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 |
释义 | § 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新进飞机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推动下,中国民航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模、质量和效益跃上一个新台阶。 人力资源:全行业共有员工约35万人,其中有飞行人员12840人,适航维修人员16100名,管制员3600人。 航空公司:现在拥有独立航班运营代码的航空集团或公司共24个,其中国营控股公司16个,上市公司6个,中(港)外合资公司5个,民营公司7个。2005年,中国(不含港澳)有7家航空公司进入全球旅客周转量前100位,其中南航、国航进入全球前20位。 飞机:全行业运输飞机982架,其中客机937架,货机45架。通用航空飞机383架,教学校验飞机140架。 机场:中国共有航班运营机场147个(不含港、澳机场),起降波音737以上机型的113个(其中起降波音747机型的机场25个),起降波音737以下机型的机场34个。 2005年,民航航空运输机场中,旅客吞吐量达到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7个,500-1000万人次的9个,100-500万人次的26个。北京、浦东和广州三大机场旅客吞吐量在世界排名第14、44和45位。机场固定资产投资:“十五”期间,民航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达82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资金22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场建设707亿元,空管建设70亿元,安全设施建设13亿元,科教信息30亿元。“十一五”期间,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预计投资总规模为1630亿元,其中机场建设1400亿元,空管建设110亿元,安全设施建设50亿元,科教信息70亿元。 运输规:中国民航共有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线1257条,其中国内航线1024条(其中港澳航线43条),国际航线233条。每天飞行4023班,其中国内航班3602班,国际航班421班。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线总里程达到200万公里。中国民航平均增长速度高出世界民航平均水平两倍多,运输总周转量在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中的排位由2000年的第9位提升到2005年的第2位。 院校和科研院所:民航全行业拥有学历教育学校5个,科研院所2个,科研基地11个。在校生规模和师资队伍3.2万人,其中学生2.7万人,教职员工5千人,教职工中硕士以上学历1200人左右,其中博士约300人。[1] § 发展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航发展至今主要历经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民用航空局,受空军指导。11月9日,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总经理刘敬宜、陈卓林率两公司在香港员工光荣起义,并率领12架飞机回到北京、天津,为新中国民航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和技术力量。1950年,新中国民航初创时,仅有30多架小型飞机,年旅客运输量仅1万人,运输总周转量仅157万吨公里。 1958年2月27日,国务院通知:中国民用航空局自本日起划归交通部领导。1958年3月19日,国务院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5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交通部的部属局。 1960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编制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交通部民用航空总局”。为部属一级管理全国民用航空事业的综合性总局,负责经营管理运输航空和专业航空,直接领导地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的工作。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民航局名称改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62年4月15日,中央决定将民用航空总局由交通部属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其业务工作、党政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等均直归空军负责管理。这一时期,民航由于领导体制几经改变,航空运输发展受政治、经济影响较大,1978年,航空旅客运输量仅为231万人,运输总周转量3亿吨公里。热情服务第二阶段(1978年-1987年):1978年10月9日,邓小平同志指示民航要用经济观点管理。1980年2月14日,邓小平同志指出:“民航一定要企业化”。1980年3月5日,中国政府决定民航脱离军队建制,把中国民航局从隶属于空军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这期间中国民航局是政企合一,既是主管民航事务的政府部门,又是以“中国民航(CAAC)”名义直接经营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的全国性企业。下设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兰州(后迁至西安)、沈阳6个地区管理局。1980年全民航只有140架运输飞机,且多数是20世纪50年代或40年代生产制造的苏式伊尔14、里二型飞机,载客量仅20多人或40人,载客量100人以上的中大型飞机只有17架;机场只有79个。1980年,中国民航全年旅客运输量仅343万人;全年运输总周转量4.29亿吨公里,居新加坡、印度、菲律宾、印尼等国之后,列世界民航第35位。 第三阶段(1987年-2002年):1987年,中国政府决定对民航业进行以航空公司与机场分设为特征的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民航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6个地区管理局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分离出来,组建了6个国家骨干航空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这6个国家骨干航空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以经营通用航空业务为主并兼营航空运输业务的中国通用航空公司也于1989年7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在组建骨干航空公司的同时,在原民航北京管理局、上海管理局、广州管理局、成都管理局、西安管理局和沈阳管理局所在地的机场部分基础上,组建了民航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和东北六个地区管理局以及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成都双流机场、西安西关机场(现已迁至咸阳,改为西安咸阳机场)和沈阳桃仙机场。六个地区管理局既是管理地区民航事务的政府部门,又是企业,领导管理各民航省(区、市)局和机场。 航空运输服务保障系统也按专业化分工的要求相应进行了改革。1990年,在原民航各级供油部门的基础上组建了专门从事航空油料供应保障业务的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该公司通过设在各机场的分支机构为航空公司提供油料供应。属于这类性质的单位还有从事航空器材(飞机、发动机等)进出口业务的中国航空器材公司;从事全国计算机订票销售系统管理与开发的计算机信息中心;为各航空公司提供航空运输国际结算服务的航空结算中心;以及飞机维修公司、航空食品公司等。 1993年4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20多年中,我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和货物运输量年均增长分别达18%、16%和16%,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两倍多。2002年,民航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165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8594万人、货邮运输量202万吨,国际排位进一步上升,成为令人瞩目的民航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 第四阶段(2002年——):2002年3月,中国政府决定对中国民航业再次进行重组。主要内容有: 1、航空公司与服务保障企业的联合重组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及服务保障企业合并后于2002年10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组成为六大集团公司,分别是: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成立后的集团公司与民航总局脱钩,交由中央管理。 2、民航政府监管机构改革民航总局下属7个地区管理局(华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新疆管理局)和26个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广西、深圳、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对民航事务实施监管。 