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李离自刑 |
释义 | 原文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责下吏有罪,非所闻也。”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译文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于是他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注译1 晋文公:春秋时晋国国君。 2 理:司法长官。 3 过听杀人:误听(案情)错杀了人,过,误。 4 当:判罪。 5 居官为长:担任的官职是长官。 长:首长。 6 傅:附着,此指把罪推到别人身上。 7 听微决疑:听察细微的隐情事理,决断疑难的案件。 8使:让 9 辞:推辞,拒绝 10 不受令:不接受晋文公宽恕他的命令。 11 自刎:用剑自杀, 刎,用刀砍脖子。 启发做事要负责任,犯了错误不该推卸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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