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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律的博弈分析》
释义

法律的博弈分析 特色及评论

本书最为综合和最为概括的方面……是其对于(非合作)博弈理论如何特定地应用于法律问题分析首次作出了非技术性现代指导。……《法律的博弈分析》是读者容易理解的具体数量例子的分析,而不是抽象概念的理论式表述。作者利用真实的案件或假设的前提介绍并说明了现代博弈理论的突出内容。《法律的博弈分析》是一本重要的著作,……它将成为法学研究中增加使用博弈理论模型的催化剂,人们在未来将认识到本书在这一领域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伴随着这种影响,本书必将获得应有的赞誉。令人高兴的是,这样的影响对于法学领域有极大的益处而这样的赞誉也是当之无愧的。

1944年,数学家冯?诺依曼与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出版了《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一书,标志着博弈理论的诞生,它经过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博弈理论从学科分类来说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从不同角度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法学作为研究人类法律制度的学科,其理论基础是人类行为的理论。没有对人类行为的科学理论,要研究人类行为的制度规范可以说是空中楼阁。因此只有对人类(包括经济主体、社会组织)行为的规律进行科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才能构造科学、有效的行为规范。 博弈理论是法学重要的分析工具。正像博弈理论对经济学的全面改造一样,博弈理论也必将为法学的研究注入新的血液。《法律的博弈分析》可以说是美国在这方面的代表。

本书首次运用博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来提高我们对法律是如何起作用的理解。围绕博弈理论主要的解概念来组织内容,本书揭示了人们熟知的囚徒困境、性别战、啤酒蛋糊以及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等博弈可以用来阐明许多不同种类的法律问题。《法律的博弈分析》突出了起作用的基本机制,并展示了博弈概念及相关法律问题自然的递进过程。

法律的博弈分析 内容简介

本书首次运用博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来提高我们对法律是如何起作用的理解。围绕博弈理论主要的解概念来组织内容,本书揭示了人们熟知的囚徒困境、性别战、以及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等博弈可以用阐明许多不同种类的法律问题。《法律的博弈分析》突出了起作用的基本机制,并揭示了博弈概念及相关法律问题自然的递进过程。

法律的博弈分析 本书前言

本书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博弈理论能为那些希望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提供洞察力。法律常常同一个人的行为与公众意愿相悖的场合相联系。因为战略行为是常见的行为,所以能帮助我们理解这种行为的博弈理论规范工具就是重要的。通过本书,我们试图实现两个目标。第一,对于关注从侵权和合同法律到劳动法律、环境规则及反垄断等大量传统法律

问题的读者,我们想向他们介绍现代博弈理论的规范工具。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对这些问题是熟悉的,没有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对这些问题也不陌生。第二,同样重要的是,我们想展现现代博弈理论如何能使我们的直觉更加敏锐并为我们观察熟悉的问题提供新的视角。总之,我们试图通过本书为那些对法律感兴趣的人们提供一种思考法律规则的新方法,同时也向那些对博弈理论感兴趣的人们展示一片肥沃的处女地,在这片土地上,博弈理论的工具能有极其广泛的应用。

本书大部分分析大量地使用了最近十年来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概念,同时我们没有放弃这些锐利的概念所要求的严格性。然而,要理解这些概念在法学中的应用,并不要求读者熟悉微积极分、概率论或其他正式的数学工具,仅需要简单的算术。实际上,算术也只是在少数场合需要用到,而微积分则在正文中根本不出现,只在注释中用到。从这个角度看,本书与那些展示近年来博弈理论进展的书是不同的,我们只要求读者具有逻辑地、仔细地思考复杂问题的意愿。

