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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盱眙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释义

盱政办〔2009〕121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盱眙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县各直属学校:

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盱眙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盱眙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2009年9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合理统筹,原则上使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外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本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现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一)取消学校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一律取消各单位自立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

(二)清理规范2008底之前省市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在职人员的基础津贴、综合补贴、职务岗位津贴、考勤奖、岗位目标奖、误餐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冬季取暖费、通讯补贴、加班费、节庆福利、自行车补助以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离退休人员的基础津贴、综合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生活补贴、电话费补贴以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清理规范后上述项目不再发放,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暂时保留改革性补贴项目: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改革性补贴项目。在国家规范改革性补贴前,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四)保留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教龄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按照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我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其他人员不得享受。考虑到各乡镇地理及经济环境区别较大,所以将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标准设置为两档:

第一档:标准为30元/人·月。享受对象为部分地处偏远的乡镇中心小学、乡镇所在地初中教师。如:三河农场、旧铺、黄花塘、观音寺、王店、仇集、河桥、鲍集、铁佛、兴隆等乡镇,人数为1210人。

第二档:标准为100元/人·月。享受对象为所有乡镇的村小和非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初中教师,人数为1509人。

纳入城区管理的有关乡镇中小学不享受农村学校教师补助,如盱城镇的县五中、八中、城南小学(含沙岗小学)、五墩小学、盱城中心小学,淮河镇的县六中、淮河中心小学,古桑乡的县七中、古桑中心小学等,人数为779人。部分交通便利的乡镇如穆店、官滩、维桥、马坝、桂五、明祖陵、管镇七乡镇中心中小学教师不享受农村教师补助,人数为1467人。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项目、并制定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班主任津贴由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是按月打卡发放,标准分两档:初中为140元/人·月;小学为120元/人·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经县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校长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的基础上,提高至1.5-1.8倍,由教育局根据对校长年度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教育局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教育局审核后,报人事局批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由教育局在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本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各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内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作相应调整。

(四)本县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时,同时相应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六、相关政策

(一)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报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按江苏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盱眙县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在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时,已参照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离休生活补贴,此次不再设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由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发放标准。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不再另外发放其它津贴补贴。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我县财政大力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局会同教育局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八、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逐步解决整个社会收入问题将起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教育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学校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好。

(二)严肃财经纪律。各学校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一律不准自行设置新补贴项目,一律不准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或变相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县纪委、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在实施后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的自行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经办人一律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部门、各学校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要耐心地向非义务教育教师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有关宣传解释口径,由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各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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