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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
释义

§ 概述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成立于1987年,由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新闻媒体、教育、科研机构、政府有关机构和企业界人士等自愿组成,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学术性、广泛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努力为会员、企业和政府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开拓和发展中国的公共关系事业,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关系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资源整合、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培训、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对促进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协会拥有众多国内外资深教授和业界专家队伍,与国内外相关组织、著名院校合作,举办职业认证和专业培训等;编著业界专业书籍、教材,提供各类国家权威培训,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协会通过举办各类讲座、论坛,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通过举办各类活动,为不同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增进相互了解;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为海外信息、人才、技术、资金进入中国提供服务。

§ 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加强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倡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联络国内外公共关系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发展交流与合作,为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 机构设置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现任会长苏秋成,同时协会邀请前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公共关系界的前辈担任名誉会长与顾问职务,他们分别为:

名单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最高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理事大会,审议前一年工作并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会目前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分别由协会理事担任相关领导。这些委员会是: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委员会、经济科技咨询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为行业和会员服务。

机构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名。协会现任秘书长由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大平兼任。秘书处下设多个部门和中心,由正副秘书长具体分管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会员部、国际部、编辑部、公关部(原新闻信息部)、策划咨询部、会展部、中国公共关系研究所、培训中心、奥运文化促进发展中心和中国企业摄影家文化研究发展中心等。

§ 协会章程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2008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s ,缩写为:CP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公共关系专业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联络国内外公共关系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士,运用公共关系理论和管理科学的特殊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与社会各界广泛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发展交流与合作,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16号国瑞大厦写字楼7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加强对国内外公共关系最新动态的收集研究,抓住党、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关系方面的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公共关系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从事公共关系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对公共关系行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门作好公共关系行业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共关系传媒宣传网络,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下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高层次的公共关系传媒宣传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音像影视资料作品以及反应行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版物,普及公共关系知识,推广研究成果,增强国民的公共关系意识;

(四)开展公共关系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公共关系专业人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的职业化的高级公共关系人才,逐步形成一支优秀的公共关系人才队伍。

(五)提供公共关系信息咨询服务,为国内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形象设计、公共关系咨询,发挥中介服务作用;

(六)发展公共关系对外交流,加强与世界和各个国家公共关系组织的联系、交流,参与国际公共关系组织及其活动,不断扩大中国及其公共关系事业的国际影响;

(七)配合党和政府部门开展国内外的公共关系业务活动,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各类公共关系活动在政府与行业、企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之间,在中国与外国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促进各级公共关系协会与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合,推动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依法维护公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公共关系事业,自愿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促进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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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