本书是第一本使用一般化术语来阐明博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正规工具在法学分析中运用的书,许多模型和思想都是新的。当然,法学学者思考战略行为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了,我们在本书吸收了他们的成果,而且,已有很多的论文利用这些工具的优势来研究广泛的特定法学问题,如程序问题、合同问题、法律冲突问题、破产问题、税收问题以及公司问题等,本书从这些论文中获益不少。我们同时也借重于分析法学以及博弈理论的研究工作,每章末尾的文献索引表明了相应知识的广义及其与本章所讨论问题之间的联系。考虑到学术发展的程序,这些索引显然是不完备的。术语表对本书所使到的基本的法学及经济学术语给出了定义。

我们想对在写作本书过程中提供了帮助的许多人士表示感谢。来自林德与哈里。布拉德利基金会(Lynde and Harry Bradley Foundation)、约翰・M・奥林基金会(John M・Olin Foundation)、萨拉・斯卡夫基金会(Sarah Scaife Foundation)以及芝加哥大学商业研究生院的研究支助使本书的写作成为可能。我们从乔治・梅隆大学、纽约大不、密执安大不、宾夕法尼亚大学以及弗吉尼亚大学的研究班上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评论。

赵因库(In-koo cho)、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和艾伦・赛克斯(Alan Sykes)在整个写作过程中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由此看来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 、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大卫・弗雷德曼(David Friedman)以及米切尔・波林斯基(Mitchell Polinsky)为我们仔细阅读了几个章节。安妮・M・哈姆(Anne Marie Harm)作了图表的绘制工作。我们还要特别对伊恩・埃勒斯(Ian Ayres)、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丹尼尔・法伯(Daniel Farber)、马克・费雪(Mark Fisher)、特德・弗兰克(Ted Frank)、贾森・约翰斯顿(Jason Johnston)、威廉・兰德斯(William Landes)、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马克・拉姆塞耶(Mark Ramseyer) 、罗伯特・拉斯谬森(Robert Rasmussen)、伊丽莎白・罗森布拉特(Elizabeth Rosen-blatt)、尤恩・辛(Eun Shin)、大卫・斯基尔(David Skeel)和拉斯・斯托尔(Lars Stole)表示感谢,他们对手稿提出了广泛的书面建议。

法律的博弈分析 本书目录

前言

导论:理解战略行为

第一章 同时决策与标准形式博弈

标准形式博弈

利用不同的博弈来比较法律制度

纳什均衡

民事责任、事故法律与战略行为

法律规则和严格占优思想

集体行动问题与两人战略博弈

纳什均衡的多重性问题

小结

文献索引

本章注释

第二章 动态相互作用与扩展式博弈

扩展式博弈与逆向归纳法

市场先占与战略承诺的动态模型

子博弈精炼

小结

文献索引

本章注释

第三章 信息披露、告之法律和重新协商

将信念融入到解的概念中

精炼贝叶斯均衡解的概念

可核实信息、自愿披露和告之后果

告这法律与告之后果的局限

可观测信息、规范和重新协商问题

最优激励与重新协商要求

对当事人重新协商能力的限制

小结

文献索引

本章注释

第四章 信号显示、信息甄别与不可核实信息

信号显示与信息甄别

不可核实信息的模型化

信号与法律规则的作用

信号披露与违约规则

信息甄别与法律规则的作用

小结

文献索引

本章注释

第五章 声誉和重复博弈

逆向归纳法及其局限

无限重复博弈、默示合谋和无名氏定理

声誉、掠夺与合作

小结

文献索引

本章注释

第六章 集体行动、嵌入博弈与简单模型的局限

集体行动与法律的作用

嵌入博弈

理解大型博弈的结构

集体行动与个人信息

序贯决策中的集体行动问题

群体行为

小结

文献索引

本章注释

第七章 非合作讨价还价

模型化交易收益的分配

法律规则作为退出选择

讨价还价与法人重组

集体谈判与退出选择

小结

文献索引

本章注释

第八章 讨价还价与信息

诉论过程的基本模型

模型化责任与损失的分别审理

信息与选择倾向

调查规则和可核实信息

小结

文献索引

本章注释

法律的博弈分析 文章节选

讨价还价与信息

诉讼过程的基本模型

在本章中,我们考察当一个参与人拥有其他参与人所不拥有的信息时法律规则如何改变谈判的动态性。混同或分离均衡的存在不但决定了每个当事人在博弈结束后所获得的收益,而且还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达成了一个一致性的协议。在本章中,我们考察存在个人不可核实信息时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在阐述的过程中我们将把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作为我们的主要着重点。