3、机场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政企分开、属地管理的原则,对90个机场进行了属地化管理改革,民航总局直接管理的机场下放所在省(区、市)管理,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一并划转;民航总局与地方政府联合管理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属民航总局管理的资产、负债及相关人员一并划转所在省(区、市)管理。首都机场、西藏自治区区内的民用机场继续由民航总局管理。2004年7月8日,随着甘肃机场移交地方,机场属地化管理改革全面完成,也标志着民航体制改革全面完成。 2004年10月2日,在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中国以高票首次当选该组织一类理事国。2004年,民航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230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1.2亿人、货邮运输量273万吨、通用航空作业7.7万小时。截止2004年底,我国定期航班航线达到1200条,其中国内航线(包括香港、澳门航线)975条,国际航线225条,境内民航定期航班通航机场133个(不含香港、澳门),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机场为中心,以省会、旅游城市机场为枢纽,其它城市机场为支干,联结国内127个城市,联结38个国家80个城市的航空运输网络。民航机队规模不断扩大,截止至2004年底,中国民航拥有运输飞机754架,其中大中型飞机680架,均为世界上最先进的飞机。2004年中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达到230亿吨公里(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在国际民航组织188个缔约国中名列第3位。 新中国民航55年的发展历程证明:发展是硬道理。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加快民航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民航全行业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如何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航快速健康发展的能力入手,以制定民航“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展望为契机,为实现从民航大国到民航强国的历史性跨越而努力奋斗! § 主要职责 航空运输(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飞机票(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机构职责 综合司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领导例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度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的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局党组和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民航局值班工作。 4、负责民航局公文处理工作,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民航局、局党组和局领导印章,办理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有关文件。 5、负责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建议、提案和质询。 7、组织民航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归口管理民航局展览工作。 8、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机要工作实施业务领导,对其保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局档案馆,指导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及行业档案相关工作。 10、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11、负责组织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置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12、承担民航局对外联系和接待工作。 13、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房地产和资源节约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14、负责组织和监督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领导局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5、承担民航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 1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计划司 1、起草民航行业规划、投资、外资、统计、价格、收费(不含行政性收费)以及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研究和提出民航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组织研究和编制机场布局、机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等专项规划和跨地区民航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民航安全、空管、人力资源、科技、培训、信息和应急救援等专项规划及直属单位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规划的衔接平衡和审核报批工作。 4、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综合交通、铁路、公路、水运、特定区域、服务贸易、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边境区域合作等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对城市、行业或地区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5、负责监测民航行业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受理并审核、报批民用航空器引进项目,办理、协调民用航空器购租相关事宜。 6、办理民航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相关工作,负责民航进口机电产品申请免税管理,负责民航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7、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管理,办理民用机场等民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8、负责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安排意见,编制下达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9、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工作,审核和核准民航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项目。 10、推进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改革,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收费调控建议,并组织实施。 11、负责民航价格管理,承担民航运输价格、航油价格的审批和通用航空价格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航油供应保障工作。 12、负责民航收费管理,承担机场收费、空管收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性收费、民航计算机订座和离港系统收费的审批以及专机收费、民航事业性收费管理等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成本监审、监督检查以及监测工作。 14、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统计信息的分析、发布工作。 15、承担民航行业节能减排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司 1、起草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协调我国与国际组织在民航领域内的多边关系和合作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多边会议和活动,协调和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或建议措施的落实。 3、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及相关事务,并监督实施。 4、指导和管理我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的工作。 5、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协调民航局重大外事活动,承办局领导外事会见及出访活动。管理民航局与外国民航当局及有关机构间的合作交流项目。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审批及证照办理工作。 