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RCPMIS |
释义 | 基本定义:RCPMIS即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接入此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人民币跨境业务是指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跨境结算的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为全面收集人民币跨境业务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管理,人民银行总行设计并开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RCPMIS已于2009年7月在5个试点城市正式上线,接收商业银行上报的跨境业务信息;2009年8月30日与海关总署联网,接收海关报关单信息;2009年12月8日向税总、海关总署发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目前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不断拓展,系统功能仍在不断完善中。为便与其它相关业务系统进行连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RCPMIS具有可扩展性,并预留数据接口。截至2010年4月底,接入银行业金融机构36家(21家中资、15家外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RCPMIS一览表 序号 中资银行 序号 外资银行 1 中国银行 1 渣打银行 2 交通银行 2 汇丰银行 3 建设银行 3 花旗银行 4 工商银行 4 东京三菱日联银行 5 农业银行 5 南洋商业银行 6 浦发银行 6 东亚银行 7 中信银行 7 恒生银行 8 招商银行 8 三井住友银行 9 光大银行 9 星展银行 10 民生银行 10 瑞穗实业银行 11 华夏银行 11 大华银行 12 深圳发展银行 12 华侨银行 13 广发银行 13 友利银行 14 平安银行 14 摩根大通银行 15 上海银行 15 华商银行 16 北京银行 17 进出口银行 18 宁波银行 19 江苏银行 20 南京银行 21 渤海银行 一、RCPMIS定位与特点RCPMIS定位于以信息采集和事后监测为主,并兼有一定管理功能的系统,支持人民银行对人民币跨境业务进行监测管理和统计分析;为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与相关政府部门开展数据交换,实现对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合力监管。 基于上述定位,RCPMIS具备下列特点: (一)收集所有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包括跨境收支信息、以人民币报关的进出口物流信息、人民币跨境债权债务信息、账户信息(同业往来账户、非居民账户)、配套资金服务信息(跨境购售、跨境账户融资、跨境贸易融资、跨境拆借)等,属于人民银行核心信息系统,是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二)RCPMIS不是实时的信息报送系统,属于事后信息报送、统计、监测系统。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业务发生日的日终,至迟次日上午10时前报送信息。 二、RCPMIS总体架构RCPMIS由一个数据库、两个业务平台组成和十三个业务模块组成。 一个数据库:人民银行建立RCPMIS数据库,数据库部署在人民银行总行信管中心,集中存贮全国各地所有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和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信息,并在此数据库基础上搭建两个平台和不同业务模块,支持人民银行对人民币跨境业务的管理。数据库由经济主体数据库和银行主体数据库构成。其中,经济主体数据库以企业为主体构建,存储跨境人民币收付资金信息和货物贸易的物流信息;银行主体数据库以银行为主体构建,存储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所需的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业务信息。 两个业务平台:管理平台—供人民银行系统内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监管、监测、统计、分析、研究等使用;服务平台—供银行、海关、税务等外部机构查询、获取相关信息用。管理平台与服务平台之间建立数据交换机制,即管理平台的信息经过适当处理后交换至服务平台,供外部机构使用。 十三个业务模块:根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不同类型,RCPMIS设置若干业务模块,包括跨境收付、跨境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跨境购售、跨境担保、跨境投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跨境资金划转、账户余额、债权债务、跨境贸易融资、跨境账户融资、跨境拆借。 三、RCPMIS使用管理原则考虑到各个地区经济贸易发展有一定的差异性,RCPMIS在强调信息采集要素标准统一性的基础上,通过为各地人民银行设置本地参数的方式,满足地区差异化管理需求。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其他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职责范围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和监测,依法开展对人民币跨境业务的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通过网络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方式向RCPMIS报送各类信息,并通过RCPMIS的服务平台查询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所需的信息。海关等政府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向人民银行传输经双方确认的相关信息。 四、RCPMIS主要功能与目的RCPMIS具备审核、存储、监测管理、查询、统计、分析、服务与系统管理等八项基本功能。RCPMIS通过这些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收集经济(贸易)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所有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收集贸易主体通过海关办理的所有人民币报关的跨境物流信息。 (二)掌握经济(贸易)主体因人民币跨境业务而形成的人民币跨境债权债务情况。 (三)支持对境内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相关资金业务的管理要求,并动态监测境内银行和港澳清算行对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额度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收集境内银行和港澳清算行办理的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账户融资(拆借)信息、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信息、境外参加行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资金管理信息、人民币跨境投资、人民币跨境担保等反应人民币跨境业务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时评估、监测和分析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有关情况。 (五)为境内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真实性审核所需的相关信息服务。 (六)为税务、海关等部门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服务。 (七)与商务、海关、外汇以及人民银行内部相关系统实现数据传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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