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何梅协定》 |
释义 | § 目的 《何梅协定》为了实现侵吞华北进而独霸中国的既定国策,日本军部与关东军利用国民党的不抵抗政策,着手全面实施分离华北,将华北变为“第二个满洲国”。但由于准备不充分,日本采取了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在经济上加紧掠夺华北资源,在政治上制造分裂,策动华北五省(河北、山西、山东、察哈尔、绥远)“防共自治运动”,通过华北政权特殊化的方式,达到占有华北的目的。 1935年5月2日夜和3日凌晨,天津日租界汉奸报《国权》社长胡恩溥、《振报》社长白逾桓相继被杀。日本指责此系国民党所为,是排日行为,向国民政府北平分会施加压力。与此同时,1935年15日,在热河南部活动的抗日义勇军孙永勤部受到日本军的追击退入长城以南的“非武装区”,日本指责中方破坏《塘沽协定》,由日本天津驻军参谋长酒井隆于5月29日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交涉。20日,关东军越过长城,消灭了这支抗日武装。这就是所谓“河北事件”。日本利用这一事件,在武力恫吓下,强迫国民党政府接受日本提出各种要求。国民党政府概为应允。 但是,日本侵略者对国民党当局的一再退让和承诺并不满足,逼使中方用文书形式答复,以便作为凭据。1935年6月11日,日本方面将一份由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的“备忘录”送到北平军分会,要求中国方面照抄一份,并由何应钦签章后送交梅津美治郎。 § 历史背景 《何梅协定》的签订人何应钦在《塘沽协定》签订后,日军又制造事端,想使整个华北“特殊化”。1935年5月2日晚,由日本陆军特务机关资助的天津《国权报》社长胡恩溥在天津日本租界内被刺身亡。1935年5月3日凌晨,另一个与日本有关系的天津《振报》社长兼伪“满洲国中央通讯社”记者白逾桓亦在日租界内被刺杀。1935年5月29日,已任华北驻屯军参谋长的酒井隆放出话来,称二人之死是国民党蓝衣社所为(日本战败后,酒井隆供认二人之死是其策划的)。 《何梅协定》的签订仪式 1935年6月9日,酒井隆约见何应钦,就胡、白被杀事件,向何应钦递交了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拟订的“备忘录”,要求国民政府宪兵第三团、军委会政训处等撤出华北。以上机构都是蒋介石为加强对华北的控制而设,阻碍了日本使华北脱离国民政府而实行“自治”的阴谋,因此为日军嫉恨。酒井隆还要求国民党中央军撤出河北,并罢免对日本态度强硬的河北省主席于学忠。 事关重大,何应钦忙向蒋介石报告,并在此后第13天,分4次与酒井隆当面交涉。1935年6月10日,何应钦第4次与酒井隆面谈协商此事时,酒井隆又使出流氓无赖的手段,他把鞋子脱掉,放到谈判桌上,然后盘腿坐在椅子上,并不时地用佩刀敲打桌子,要求何应钦按照日方拟订的条约签字。何应钦没有应允,酒井隆竟大发脾气,骂骂咧咧地出了门,没走几步,即解开裤带,不避周围众人,当院小便起来,弄得何应钦哭笑不得。 何应钦为避免日方的纠缠,于1935年6月13日回了南京。但日方如影随形。终于,经与日方秘密会商,何应钦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均承诺之”。何、梅二人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就是臭名昭著的《何梅协定》。 § 主要内容 《何梅协定》报纸《何梅协定》全文如下: (一)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1﹞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2﹞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3﹞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4﹞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5﹞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6﹞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7﹞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8﹞第二十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9﹞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1﹞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2﹞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3﹞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 影响 《何梅协定》签订后的照片合影《何梅协定》的主要影响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政府接二连三地与日本签订出卖主权的协定,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上午为西安事变向全国发出通电即说:“东北沦亡,时逾五载,国权凌夷、疆土日蹙,《淞沪协定》 ,屈辱于前,《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继之于后。凡属国人,无不痛心。” 一、划定停火线,承认日本人占领的合法性。 二、中央军,中央在华北地区的派出机构,退出华北,宪兵三团退出北平,禁止蓝衣社在平津地区活动。 三、惩罚宪兵三团长蒋孝先,蓝衣社骨干,郑介民,曾扩清,余乐醒。另外还有旅长赵登禹,师长佟麟阁。 § 相关词条 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张治中 十九陆军蒋介石帝国主义 淞沪停战协定村井苍松中国近代史 九一八事变尹奉吉民主专政 § 参考资料 [1]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12/content_1077050.htm [2] 大唐网 http://info.datang.net/Y/Y0682.htm [3]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kzsl/850084.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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