7、承办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常驻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外国临时来华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 8、归口管理民航涉港澳台合作与交流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港澳台民航重大问题。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起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注册、民用航空产品(包括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下同)及其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和民用航空油料、化学产品适航审定管理以及相应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2、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型号认可审定、补充型号认可审定。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的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AFM)的审查和批准。 3、负责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审定。根据民航局与外国适航当局的协议,负责国内制造厂生产外国民用航空产品的监管工作。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型号和生产合格审定、适航审定。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审定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工程审准。 5、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颁发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指令。 6、负责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合格审定。 7、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单机适航审定。 8、负责适航审定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核和管理。 9、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民用航空化学产品适航审定。 10、负责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和注册。 11、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2、负责民航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9、监督管理民用机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导机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民用机场治安和公共活动区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规定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和空中警察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负责其他机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前备案工作。 11、指导审查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项目。 12、负责民用机场控制区有关通行证件、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和实施民航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1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民航局和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民航工会 1、组织领导民航系统工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决定。 2、参与涉及劳动关系、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推动民航企事业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 4、组织、指导民航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及合理化建议活动。负责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布置的各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和劳模疗休养工作。 5、组织开展“送温暖”工程。依法维护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权利和利益。 6、建立健全民航各级工会组织,做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指导全行业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工会宣传教育和职工文化体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领导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女职工开展建功立业活动。 9、负责、指导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 10、开展与国际间民航工会及台、港、澳民航业职工的友好交流活动。 11、承办民航局和全国总工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航空安全办公室 1、起草民航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的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及安全规划。 2、组织协调民航行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3、综合协调民航飞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工作。 4、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航空安全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事宜。 5、监督检查民航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 6、组织民航事故调查员、航空安全监察员的专业培训和委任工作。 7、指导民航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科技研究应用工作。 8、综合管理民航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势,发布安全指令、通报,提出安全建议和措施。 9、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建议落实情况。 10、承办民航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运输司 1、起草民航运输、通用航空及其市场管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2、负责民航运输市场及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民航运输市场秩序。 3、指导和监督航空运输协会开展销售代理管理、航空运输业务行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协调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工作。 4、负责机场地面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监督管理机场地面代理服务工作,规范航空服务地面代理协议。 5、审核并落实国际民航组织等国际、地区性组织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决议、标准或建议措施。 6、审核航空运输企业间签订的有关联盟、代号共享等合作协议并监督实施。 7、负责管理民航消费者投诉工作。 8、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线航班实施经营许可管理。 9、审核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申请并监督管理。 10、负责航空口岸开放相关工作。 11、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 12、负责拟订并实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安排。 13、组织协调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和假日航空运输。 14、负责民航行业国防教育、人民武装、交通战备、经济动员、人民防空等国防动员工作。 15、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管理。 16、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及特殊通用航空作业任务的审核工作。 