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释义 | 来历《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199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公约旨在促进使用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尤其是在传统上只使用其中一种票证的情况下的使用。公约确认了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共同基本原则和共有特点。 内容《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七章(适用范围,解释,保函之形式与内容,权利、义务及抗辩,临时性法院措施,冲突法,最后条款)共29条。公约规定,适用范围是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承保定义是“一项独立承诺,在国际惯例中称之为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此种承诺系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担保人/开证人)作出,保证当提出见索即付要求时,或随同其他单据提出付款要求,表明或示意因发生了履行义务方面的违约事件、或因另一偶发事件、或索还借支或垫付款项、或由于委托人/申请人或另一人的欠款到期而应作出支付时,即根据承保条款和任何跟单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一笔确定的或可确定数额的款项。”公约所涉的担保书具有独立性、单据性和不可撤消性,即该公约不适用于“附属的”或“有条件的”保函。公约对“保证”、“保证人”、“单据”等做了解释。对保证的开立、形式、变更、转让与让渡、保证效力的终止,保证的到期日,保证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拒绝付款的例外,申请人的救济,适用法律等作出了规定。 适用条件该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缔约国的独立担保人的承保行为以及由冲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情况。该公约反映了国际贸易实践中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运作的基本法律原则,是解释现在的国际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重要工具。尽管公约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但由于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事人可以排除或改变公约规则的适用,而选用其他的惯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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