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
释义 | § 学会简介 书籍封面 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筹备于1981年,1986年10月30日国家科委(1986)第0758号文批复中国科协同意成立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12月4日中国科协(1986)第418号文正式接纳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加入中国科协。1987年3月5日我会正式成立。 1987年3月5日我会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翁永庆当选为理事长,鲁星当选为秘书长。 1991年4月14日至18日我会第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江苏无锡举行,翁永庆当选为理事长,丁乃刚当选为秘书长。 1995年6月15日至21日,我会第3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山东长岛召开,会议选举孙枢院士为理事长,选举何世沅为秘书长。 2000年9月11日至14日我会第4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丁乃刚当选为理事长,李军当选为秘书长。 2004年9月6日至9日我会第5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丁乃刚当选为理事长,姚希彤当选为秘书长。 §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ditology Society for Science Periodicals(缩写CESSP)。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科学技术期刊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中国科学技术期刊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交流经验,推动科技期刊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担负“两个文明”建设者的使命,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技期刊编辑学的研究与讨论; (二)组织本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编辑出版科技期刊相关领域的书刊; (四)开展科技期刊编辑咨询工作; (五)建立经营实体,协调单位会员之间的业务往来,促进各单位会员的共同发展。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宣传贯彻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的法令、法规和规范; (八)开展本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培训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编务人员; (九)开展科技期刊的国际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建立与国外同行间的友好联系与合作; (十)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非营利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编辑或编辑以上的职务(职称)或相当于编辑职务(职称)的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出版工作,或未达到本科学历但从事出版工作6年以上的出版工作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或参与科技期刊编辑工作的科学家、科技企事业家以及党政领导干部。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取得正式期刊号的科技期刊编辑部或杂志社; (2)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的学术组织,如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3)同科技期刊有关的管理、信息、新闻、出版和发行等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委托的省(市)级编辑学会审查批准,省(市)编辑学会审查批准的个人会员需报本会备案,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三)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即为本会个人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如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等,关心我国科学技术期刊的发展; (四)积极进行科技期刊编辑学的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经提示后仍未纠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举行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条例; (十)推荐或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编辑学论著,表彰并奖励学会积极分子和优秀编辑工作者; (十一)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授予本会的名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十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提前或延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提前或延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和利息等;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7日第5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组织机构 书籍封面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组织机构 学会下设办公室和十个工作委员会:组织、学术、青年、 国际交流、科普、教育、咨询和开发、网络化、地方、医学。 各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 学会办公室主任 姚希彤 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 方 梅 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 包务业 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家林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主任 齐志英 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 孙际元 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兴昌 咨询和开发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志明 网络化工作委员会主任 曾建勋 地方工作委员会主任 潘启树 医学工作委员会主任 田翠华 《编辑学报》主编 陈浩元 § 理事名单 第5届理事会 理 事 长:丁乃刚(科学出版社) 副理事长:陈浩元(北京师范大学) 李 军(人民邮电出版社) 刘学东(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 刘泽林(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齐志英(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信息中心) 王亨君(中国地质大学) 游苏宁(中华医学会) 苏 青(科普出版社) 秘 书 长:姚希彤(中国科协) 副秘书长:李家林 李兴昌 潘启树 史 彬 田翠华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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