1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飞行标准司 1、起草民航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航空卫生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程序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2、组织实施民航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民航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等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管理。 4、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性能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航行新技术的运行标准及其推广应用。 5、负责航空卫生保障、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和航空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民航医学研究工作。 6、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7、负责民航飞行人员、乘务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8、负责民航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有关人员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9、负责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委任代表、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其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10、负责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11、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审批。 12、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中的运行评审工作。 13、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场司 1、起草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命名,审核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4、审核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组织工程行业验收。 5、负责民航招投标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除外)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6、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 7、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8、负责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等有关管理工作。 9、负责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管理。 10、负责民用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1、起草民航空管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2、编制民航空管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民航空管单位的安全审计工作,指导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4、拟订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航空情报人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空管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民航空管设施设备的使用许可、开放运行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民航无线电台(站)址的审批。负责气象探测环境许可管理工作。 7、负责民航无线电频谱的规划与管理工作。负责民航无线电频率、呼号与编码的指配工作,核发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负责重大民航无线电干扰事件的协调与处理。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司 1、提出民航行业经济调节、财税、筹融资政策建议,拟订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协调实施。 2、负责民航行业财务信息管理,定期分析、监测民航行业经济运行和效益,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3、负责民航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民航预算资金的使用和会计核算。 4、负责民航非贸易非经营用汇管理。 5、管理和组织实施局直属单位政府采购。 6、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编制局直属企业国有资本金预算,解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7、负责对局直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8、负责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相关业务工作。 9、负责民航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民航各类专用发票、有价证券等财务凭证的管理。 10、负责组织民航政府性基金征缴预算编制和使用监管。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项目评审工作。 11、负责航空公司涉及安全运行的财务保障能力考核工作。 12、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科教司 1、拟订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承办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组织拟订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订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负责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管理工作。 7、指导民航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民航主体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负责民航专家队伍选拔、管理等工作。 8、管理局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编制民航院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局直属院校年度招生计划。 9、指导民航行业培训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出国培训项目报批工作。协调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10、承担民航行业科技管理工作,编制民航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应用,负责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工作,指导民航科技成果奖励和转化工作,管理民航科技合作项目。 11、指导民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编制民航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推进民航信息化系统建设,指导协调民航电子商务发展,负责民航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军转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民航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民航行业发展综合政策。 2、负责民航行业立法的相关工作,组织起草民航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民事应诉工作。 4、负责民航监察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和证件管理工作。 5、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及其信息收集工作。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工作。 6、负责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7、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承担民用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的相关管理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和民航行业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 11、承办民航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1、组织、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局党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换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工作。 