英美法中争端的诉讼遵循一条确定的、陈旧的路径。尽管州与联邦之间以及州与州之间在法院体系上存在一些细节上的轻微差别,但基本的要素是一样的,在受害人希望从受害人那里获得损失补偿的简单案件中,当受害人书写了一个对被告的控诉后诉损就开始了,在起诉书中受害者要提供一个受害者为何遭受到致害人损害的"简短而明确的说明"。致害人要书写一个答辩状,在答辩状中致害人要用"简短而明确的语言表明当事人对受害人所声称的每一项要求作出的辩护意见以及承认或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依赖的证据。"

接下来当事人进入调查阶段(Discovery),每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要求向对方提供一组初始证据,在这之后,每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提供信息。该"请示将按项或按类别阐明要审查的项目,并描述每一项或每一类项目的物性。在任何时候,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声称某个被阐明为有利于对方的证据实际上表明自己应该胜诉并且应进入即决裁判。"

如果这些动议失败,案件就进入审理阶段。法官决定法律问题,法官或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在大多数案件中,责任问题和损失问题同时听证,然而在有些案件中陪审团只决定一个当事人是否有责任,如果被告被一责任,将对损失问题另有一个单独的审判来进行审理。审判之后,每一个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一般只限于下级法院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以及被用来支持事实调查者决策的证据是否有客观基础。如果受害者在审判中胜诉,受害者应得到一个生效判决。

一旦判决生效,如果致害人不自愿地支付损失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州政府获取致害人的财产(一般地是通过法院的工作人员向行政司法长官鉴发一个书面执行令)。在这一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以及实际上在正式诉讼完成之前,当事人可以就他们的争议达成任何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条款。在美国,当事人一般来说都必须自己支付律师费,这一规则常常与所谓的英国规则(English rule)相反,在英国规则中败诉的当事人必须支付胜诉当事人的费用。

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在审判前得到和解的解决,许多案件是在审判完成前和解的,不过,当事人在审判中所具有的权利决定了和解的条款,而且诉讼规则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何以及何时遭受成本、诉讼规则的改变不但能改为每个当事人承受的成本而且还能改变在诉讼过程中每一项成本必须在什么时候承受,这两种改变都能给诉论的态性带来巨大的影响。最后,诉讼程序规则的结构使得当事人能随着案件的不断进展而了解更多的信息,当事人获取信息的方式以有在收集信息中承受的成本也会对诉论的动态性产生巨大的影响。

我们首先考察模型化民事诉讼的两种基本方法,即乐观模型(optimism model)与个人信息模型(private information model)。在后续的部分中,我们将表明这些模型对于一个问题的理解能提供指导,该问题是把诉讼分为更小的诸如单独的责任和损失听证单元将如何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及和解的行为。我们的模型突出了一个我们已经遇到了许多次的主题:改变博弈中的顺序或者行动的次数对于博弈可能的运行过程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即使是民事诉讼规则微小改变也常有形成巨大的影响。在下一部分中我们说明个人信息如何也能影响诉讼中的种种案件在最后一部分中,我们考察管理调查的规则并回到信息问题,特别地是可核实信息与不可核实信息之间的差别。

