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质量协会 |
释义 | 辽宁省质量协会是辽宁省境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质量协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简介辽宁省质量协会,简称“辽宁省质协”,英文缩写LAQ,辽宁省质量协会于1979年12月12日成立,是辽宁省政府经济质量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全省性质量组织。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六次换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于2005年7月19日召开,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共计133名,常务理事47名。理事长倪锋,副理事长杨承民等15人;秘书长杨承民。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辽宁省质协的使命:辽宁省质量事业的推进者;先进质量理念、理论、方法和技术的传播者;全省质协系统和各种质量推进活动的组织者;提升组织竞争力和个人能力的服务提供者。 辽宁省质协的愿景:成为辽宁省质量领域最有影响力的传播者、最有号召力的组织者、最有价值服务的提供者。 辽宁省质协的核心价值观:适用质量;追求卓越;诚实守信;以人为本。 辽宁省质协办事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咨询与现场工作部;用户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部;会员工作部。 主要工作辽宁省质协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增强全省人民质量意识,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与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做贡献; (二)开展质量学术研究,组织质量工作者探讨我省质量发展战略,为制定我省质量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质量学术交流和考察,建立和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的科技团体、科学家和质量工作者的联系,促进改革开放,加快提高质量工作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开展质量教育,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技术知识与科学方法,进行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岗位资格、专门人才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标准及新一轮全面质量管理普及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培养质量骨干队伍; (五)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行业、地方质量协会及会员单位进行联络和指导; (六)开展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咨询,为各类组织提供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 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 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注册、实施用户评价、卓越绩效模式和质量管理奖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七)推进和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八)推进卓越绩效经营模式的实施,引导广大企业追求卓越。开展“辽宁省卓越绩效先进企业”评价、评定活动,择优向国家推荐“全国卓越绩效先进企业”和“全国质量奖”单位。 (九)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的指数”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向社会推荐用户满意产品和服务,推荐高质量的名优特新产品,强化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开展全省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总结和交流群众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引导企业追求卓越,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年一度的全省“质量月”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并具体落实。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名牌战略,开展体系认证,评选质量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用户满意企业、产品和服务、卓越绩效先进企业等活动,加强质量检验、质量责任、质量保证与社会质量监督等业务建设; (十三)编辑、出版质量书刊、文集和资料。 辽宁省质协拥有全社会各行各业会员单位200余家。 辽宁省质协与中国质量协会、美国质量学会、美国石油协会、辽宁省科协、辽宁省总工会、共青团辽宁省委和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学及上海质量协会等省内外知名机构、质量组织和高等院校建立了十分密切的联系,在质量研究与推广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在辽宁省质协的倡导支持下,全省各地区、部门和行业组建了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协会,形成全省质协系统。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辽宁省质量协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缩写(LAQ)。本协会是和中国质量协会具有业务相关性的省级地方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辽宁省境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出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质量协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增强全省人民质量意识,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与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做贡献; (二)开展质量学术研究,组织质量工作者探讨我省质量发展战略,为制定我省质量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质量学术交流和考察,建立和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的科技团体、科学家和质量工作者的联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提高质量工作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普及教育,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知识与科学方法,进行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岗位资格、专门人才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培养质量骨干队伍; (五)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行业、地方质量协会及会员单位进行联络和指导; (六)开展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服务,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实施用户评价、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卓越绩效模式和质量管理奖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七)推进和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八)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的指数”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向社会推荐高质量的用户满意产品,强化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九)开展全省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总结和交流群众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引导企业追求卓越,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年一度的全省“质量月”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并具体指导。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名牌战略,开展体系认证,评选省质量技术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评审用户满意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星级现场、实施卓越绩效先进企业等活动,加强质量检验、质量责任、质量保证与社会质量监督等业务建设; (十二)编辑、出版质量书刊、文集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工作地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四)经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经过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行业质量组织;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追求卓越,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质量工作者; (四)在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在管理部门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或教学科研活动,有较深的质量理论基础,并有所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 (六)在质量领域有较多创新或在生产实践、科学实验中有突出成就的工人革新家; (七)热爱祖国,愿为祖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 (八)热心于质量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及其它专业人士。 第十条 本协会名誉会员的条件: 凡在质量学术研究上有所成就的外藉质量人士,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与合作的,经自愿申请,本协会批准,可成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工作部审核,秘书处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质协秘书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听取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加出国考察、对外技术交流、国内参观学习、巡回讲座、质量会议等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质量培训班学习和发表质量学术文章的优先权; (五)取得本协会质量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六)团体会员单位在向本协会申请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时,享受优惠待遇权; (七)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科普文章等。团体会员每年向本协会书面报告一次质量管理和学术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除名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并给本协会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本协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五)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批准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项办事机构,为会员提供服务,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视情况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质量协会是该地区、该行业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凡批准成立的地区、行业、专业质量协会,应报省质量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支持、指导秘书处开展协会重点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拨款、资助; (二)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组织各种讲座、出版书刊资料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四)社会有关单位和组织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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