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预租制 |
释义 | 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时预先向农民收取地租﹐而后才允许农民耕种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租佃制度。 预租分实物预租和货币预租。其中货币预租占主要地位。地主向农民收取预租﹐一般采用的办法有﹕ 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当年地租的一部分﹐这是从预租制发展初期沿用下来的方法。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当年全部地租。第二年以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地租时间不完全相同﹐或在当年秋收后即向农民收取来年全部地租﹔或在次年春耕前向农民预收该年全部地租。后者是预租中最为普遍﹑最为通常的作法。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一次向农民预收数年地租。这种作法不很普遍﹐一般是由于地主急需用钱所致。 清代前期预租制已相当发展。到干隆年间 (1736~1795)﹐因预租事发生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地区有﹕直隶(今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盛京(今辽宁)等。干隆嘉庆年间 (1736~1820)﹐收取预租的不仅有民田地主﹐还有旗地地主。在直隶地区﹐收取预租的旗地地主多于收取预租的民田地主。鸦片战争后﹐预租制在更大范围里推广。民国时期﹐预租制仍在发展。 预租制的广泛推行﹐是因为实物定额租的发展和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以及农民抗租斗争的激化和客佃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主佃间的封建依附关系和封建宗法关系日趋松懈﹐地主若按过去秋熟收租或夏秋两季收租办法实现地租已没有保证。预租制于是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推行﹐从而通过经济手段保证了地主阶级对地租的榨取。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租佃制度的一个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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