诉讼是昂贵的,除了直接的法院成本和法律费用外,诉讼还要消耗诉讼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人们可以预计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会发现和解符合他们的利益力解是基于原告在诉讼中预期可获得的并用原告胜诉可能性调整后判给数额,当事人于是可以将节省下来的诉讼成本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考虑一个典型的侵权案件,致害人开车撞伤了受害人,受害人遭受了10万美元的损失,受害人保持了适度谨慎而致害人没有,诉讼将花费每个当事人1万美元。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相互协商,他们应该能达成某种协议。致害人则在任何多于9万美元的数额下偏好于和解而不是诉讼,如果当事人不诉讼那么就存在2万美元的剩余可供当事人分配。尽管当事人都希望获得一个尽可能大的剩余份额,但是他们达成某种划分方案似乎还是可能的----正如我们在第七章已提出的那样。

实际上大多数诉讼确实是了解的,不过我们想着重于当事人确实进行诉讼的那些少数案件并分析法律规则的改变是否将影响了解的可能性。我们需要放松我们已作的假定,我们唯一要得出的结论是诉讼当事人之间要划分的剩余的规模大小会影响和解的可能性。比如说,可能随着法律费用的上升和解的可能性将增大,换句话说,如果两个当事人是就桌上的1万美元而谈判并且如果不能成达协议谁都得不到,那么他们就会比桌上只有1美元时更可能达成协议。从交易中可获得的收益越大,当事人要确保达成一个协议就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不过这一直觉不是显然的。从故作姿态,行为强硬以及其他手段中获得的收益在桌上有1万美元比在桌上只有1美元时要大得多。

我们需要分析我们所作出的哪个假设条件需要放松。引入不确定性不会对事情有所改变。回到我们前面关于受害人遭受10万美元损失的例子,但假定当事人都不能确定致害人是否有责任。如果受害人在法院胜诉的可能性只有75%,唯一发生改变的只是和解的数额----现在这一数额介于65,000美元到85,000美元之间。

不过我们能够解释为什么有些案件不能和解,如果我们假定不只是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就可能会出现的结果意见也不一致。例如,双方可能都同意损失是10万美元,但受害人可能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是90%,而致害人认为这一可能性只有60%,受害人预期诉讼后能获得8万美元,但致害人预期只需支付7万美元,不存在致害人愿意提出而受害人又愿意接受的出价,因为和解的余地消失了所以诉讼随之而出现。基于当事人就可能的结局有不同的观点这一思想而建立的诉讼模型被称为乐观模型,因为和解的失败是由于特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的结局过于乐观了。

然而,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过于乐观不同,当事人和解的失败还可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拥有对方所不具备的信息。乐观模型依赖于观点的差异而不是信息的差异,这一区别是细微的但也是根本的,一个当事人的信念不受另一个当事人观点的影响,但会受到另一个当事人信息的影响。

信息之间差异与观点之间差异的区别影响到我们思考审判谈判(pretrial bargain)及诉讼的方式。当不同的信念是基于信息时,管理审判前谈判的规则能决定信息是否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递。在我们的例子中,致害人有两个理由向受害人传递信息。首先,一旦受害人对损失的估计与致害人的估计足分接近,原先不存在的和解余地就能存在。即使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成和解,致害人还有第二个理由希望向受害人传递信息,一旦致害人能够使受害人确信胜诉的可能性只有60%,那么受害人可能会接受一个更少份额的和争方案。

与基于参与人观点的模型不同,信息模型使得我们能分析信息披露的激励以及不同告之与调查规则的作用。在本章的后面部分中我们会构造一个模型来区分强制性告之规则与其他调查规则的作用。不过在有些情况中,致害人的信息是不可核实的,这时致害人不能直接地传递信息,但信息能在审判前的谈判中显示出来,致害人提出某个和解出价或拒绝某个和解出价的意愿可能会显示出这一信息。

法律的博弈分析 作者介绍

道格拉斯・G・拜尔 (Douglas G.Baird)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Harry A.Bigelow杰出服务教授,1994-1999年任院长。研究和教学方向是公司重组和合同。 罗伯特・H・格特纳 (Robert H.Gertner) 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研究领域涵盖法律经济学、公司理论等。 兰德尔・C・皮克 (Randal C.Picker)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Paul H.and theo Leftmann教授,研究领域是知识产权、反托拉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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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17: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