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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郑光迪
释义

§ 基本简介

郑光迪

郑光迪,女,1934年生,福建长汀人。195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8年毕业于苏联哈尔科夫汽车公路学院建筑与筑路机械工程系,获机械工程师称号。历任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所筑路机械室工程师,室负责人。1979年赴英国入道路与运输研究所、西门研究所及布鲁涅尔大学进修。1981年任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全国妇联第六届执委;交通部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

郑光迪受贿案2002年9月27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郑光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经审理查明,1994年郑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他人请求,利用职务便利,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其后,郑光迪于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光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郑光迪能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 人物上诉

郑光迪

交通部原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原会长郑光迪以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已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郑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后郑光迪于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先后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今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郑光迪没有立即表示是否要上诉。

3天后,郑光迪的辩护人正式将两份上诉状递交到法院。郑光迪在上诉状中说,法院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根据。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收人财物的意思,“退休后收的4万元人民币是咨询费”。郑光迪认为其接受他人的9万元人民币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想法,更无受贿故意,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无罪。 据悉,法院已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1]

§ 人物功绩

郑光迪(1934~ )长汀人,生于北平。1949年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同年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195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4年大学毕业后赴苏联留学,入哈尔科夫汽车公路学院学习,主修建筑与筑路机械。1958年毕业回国,在交通科学研究院工作。历任技术员、工程师、副研究员、研究室主任、副所长等职。郑光迪刻苦钻研业务,在科研上硕果累累。她领导、主持研制的“全液压清岩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和参加研制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系统”,在1978年获全国科技大会重大成果奖,并投入批量生产。

在任研究室主任、副所长期间,组织全体人员开发7种机型,构成国内黑色路面筑路机械的主要机型。1979年至1981年,郑光迪作为访问学者入英国运输部道路研究院工作,主要研究摊铺机自动找平系统计算机仿真问题。1982年,任中国交通部副部长,主管计划、教育、科技、企业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论著有《沥青混凝土搅拌摊铺机自动找平系统的计算机仿真》。郑光迪是中共第十二届候补中央委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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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19: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