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义利论 |
释义 | 义利论 中国历代思想家关于求利活动与道德规范之间相互关系的论述。义利观念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有“义以生利”,“义,利之本也”等说。儒家学派继承了这种义利观念。并发展为重要经济思想之一的义利观。孔子承认求利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放于利而行”,对求利活动必须以“义”制约,要“见利思义”。他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以利”,给义利思想以道德及阶级对立的内容。他的“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的论点,表明他的义利论是为维护等级礼制所体现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孟子强调重仁义轻私利,提出:“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墨家反对亏人自利,主张“交相利”,说:“义,利也。”这种义利论反映了小生产者幻想通过尊重现存的各种所有权,使小生产者自身的利益也得到尊重。道家倡“无为”、“寡欲”, 主张“绝仁弃义”,“绝巧弃利”。早期法家兼重仁义,管仲认为“仓廪实则知礼节”,并以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至商鞅,一反儒家义本利末思想,提出:“利者,义之本也。”韩非则强调政治强制与强烈的“计算之心”,完全否定道德规范对利的制约。西汉时,董仲舒兼采儒法理论,认为求利之心合天意,人君“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但又认为对求利活动必须节之以义,否则“忘义而徇利”。他要求统治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一论点成为后世儒者主张存义去利、讳言财利的理论根据。至宋代一些地主阶级的功利主义思想家,开始起而反对贵义贱利的传统教条。王安 石用功利主义解释义利关系:“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为利也。”明清时,义利之辩仍不时出现,有重义轻利、重利轻义、义利并重之说,皆未脱前人窠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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