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武术协会 |
释义 | 套路则为武术的表演形式基本简介中国武术协会标志 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中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中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个人组成,是武术行业的中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新主任高小军 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中国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中国武术协会于1958年9月成立,首任主席李梦华、第二任主席董守义、第三任主席郑怀贤、第四任主席黄中、第五任主席徐才、第六任主席张耀庭、第七任主席李杰、第八任主席王筱麟, 现任主席高小军。 中国武术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中华中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下设裁判委员会、教练委员会、武术产业发展委员会、科研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武术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新闻委员会7个专业委员会。 §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比赛 (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武术馆校和武术之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国际化发展,使武术运动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锻炼领域; (三)研究、拟订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武术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中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比赛活动;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中国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队(集训队)的集训工作; (七)拟订武术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 (八)拟订和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 (九)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武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科学化; (十)组织和指导社会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等; (十二)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三)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中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运动的其他事宜。 § 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武术套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地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县市武术协会,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各行业体育协会武术协会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组织和武术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须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经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可。 (三)会员证,由主席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 § 权利义务 (一)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比赛 1、单位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个人会员的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2)参加中国式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3)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2)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 § 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中国武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中国武术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委员会、产业发展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全国武术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5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实施。中国武术协会下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荣誉委员。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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