7、负责局机关和部分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8、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9、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团组织建设,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及团内统计、团费收缴,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10、承办局党组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组纪检组 1、监督检查民航局及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民航局党组决议情况。 2、监督检查民航局领导班子和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由民航局党组任命的司局级干部遵守党纪政纪、行使权力的情况。 3、协助民航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协助民航局建立廉政、勤政的规章制度,督促、协调抓好民航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4、经监察部批准,参与调查民航局及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调查处理民航局各职能机构及其公务员以及法定的其他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5、受理对民航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民航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决定,行政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监察决定的申诉。 6、领导民航局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 7、组织协调民航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8、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阅读文件、参加政治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3、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管理、生活服务、文体活动、健康休养、医疗保健、丧葬及善后处理、用车安排等工作,管理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 4、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感人事迹 灾区儿童(1)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根据中宣部等五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中国“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民航局对开展捐赠活动做了具体布署并提出明确要求。 民航局机关和在北京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号召,迅速行动起来,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过冬提供帮助。民航局对这次捐赠活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号召将这次“送温暖、献爱心”捐赠衣被活动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激励各级干部进一步实践“以人为本”的理念,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在捐赠活动中,民航局领导及在北京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带头捐赠,发挥了表率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把这次捐助活动,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踊跃参与捐赠。 许多同志专门购买了崭新的衣被捐出;有的同志因来不及准备新衣被,就慷慨捐款。在外地出差及生病在家的同志,委托同事或家属捐赠,离退休干部、职工也主动参与捐赠。活动充分展现了民航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尚的思想品德,续写着“同一个家园、同一份牵挂”的爱心篇章。 民航局机关服务局除干部职工捐物捐款外,还以单位名义捐款50000元。据统计,民航局及在北京直属单位共有20549人参加了此次捐助活动,捐赠衣被总计1万余件,捐款近5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官兵抗雪救灾(2)抗雪救灾:2007年3月4日到5日,东北地区突遇暴风雪,造成多个机场关闭,大量航班取消或延误。特别是沈阳地区遭受了特大暴风雪和寒潮的袭击,沈阳桃仙机场和全地区所有道路被大雪覆盖,机场关闭,数千名旅客滞留机场,数百名旅客和民航员工堵塞在市区通往机场的途中,天气异常寒冷,情况十分危急。 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自然灾害,民航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民航总局、辽宁省委和省政府、沈阳市委和市政府的指示要求,东北地区管理局立即成立应急指挥协调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投入抗灾抢险。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桃仙机场股份公司、南航北方分公司、辽宁监管办、东北空管局、中航油东北公司等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在驻场武警部队、当地驻军等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千方百计救助旅客,日以继夜除冰除雪,严格遵守运行标准,在最短时间内开放了机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暴风雪对航班及旅客的影响,取得了抗雪救灾的全面胜利。 在这场迎战特大暴风雪的特殊战斗中,沈阳地区民航干部职工临危不乱,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以旅客安危冷暖为重,克服重重困难,竭尽全力为滞留旅客提供服务保障。经受了严峻的考验,涌现了许多先进单位和个人,随处可见感人的事迹。 § 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与坦桑尼亚签署航空运输协定:2008年4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基奎特的见证下,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与坦桑尼亚基础发展部部长安德鲁·程在三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至此,中国已与11个非洲国家正式签署了航空运输协定。目前,中国与埃及、津巴布韦、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安哥拉7个非洲国家间开通了直达航班 与朝鲜重新签订航空运输协定:2008年6月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杨亨燮的见证下,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与朝鲜民用航空总局局长康基摄在平壤重新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李家祥出访朝鲜期间还拜会了朝鲜内阁副总理卢斗哲,就发展两国航空关系交换了意见。缔结友好机场与雅典机场缔结友好机场:2008年7月8日,北京机场与雅典机场代表在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双方结为友好机场并承诺在奥运保障和机场管理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这被看作是北京机场奥运保障的又一冲刺之举。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杨国庆、希腊驻华大使MichaelCambanis、雅典机场CEODrYiannisParaschis,民航局机场司司长张光辉、国际司司长李江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局长黄登科,北京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志忠、党组书记王家栋,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股份公司总经理董志毅,以及北京奥组委机场团队秘书长赫炎、北京市旅游局、各航空公司和首都机场各专业公司领导参加了当天的仪式。 仪式上,双方签定了《北京首都机场与雅典机场缔结友好机场备忘录》 。该备忘录就双方在奥运机场服务保障工作经验交流、机场管理经验交流、合作市场推广、机场技术与信息通讯业务合作等几个方面达成了初步意向。在北京2008奥运会期间,雅典机场将选派有奥运保障服务经历的人员对北京机场的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及经验交流。在航空和非航业务的管理和发展上,双方也将相互提供咨询服务。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