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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黎朝阳
释义

黎朝阳是广西桂林平乐县法院的法官,从2007年3月23日至4月2日曾先后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兴安县看守所,4月2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死时全身伤痕累累。

发展事记

2007年3月22日,黎朝阳因涉嫌受贿窝案被桂林市平乐县检察院传唤,并要其写认识;

3月23日,黎朝阳以“涉嫌受贿罪”被收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3月24日,黎朝阳爱人接到黎被拘留通知书;

3月25日、26日,黎朝阳的亲属两次送钱物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均未见到黎朝阳;

3月26日,黎朝阳被转送至兴安看守所;

2007年4月:黎被发现昏迷于床铺,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月2日,接到法院通知后到看守所得知黎朝阳死亡;

3日,在殡仪馆见到黎朝阳尸体,全身伤痕累累。当晚转送至桂林市殡仪馆保存;

4日,法医在桂林市殡仪馆解剖室对黎朝阳尸体进行解剖鉴定。

2007年4月:黎朝阳死亡事件领导小组宣布调查结果,黎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4月20日,黎朝阳家人上网发帖喊冤;

21日上午11点,黎朝阳的妹妹黎秀清在电话中向记者回顾了相关过程;

2007年8月:法大法庭鉴定研究所鉴定:黎朝阳尸体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2008年1月:桂林市公安局否定法大法庭鉴定研究所结论;

2008年5月:死刑犯黄于新在终审判决上表示“有重大情况举报”;

2008年6~9月:广西区政法委工作组介入调查。

死因调查

2008年5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于新死刑立即执行。这名因口角争执,一怒之下刺死同村人的68岁犯人在与二女儿黄洁(化名)告别后,转向法官高喊,“我有重大情况要举报!”

根据黄于新的口述,黎朝阳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黎又开始大喊大叫,还不肯穿裤子,看守暗示同监舍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殴打。打完拖回监舍后,黎朝阳“还是不听话”。看守又暗示犯人们把被单撕成布条,捆住黎的胸腹部,反吊在监舍的窗户上。次日早上8点,大家都起来吃早饭,才发现黎朝阳已经一动不动。

辩护律师黄莉曾经要求为黄于新做一份笔录,但被黄本人拒绝。黄于新透露,黎朝阳死后,“干部多次找14监舍的人谈话,不得外泄看到的一切”。

在2007年4月,兴安县看守所盘所长:4月1日,看守人员给黎朝阳洗澡,他却把粪便拉在身上,自从关进看守所,他就一直“疯疯癫癫”的。在黎案调查结果新闻发布会上,负责尸检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宣布,黎朝阳的这些表现正是“猝死的诱因”。“我们当然不能接受!”黎的妹妹黎秀清和妻子周燕乐开始不断地向中纪委、最高院等部门投寄诉状,黎已记不清自己寄出了多少份特快专递,她收到的唯一答复,是中纪委回函,请她们“耐心等候”。

2007年4月3日,黎的家人在殡仪馆见到了已然面目全非的黎朝阳。周燕乐当场昏厥,黎秀清则冷静地拍下了哥哥身体上的多处伤痕。照片上,黎朝阳的鼻梁与嘴唇之间裂开一道与唇等宽的口子,两颗门牙崩断;脖根处至臀部的皮肤泛紫红色,右腿外侧、左腿膝盖与肩膀上的淤血清晰可见。

这让家属无法接受“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的结论。此前,他们一直坚持委托区级鉴定机构进行尸检,遭拒后,在桂林公安局指定的两家市级医院中选择了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经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4月28日出具的黎朝阳《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号:A792)分析说明:“尸表检查、尸体剖验可排除死者生前受暴力打击、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中毒等致死。”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死者生前在关押期间,思想极不稳定,经常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等,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有诱发作用。”

死因鉴定

黎的家属与桂林兴安县公安局签订协议,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鉴定研究所做二次尸检鉴定。“死亡时间已有两个半月,我们再次解剖,占有的材料太有限。”法大法庭主任法医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回忆。尽管如此,他们得出了与桂林市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的结论。

(一)、体表检查情况:1、 被鉴定人黎朝阳体表损伤轻微,很多体表损伤呈对称性分布,见表2。腹部(脐上4CM平面)见横行带状皮肤压痕。左腹外侧一处表皮剥落,右腹外侧一处表皮剥落;左臀上缘略呈横行条状皮肤擦伤,右臀上缘略呈横行条状皮肤擦伤;左腕背桡侧带状皮下出血痕,右腕背侧条状表皮剥脱;左腕桡侧皮肤片状擦挫伤,右腕近掌部桡侧皮肤片状擦挫伤;左大腿上段外侧横斜形条状表皮剥脱,右大腿上段外侧横斜形条状表皮剥脱;左膝关节前部散在点灶状擦挫伤,右膝关节下前侧两处不规则表皮剥脱;左踝关节后侧表皮剥脱,右小腿下段散在表皮剥脱。

2、 据询问笔录和尸检照片所示,被鉴定人黎朝阳死后原始典型尸斑未见,仅见双腋下、双窝及双脚底暗红色改变,不除外与死后血液坠积有关。

(二)主要组织病理学所见通过对被鉴定人黎朝阳进行病理学组织检查,见肺周围性肺细胞明显扩张,部份肺细胞壁断裂,肺明显淤血,伴灶性肺泡腔出血,其他器官淤血,被膜下、间质片状灶出血。上述表现为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的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

(三)死因分析被鉴定人黎朝阳体表损伤轻微,内部器官未分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各组织器官未检出可导致死亡的原发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体内常规毒物检测阴性;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的死亡特征。结合委托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所显示的尸体体表损伤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注:以上内容摘自鉴定报告)

经过分析后,鉴定中心得出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的死亡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这个鉴定结论,推翻了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所作的“猝死”结论,原鉴定结论认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死者生前在关押期间,思想极不稳定,经常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睡眠、饮食极不正常,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有诱发作用。”

黎朝阳不是被殴打而直接导致死亡的,也不是因自身疾病而死亡的,而是因体位受限造成的窒息死亡。鉴定报告没有直接说明黎朝阳体位是如何受限的,但是,从他的手脚和腹部上有“横行条状”、表皮剥脱等伤痕,及伤痕对称情况看,这个体位受限,会不会是“捆绑”而留下的呢?在身体被强行“捆绑”受到压迫情形下,那是会因体位受限而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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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