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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央信托局
释义

§ 簡介

1934年8月,为了因应对日抗战紧急需要,国民政府训令中央银行(央行)设立“中央信托局筹备处”负责筹备创立中央信托局,同时命令央行全部拨充中央信托局成立所需资本总额国币一千万元。1935年7月29日,央行理事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央信托局章程》,并呈奉国民政府令准备案。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正式成立,定位为中央银行之附设机构,总局设于上海;当时的中央信托局与央行关系密切,被合称为‘行局一家’。1942年6月,《中央信托局章程》修正,其第一条明定:“中央银行遵照国民政府训令,特设中央信托局经营信托业务。”1947年5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央信托局条例》,全文24条;其第一条明定:“国民政府为执行国策,办理特种信托保险储蓄业务,设中央信托局,受财政部之监督,依本条例规定办理之。”

一枚中央信托局铜钢印凸版

§ 解放後

1949年,国民政府迁往台湾台北市,中央信托局总局随行。1950年6月9日,行政院颁布〈调整国营事业机构方案〉,规定中央信托局业务限于购料、易货、储运与保险。1951年,政府核准中央信托局恢复信托业务,中央信托局陆续奉令办理军人保险、再保险、输出保险及公务人员保险等政策性业务。中央信托局办理人寿保险的部门是“人寿保险处”,使用的品牌是“中央人寿”。

依据《中央信托局条例》第一条规定,该局“为执行政府政策,办理采购、贸易、保险、银行、信托、储运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特种业务。”该局配合台湾经济建设,协助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采购物资,以及代办重大建设所需设备,并协助政府办理经济外交事宜。

1962年2月,位于台北市武昌街一段49号的中央信托局大楼落成。1972年2月,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兆丰产物保险前身)合并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2003年7月1日,中央信托局配合中华民国政府“金融改革”(简称“金改”)政策,依据《公司法》向经济部商业司办妥公司登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全称为“中央信托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维持不变。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中央信托局第一期投资信托证券国币壹万元

中央信托局的最后一任董事长为许嘉栋,许嘉栋曾任央行副总裁与国立台湾大学经济学系教授,足见该局与央行仍是关系密切,不可以单纯之商业银行视之。

2007年,中华民国政府为推动公股金融机构整并,考量中央信托局与台湾银行业务具互补性、可多元化发展,经财政部报奉行政院核定中央信托局与台湾银行合并。2007年7月1日,台湾银行以“吸收合并”方式整并中央信托局,台湾银行为存续公司,中央信托局为消灭公司,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改制为“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部”。2008年1月2日,台湾银行人寿保险部改制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台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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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5: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