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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李刚逼供案
释义

据媒体报道,在入狱的1603天,保定“王朝抢劫案”嫌犯王朝,在医院吞下数枚针头自杀后获救,这是王朝的第六次自杀。王朝及其母杨惠贤声称此案系冤案,并称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李刚等人有刑讯逼供行为。

事件经过

这是一桩疑窦丛生的抢劫案。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王朝遂被逮捕,并于2007年12月10日,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

而王朝母亲列举出案中诸多疑点,比如手机通话清单缺乏出具人签名,多名证人证明案发当天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她怀疑,此案可能是儿子的合伙人联合有关民警,伪造而成。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3月27日,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说,“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

石家庄青年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曾有很长一段时间,觉得这世界上存在“两个”王朝。糊涂起来时,她甚至不知该相信哪一个是真的,哪一个是虚构的。

事情源于2006年8月,保定市北市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北市区警方锁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

在王朝案中,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参与了审讯。

2007年12月10日,王朝一审被判抢劫罪,有期徒刑13年,由此开始了他的牢狱生活。

王朝倒霉透顶的日子,可以回溯到2006年8月11日。

依据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报告,那天上午10点半,王朝在石家庄被鉴定自己的车损为一万三千多元。

而按照保定北市区警方的调查,那天上午12点10分,王朝在保定市华电生活区入室抢劫。

这两桩事件,相差1小时40分钟,相距152公里,则在同一天击中了王朝。

保定持枪劫案

陈小菊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持枪男子抢劫,至今她还会梦见被劫场景

“死里逃生”的陈小菊(化名)至今还记得,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保定市天气炎热。

面对记者询问,陈小菊几乎能回忆起当天的全部细节。从303路公交车华电小区站下车,她下意识地看了一眼表:12点零6分。

在陈小菊印象中,那个中午没有任何异样,除了格外闷热。

她家离小区大门不远,不到5分钟,她就站在了5楼的家门口。

在陈小菊打开家门的一瞬间,从六楼冲下来一名男子,把她推进屋,并关上防盗门。

“他‘嗖’地冲到了我家门前,我根本反应不过来。”陈小菊说。

关于这名男子,陈小菊最先注意到的是,他脸上戴着口罩,随后是他手中的枪。

这是陈小菊第一次看到真实的手枪,她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这把枪上。她清楚地记得,这名男子冲地上打了一枪,“啪”的一声,枪口似乎还伴有红光。

接下来的一切,几乎是复制电视中最老套的抢劫案。

男子用黄色胶带缠住陈小菊的嘴和脚,然后逼她说出家里放钱和首饰的地点。陈小菊嘴巴未被缠紧,支支吾吾地告诉了男子。除了首饰钱财,陈小菊的红色翻盖三星手机也被抢走。

“抢劫时,男子十分放松,”陈小菊记得,他还用手机接了“三四个电话”,手机是“灰色、翻盖、方形的”。

离开时,男子把陈小菊放到卧室的床上,并从厨房拿了两瓶酒,一手一瓶,在卧室门口望了望她,便关门走了。

很久,陈小菊都一动不动躺在床上,她不确定,抢劫是否结束。

很长一段时间后,陈小菊从床上起来,她一眼看到卧室门口放着一瓶酒,“应该是男子手里的一瓶没有拿走”。

由于手脚被缠,陈小菊只能跳着前行,费力打开门,她先跳到四楼,敲门没人应答,又跳到三楼,使劲地敲门。

陈小菊觉得时间过得如此之慢,“从案发到我站在三楼门口,足有40分钟。”

门开了,一个小男孩探出头来,片刻惊讶后,回屋拿出一把剪刀。陈小菊的手脚才解除束缚。

直到现在,陈小菊仍然噩梦不断,她清楚地梦到那个劫匪:“身高1米7多,中长发,两只眼睛不大。”

石家庄的交通事故处理

在陈小菊被抢劫那天,多名证人证言青年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石家庄天气晴朗。

早上8点刚过,王朝就来到石家庄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修理厂。4天前,他和石家庄税务局的公务员邢世平,因撞车而争执不下。

邢世平觉得与他撞车的这个年轻人态度不好,“很横”。

这一年,王朝29岁,已经拥有两家公司,资产数百万。因为一天到晚忙工程,面对邢世平的指责,他颇有些不耐烦。最后两人约定,8月11日去修理厂,验损王朝的车。

修车厂老板钱程此前给王朝修过车,在验损时有扩大车损的倾向。

“我记得他们的验损单有些项目是后来添加的,不属于此次事故范围。保险公司代表为此发了火。”邢世平说。

核对结束后,钱程陪王朝、邢世平,到交警大队事故科。

两人在事故科开始办手续的具体时间,邢世平已回忆不起来,但他认为“9点之前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修车厂耽搁了一段时间。

邢世平和王朝要在各种材料上共同签字,其中签订了一份《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人是郭永军。

