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释义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检查、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部门抓好落实;指导全区各民政办公室建设。

(二)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等人员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三)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评定、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区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全区救灾工作,调查、掌握、核报灾情;组织接收救灾捐赠,拨发救灾款物并行使监督;指导灾民自救。

(五)管理全区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指导乡镇敬老院建设;负责城市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建设。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负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八)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领导直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九)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申报,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落实上级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十)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十一)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建设。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定报批工作;负责村委会的设立和撤销的审批工作;负责居委会的设置、撤销、更名的申报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与业务主管部门关系。

(十四)主管全区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区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殡葬管理,领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负责调查、督促、协调、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十)宣传老龄政策;协调、指导基层老龄工作。

(二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综合调研工作;制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信访、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保障福利、人事档案、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工作考核、评比表彰工作;负责预算内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及指导民政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救灾救济科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负责指导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负责查灾、核灾和灾情上报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政策性农村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

社会事务科

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局属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指导婚丧习俗改革;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的调研及规划,承办全区行政区划的建立、撤消、调整、变更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及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优抚安置科

主管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办上报褒扬革命烈士的有关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工作。负责制定双拥工作规划,检查、督促双拥工作规划的落实,组织开展国防教育;负责对全区双拥工作的指导和考核验收工作;负责双拥活动的日常工作。

社会事务科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负责落实国家和乡镇、街道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全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阶段工作计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办事服务

结婚证补办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应当提交结婚档案证明,再提供双方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涉外婚姻

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受案法院不提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身居国外一方确实不能回国参加庭审程序的,其本人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友或律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代为出庭应诉。国外一方当事人应出具经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律师经过公证授权后,有权依据离婚意见书中的内容代为出庭应诉,陈述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领取法律文书。

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4 3: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