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 |
释义 | 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由省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界联合发起成立,辽宁省“开发绿色资源,扶持绿色企业,倡导绿色消费,打造绿色品牌”的研究和促进机构,在构建和谐辽宁、生态辽宁中,起到舆论和理论导向及搭建 “官、产、学、研、金”共同参与平台的推动作用。是省委、省政府发展绿色产业、绿色经济和绿色科技的桥梁纽带,为各级政府决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创新绿色经济理论,实践知识发展战略。开展绿色辽宁建设工程,促进辽宁省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系统健康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工作范围(一)积极宣传发展绿色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 “五个统筹”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结合辽宁省省情和产业现状,积极指导和促进辽宁省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辽宁省各行业、企业融入全球绿色经济贸易体系。 (二)根据我省省情,按照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要求,研究绿色经济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我省绿色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并与国内外绿色经济机构及组织建立良好关系,为辽宁发展绿色经济提供智力支持。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参与起草绿色经济法规、政策、规划及标准规范,开展绿色经济GDP统计分析等活动。 (四)发挥桥梁作用,沟通政府、相关组织、企业之间的联系,整合资源,形成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协同合力。 (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行检、行评、认定工作,推荐绿色高新技术产品和绿色名牌产品,组织绿色技术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推广发展绿色经济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培育绿色生态型企业、园区和城市,促进实施绿色辽宁建设工程。 (六)组织开展绿色经济的国内外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举办绿色经济学术研讨、论坛、展览、考察等活动;整理国内外绿色经济各方面动态信息、研究成果,建立信息平台,为企业发展绿色经济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持。 (七)发挥本会专家作用,接受有关机构及组织的委托,对相关课题进行调研与论证,为其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规划与依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其他工作。 联系方式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34号楼。(辽宁省人民政府34号楼)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名称: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 Liaoning province green economy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简称LGDRA 。 第二条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是由热衷和致力于发展绿色经济的各级政府、经济组织、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学术性、咨询服务、综合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辽宁省发展绿色经济的研究和促进机构。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针,研究绿色经济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和参考,积极推动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绿色产业的繁荣和进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开发绿色资源,扶持绿色企业,倡导绿色消费,打造绿色品牌”,促进辽宁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接受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指导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发展绿色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 “五个统筹”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结合辽宁省省情和产业现状,积极指导和促进辽宁省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辽宁省各行业、企业融入全球绿色经济贸易体系。 (二)根据我省省情,按照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要求,研究绿色经济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我省绿色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并与国内外绿色经济机构及组织建立良好关系,为辽宁发展绿色经济提供智力支持。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参与起草绿色经济法规、政策、规划及标准规范,开展绿色经济GDP统计分析等活动。 (四)发挥桥梁作用,沟通政府、相关组织、企业之间的联系,整合资源,形成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协同合力。 (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行检、行评、认定工作,推荐绿色高新技术产品和绿色名牌产品,组织绿色技术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推广发展绿色经济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培育绿色生态型企业、园区和城市,促进实施绿色辽宁建设工程。 (六)组织开展绿色经济的国内外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举办绿色经济学术研讨、论坛、展览、考察等活动;整理国内外绿色经济各方面动态信息、研究成果,建立信息平台,为企业发展绿色经济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持。 (七)发挥本会专家作用,接受有关机构及组织的委托,对相关课题进行调研与论证,为其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规划与依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是在发展绿色经济方面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组织。 (四)个人会员是从事绿色经济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经费使用情况的质询、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审查研究会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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