郭永军是当地物价局的公务员,被派驻交警大队事故科,负责定损价格鉴定。

在警方的问讯笔录中,郭永军承认,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价格鉴定。而出具一份鉴定书的时间,一般在一个半小时左右,最长两个小时。郭永军他们是早晨8∶30上班。

这意味着,如果一切都顺利的话,应该是在上午10点30分,至11点之间,王朝能够处理完鉴定事宜。

鉴定完,王朝需要交700元鉴定费,但他没带那么多现金。 孔令冲记得那天上午11点之前,王朝打电话找他借钱,孔从朋友处借了1000元,交给王。

等王朝交鉴定费时,邢世平已缴完钱离开。但两人的收据编号是依次挨着的。邢世平的收据编号是9392127,王朝的则是9392128。

交完钱,领到鉴定书,王朝去找好友赵杰吃午饭。

赵杰回忆,席间,王朝心情大好,还笑着把鉴定书向赵扬了扬。吃饭时,王朝母亲杨惠贤还给王朝打了几个电话,叫他不要喝酒。

下午两点半,邢世平和王朝接受石家庄市桥西区事故科干警贾建立的调解,现场还有邢的女儿和同事。

手机清单锁定疑犯

警方从通话清单中查到,手机“139××××1190”曾在案发现场,而这是王朝的手机号码

遭遇抢劫后,陈小菊挣扎着走到小区门口,请求门卫拨打了110。

接警单显示,接警时间为8月11日中午的12点30分。10分钟后,北市区公安分局技术人员石俊鹏抵达案发现场,开始勘验。

石俊鹏在楼道口发现了曾捆绑陈小菊的胶带纸,并将其提取;随后在陈小菊家里对卧室门口的红酒酒瓶进行了拍照和提取。在仔细搜索后,石俊鹏并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于是手写了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制图一张,照相22张。

13点50分,勘验结束。

回到公安局后,石俊鹏在实验室,对酒瓶经过502熏显后,发现了一枚指纹,并对该指纹进行了拍照固定。随后“在被害人要求下”,石将酒瓶还给了陈小菊。

凭一枚指纹如何能找到真凶?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回答了这个问题。

他介绍说,他们从报案人问讯笔录中,找到线索。

陈小菊在问讯笔录中称,那名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四个电话。

警方开始寻找,那段时间内,通话三到四次的手机号码。排查结束后,警方未发现可疑号码。

“后来才意识到,我们忽略了非本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号码。”李刚说。

重新排查后,警方锁定了一个“139××××190”的石家庄号码。

在警方出具的通话详单上显示,这个号码在那天的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个电话,而且手机所使用的基站均为华电小区的基站。陈小菊就住在华电小区。

警方根据话单上的基站地点,勾勒出号码“139××××1190”,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踪图。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2∶10—12∶50,有3次通话记录,下午两点半回到了石家庄。

李刚说,为了防止抓错人,我们还与这一号码前后通话的十多个人,进行了核实,证实此号码确实一直为犯罪嫌疑人使用。

杨惠贤说,她从没接到过警方的相关问询,因为“139××××1190”正是她儿子王朝用的手机号码。而杨惠贤称曾于8月11日那天中午,给王朝打过多个电话。

王朝审判结果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说,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北市区华电生活小区发生 一起入室抢劫案。案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朝不服,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朝及其母亲杨惠贤仍不服,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今年3月22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朝送达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目前法院正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判决。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鉴于此案已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程序对此案进行全面重新审查,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确保此案经得住历史检验。

保定市公安局负责人明确表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体现了对法律的高度负责和对涉案人权利的高度重视,我们将依法做好补充侦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任何一个触犯法律的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如果查实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们也将严肃追究责任,决不袒护。

官方回应

保定市公安局负责人明确表示,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体现了对法律的高度负责和对涉案人权利的高度重视,保定相关部门将依法做好补充侦查工作。如果查实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决不袒护。

重审宣判词

2011年9月9日零时40分,备受关注的河北“王朝抢劫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此案从8日8时30分开庭,审判持续了16多小时,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宣判词全文:

现在继续开庭,传原审被告人王朝到庭!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一案,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

经再审审理查明:

