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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李可夫
释义

李可夫(Ryikov,Leksei Ivanovich,1881~1938),苏联无产阶级革命家,苏联早期主要领导人。曾任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苏联和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主席。因与布哈林一起发对斯大林独裁被撤职、开除党籍,并于1938年被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判处极刑。1988年,苏联最高法院为他恢复了名誉,苏共恢复了他的党籍。 另有其他人名。

1. 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李可夫

李可夫(Ryikov,Leksei Ivanovich,1881~1938),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1924~1930)。

1881年2月25日生于农民家庭,卒于1938年3月14日。1898年参加俄国社会民主工党。1905年当选为中央委员。投身于俄国1905年革命。1907年主张与孟什维克等党内机会主义派别妥协。1911年回国,多次被捕流放。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后,从流放地回到彼得格勒。十月革命胜利后,任内政人民委员。1918年后,历任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劳动与国防委员会副主席。1923年当选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1924年V.I.列宁病逝后,被任命为苏联和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主席。1928年初,李可夫和N.I.布哈林等人在农业集体化等问题上与I.V.斯大林产生重大分歧。在联共(布)反右倾运动中受到严厉批判。1930年被解除人民委员会主席职务。次年改任交通人民委员。在1936年肃反运动中被撤职,次年被开除党籍。1938年3月13日,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根据在侦查过程中伪造的材料,以“参与托洛茨基的恐怖、间谍和破坏活动”的罪名,判处李可夫、布哈林等以极刑,次日处决。

1988年2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主席团取消了军事委员会对李可夫等人的判决,在法律上为他们恢复了名誉。同年6月21日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为李可夫等人恢复党籍。

2. 退休高级工程师

李可夫(1941-)字庸材。福建长汀河田人。高级工程师。1959年长汀一中高中毕业,同年考入厦门大学化学系,1960年因校系专业调整转入福州大学化学系学习。1964年毕业于福州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专业。

大学毕业后分配于化工部南京化工研究院,长期从事多种化工催化剂的研究开发,曾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部、市科研成果奖两项。撰写论文十多篇。1991年调入国家化工催化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中心综合技术管理工作,编写了中心管理手册一本,获化工部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书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1996年调回南化研究院科研管理处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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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