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李仕春 |
释义 | 1 广西大学文学院语言学副教授◎ 简介李仕春,男,山东莒县人。2007年6月于南京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博士学位。2008年至今,任教于广西大学文学院。博士 硕士生导师 广西大学文学院语言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语言理论、语言学史、当代语言学学术思想史研究。目前正在从事词汇学、词典学的编纂工作,作为主持者带领团队从事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语料库视野下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常用单音多义字义项研究》和《语料库视野下的〈汉语大词典〉常用单音多义字义项研究》; ◎ 专著《汉语构词法和造词法研究》,语文出版社,2011。 《跨文化交际视野下的汉泰核心词对比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中国语言学学术思想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面向东盟十国的对外汉语词汇教学概论》9待出版0 ◎ 学术研究做学问的路子:在语言学及相关学科理论的指导下挖掘汉语的特点,进而丰富发展已有理论。自2004年至2011年共发表学术性论文27篇,在中国知网的引用率是58次,下载频率4000余次。 已研课题:汉语构词法和造词法研究。目的是通过研究汉语的构词法和造词法,找出能反映汉语词的结构和生成的普遍的反复出现的规律,从而更好地解决计算语言学提出的语言形式化特别是语义形式化的任务,更好地解决对外汉语教学提出的外国人怎样更快更好地掌握汉语的任务。 ◎ 研究成果(一)理论方面:在充分吸取已有构词法和造词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语言学(特别是认知语言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以服务于21世纪社会向语言学研究提出的任务为目标,构拟了基于语义构成的汉语构词法体系和造词法体系。 (二)在汉语史研究方面提出以下观点: (1)在同一时代的语料中,汉语复音化之初越是口语性强的作品复音化程度越高,但到了春秋战国及其以后时期,却反过来越是书面语性强的作品复音化程度越高的观点。 (2)提出复音单纯词是汉语造词的副产品,不是单音词复音化的桥梁,它只是汉语单音词复音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们为了更好地进行表情达意而采用的一种辅助形式;进而论证了类概念的形成在单音词复音化中的作用。 (3)提出联合式构词法在中古时期最能产的观点,并解释其原因。 (4)对学界广为接受的新词的产生主要来源于词组凝固说(即词汇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并做了相关论证。 (5)用数字变化规律反映语言变化规律的形式,在以往对汉语中各类构词法发展定性概括的基础上进行了定量说明。 作为主持者带领课题组从事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语料库视野下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常用单音多义词义项研究》和《语料库视野下的〈汉语大词典〉常用单音多义词义项研究》。目的是通过系统的研究,找出汉语语义的历时演变规律和共时分布规律,画出汉语的“语义地图集”。 (2)《中国语言学学术思想史研究》目的是总结已有中国语言学的发展规律预测未来中国语言学的发展规律。 (3)《面向东盟十国的对外汉语词汇教学概论》,目的是通过外国人的眼光来发现汉语词汇乃至汉语的特点。 2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李仕春,1969年12月生,浙江省瑞安市人。1992年获哲学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兼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方向)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副总编、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秘书长、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秘书长;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常务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秘书长;先后被湘潭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教授,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聘为兼职研究员。曾供职于温州大学(1992—199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99—2005,2002年7月任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部主任)。曾获浙江省优秀大学生(1991)、全国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论文一等奖(1999)、2002-200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创新奖)等荣誉。 主要研究领域为:程序法基础理论、民事诉讼法学、民法与民事程序法的交叉问题。主要科研成果有专著:《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等权威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 3 南通市总工会副主席李仕春,男,1958年2月生,汉族,江苏海门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2月参加工作。现任南通市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拟提名为南通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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