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华电小区5-1-501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陈英茹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英茹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 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非标准设备厂附近,与邢世平在石家庄市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艳欣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英茹、其丈夫李全化及邻居王博、张彤证实被害人陈英茹在其家中被抢劫财物,购物发票、收据及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抢劫物品及其价值。华电小区保卫人员刘贺宾、刘德兵、郭荣建证实赶到案发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节。现场勘查检查人员石俊鹏、邢哲出庭证实二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从现场提取一瓶酒和胶带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见证人霍文胜、被害人陈英茹陈述印证了上述情节。石俊鹏还证实其自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出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并予以拍照、固定。公安人员刘彦华、任天红证实该指纹照片与其他现场照片储存于A49光盘,由二人相继保管,直至该指纹照片被送公安部进行物证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酒瓶上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证人表亚辉、邢世平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与王朝通话,通话清单显示出的王朝手机运行轨迹与上述二人通话时在保定市华电小区附近。又被害人陈英茹证实实施抢劫的人在案发现场数次接听电话,而王朝母亲杨惠贤亦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三次拨打王朝电话,均系王朝本人接听。通话清单显示王朝的手机和杨惠贤家固定电话三次通话相吻合,结合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的证据,足以证实案发时王朝就在作案现场。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抢手机从底雪峰之妻史艳欣处提取,底雪峰及王洪涛证言证实,该手机系王朝交给底雪峰。手机通话清单显示被抢手机先后被王朝、史艳欣、底雪峰使用,从史艳欣处调取的手机串码与公安机关从陈英茹处调取的被抢手机包装盒的手机串码一致。证人邢世平证实了当天下午拨打王朝电话,通话清单显示王朝接听邢世平电话时使用的是被抢手机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王朝交给底雪峰的手机系被抢手机。车辆登记资料等书证及王朝前妻刘卉证言证实王朝有一辆车牌号为冀AW5937的东风雪铁龙赛纳车,高速公路监控信息及朱小利证言证实车牌号码为937的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的时间,与上述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吻合。邢世平的事故财产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清单,王朝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项目清单等书证及证人李保刚、郭永军证言证实,8月10日王朝与邢世平的事故车辆已完成拆解、验损,8月11日下午2时30分后王朝与邢世平办理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与王朝通话清单显示的王朝8月11日上午、中午在保定,时间上并无矛盾。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属实。

对王朝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的主体应为原侦查机关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即进入法庭审判过程,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依法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在延期审理期间,北市区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并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因北市区公安分局协助侦查有困难,保定市公安局抽调有关力量成立“专案组”协助北市区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辩护人提出现场勘查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及见证人亲笔签名,霍文胜不是见证人,且无法提供案发当天现场勘查笔录的草稿,石俊鹏出庭只能证实勘查问题,言词不可替代证据本身。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观点,经查,石俊鹏、邢哲当庭证实二人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霍文胜见证了现场勘查过程。石俊鹏还证实制作正式的现场勘查笔录后打印了勘查人员及见证人的姓名,霍文胜证言证实见证了整个现场勘查的过程,被害人陈英茹亦证实了现场勘查的情况。该证据虽未有相关人员亲笔签名,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释,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扣押酒瓶的物品清单只有石俊鹏一人签字,该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现场照片没有显示提取酒瓶的特征,不能显示指纹与现场酒瓶的关系,不能认定指纹和酒瓶来自案发现场的辩护观点,经查,扣押物品清单仅有石俊鹏一人签字存在瑕疵,但是石俊鹏、邢哲、霍文胜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了该酒瓶,且扣押物品清单上有见证人及被害人签字,足以证实现场提取该酒瓶的真实性。公安人员石俊鹏出庭证实从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发现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拍照固定后,储存于A49光盘,后送公安部鉴定。刘彦华证言印证上述情节、且石俊鹏、王小龙还证实该酒瓶自提取至发还前一直在石俊鹏保管之下,又被害人陈英茹及其丈夫李全化均证实,公安机关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当时从石俊鹏处领回的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粘合剂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的指纹来自现场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辩护人提出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采信,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经查,该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出庭对提取、鉴定的具体过程做出了详细解释,另,本次开庭公安部已重新对指纹进行了鉴定,证实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五、关于辩护人提出酒瓶发还违法的观点,经查,侦查机关已于2006年8月14日对酒瓶上的指纹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并无不当。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辩护人提出第二次送检公安部的指纹不能确认来自案发现场,A49光盘中指纹的形成时间已被修改,属于变造的观点,经查,石俊鹏证言证实,拍照后即将照片电子版交给内勤刘彦华保管。刘彦华证言证实,其将该照片刻录进A49光盘保管直至移交给任天红。任天红证言证实,其从刘彦华处接管该A49光盘,至本次公安部鉴定,才从A49光盘中调出该指纹的电子档。石俊鹏、刘彦华、任天红均证实在其保管期间无人调取过指纹的电子档。且A49光盘中该照片属性显示拍照日期为2006年8月14日,与卷中指纹照片显示时间一致,足以证实指纹照片的形成时间是2006年8月14日。上述保管过程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确认送检公安部的指纹确系来自案发现场。

第七、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1393011XXXX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第八、关于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案发当日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朝所使用的1393011XXXX的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底雪峰、表亚辉、梁晓光、孔令冲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第九、关于辩护人提出辩方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公诉人指控王朝犯罪的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第十、关于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的观点,经查,被害人陈英茹、李全化关于被抢物品陈述一致,且有被抢物品的购买发票予以印证,对辩护人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一、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第十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部的鉴定人员刘寰、白烨参与本案两次鉴定,应当回避的辩护观点,经查,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本案鉴定人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码可以伪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观点,经查,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点,本案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实。

第十四、关于辩护人提出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的尾号为937的车辆不能认定为王朝驾驶的车辆的辩护观点,经查,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王朝系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原审被告人王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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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