丢失。在办理信用卡乃至身份证需要进行复印的时候要提高警惕,著名身份证专项使用声明。只有如此,才能尽量减少“林贝欣”的再次出现,乃至“乌龙案”的再次发生。但是,仅仅需要自身的防范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如论如何防范都不能保证万无一失。 其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中国除了《居民身份证法》之外,对于身份证复印件如何使用,身份证核查,乃至对于身份证买卖等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约束。这导致了很多制度上的漏洞。2004年1月正式实施的《居民身份证法》并没有对身份证复印件作出相应的规范。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递交了一份提案,质疑旅馆、银行及一些行政部门随意复制身份证的合法性,并提出“如何保证这些复印资料不流失,不被用于非法目的”的现实问题。在身份证核查方面,目前我国法律还存在空白。核查是指通过证件上的公开信息核实身份的正确性与否,但核查部门并无权留存身份证上涉及到的信息,复印或扣押证件。而我国法律并未对核查人员以及核查部门进行相应规定,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严重。 最后,良好的行业规范。对于在使用到身份证的行业内,比如银行、保险类企业内部应该加强行业内的规范,对于如何保护好客户的资料等细节进行详细的规范。这有如此才能尽量减少对于公民身份证使用上的漏洞。除此之外,加强行业内人员素质的提高也是急需改进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在金融类企业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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