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 |
释义 | 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亦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7月1日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开放签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有效期25年。1995年5月11日,审议与延期大会决定条约无限期延长。至1995年5月,共有17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 条约背景 20世纪60年代,随着苏联和美国加紧进行核试验,完善核武器,世界上反对核扩散的舆论日益强烈。美苏为了保住他们的核优势,乘机推动签订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 》于1968年7月1日分别在华盛顿、莫斯科、伦敦开放签字,当时有59个国家签约加入。1970年3月5日《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25年。根据条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该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由于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对,条约在1970年生效时,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后是否继续延长,如何延长则要根据多数会员国的意见决定。反对无限期延长的主要是“不结盟”国家和其它一些无核国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亚、泰国、委内瑞拉等。这些国家认为核国家没有履行条约里的一些重要条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试验,停止生产可制造核武器的裂变材料,对无核国家承担安全保证,允许无核国家获取和平核能技术等。这些国家认为,如果无限期延长,就会使核国家放松核裁军的努力,使事实上的“有核与无核”成为永久不可改变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对永久性条约的4个国家,由于放弃发展核武器后,在获取和平核能技术方面得到保障,已转而支持无限期延长条约。 § 条约发展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言1992年1月27日,法国决定签署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8月3日正式把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批准文件递交美、英、俄3个签字国。 中国于1992年3月正式加入该条约。 1992年12月根据47届联大决议成立1995年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审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1993年5月至1995年1月共举行了4次会议。筹备委员会为大会准备了临时议程和程序规则草案。根据筹委会的建议,会议期间将成立3个主要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将集中讨论条约中有关不扩散核武器、裁军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二委员会的工作是讨论不扩散核武器、保证措施和无核区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三委员会将讨论关于条约国家不受歧视地发展、研究、生产及使用和平核能条款的执行情况。 1995年5月55日,在联合国《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8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大会还通过了两个决议: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缔约国同时决定在5年之后举行审议大会,并在1997、1998和1999年举行三次预备会议。但代表们未能就一份关于该条约过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后报告达成一致意见。会议主席贾扬塔·达纳帕拉在闭幕词中说:“这次会议没有胜者,没有败者。获胜的是条约本身。” 1995年4月,《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审议大会,经过近一个月的激烈辩论,会议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该条约共有11规定,主要内容是: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保证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1997年4月7日,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1997年预备会议,会议审议了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领域工作的进展情况。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的代表发表联合声明,重申支持《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全面执行包括裁军在内的各项条款。1997年5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附加议定书。 § 条约影响 《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生效30多来,在遏制核扩散、降低核危险、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国际核裁军、防止核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的进程受挫。2005年5月《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审议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举行,来自187国的代表参加会议。由于与会各方在核裁军、防扩散和中东无核武器区等问题上分歧严重,大会最终未能就《最后文件》草案达成一致。 § 中国立场 外交部军控司司长张炎2007年5月1日中国外交部军控司司长、中国代表团团长张炎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第一次筹备会议一般性辩论中发言,阐述了中国政府在国际核裁军、防止核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等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张炎说,此次筹备会的召开,标志着《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新一轮审议进程的开始。站在这一新的起点上,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既感到欣慰,也心存忧虑和不安。 一方面,《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生效37年来,尽管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尽管条约本身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石之一,条约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条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推进防止核武器扩散、核裁军与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国际社会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另一方面,《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也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战略依然存在,新型核武器的积极研发,导弹防御系统发展和部署的步伐加快,给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带来消极影响。地区性核问题延宕未决,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扩散的关系问题更加突出,恐怖分子和非国家行为者染指核武器的危险增大。国际防扩散努力依然任重而道远。 在此形势下,《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何去何从,不仅关系到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前途和命运,更关系到能否真正赢得一个和平、安宁和繁荣的世界。为了减少核武器对人类的威胁,最终消除核武器,并使子孙后代能充分享受和平利用核能的成果,国际社会惟有同心协力,全面、平衡地推进条约三大目标,使其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更大的作用。 新一轮审议进程将为共商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大计提供难得的机会。应客观、冷静地审视当前形势,正视条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务实的态度探讨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切实可行的方略。 张炎强调,核武器扩散的风险是当前国际安全领域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反对核武器扩散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核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防止核扩散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首先,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努力营造一个和平稳定和普遍安全的国际环境。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摒弃冷战思维,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尊重彼此安全利益,放弃谋求一己安全的政策,从而营造一个和谐、互信的国际氛围,为从根本上消除谋求核武器的动因、实现防扩散目标创造必要条件。 其次,必须坚持通过对话与谈判解决国际和地区性防扩散问题。防扩散问题涉及政治、安全、外交、经济、法律等诸多因素。施压制裁或诉诸武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相反会激化矛盾,刺激核武器进一步扩散。实践证明,惟有对话和谈判才是最佳选择,代价最小,效果最好。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特殊责任的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处理重大防扩散问题上发挥作用,但仅依靠安理会来解决有关问题是不现实的,安理会外的外交努力同样重要,更加有效。 第三,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是防扩散领域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国际形势的演变、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现行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日益暴露出缺陷和不足。国际社会应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广泛参与的讨论,寻求公正、合理、有效地加强核不扩散体系的办法。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保障监督方面的作用,扩大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加强各国防扩散出口控制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等,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措施。 在谈到核裁军问题时,张炎表示,推进核裁军进程、实现一个无核武器的世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盼,也是《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的一个重要目标。中国代表团认为,在核裁军问题上,两个拥有最庞大核武库的国家负有特殊、优先责任。我们注意到,两国已采取了一些核裁军措施,希望两国遵循可核查和不可逆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协议,并进一步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从而为其他核武器国家参与核裁军进程、最终实现全面彻底的核裁军创造条件。 《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达成的“13条措施”对推进核裁军进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国际社会应结合形势发展,遵循“维护国际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切实有效地落实上述措施。 获得核武器国家的安全保证是无核武器国家应享有的权利。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快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中国重视有关方面最近就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工作计划问题提出的建议和设想,希望各方能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尽快达成共识,以便打破裁军谈判会议的僵局,为就“禁产条约”、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核裁军和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问题开展谈判等实质性工作创造条件。 张炎在谈到和平利用核能的问题时说,和平利用核能是《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无核武器国家不可剥夺的合法权利。确保各国在切实履行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权利,是促进条约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证。我们反对以防扩散为由,限制或剥夺无核武器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这种做法既违背条约的宗旨和目标,不符合条约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也不利于推进防扩散目标的实现。同时,我们也反对借和平利用核能之名行核武器扩散之实的做法。在和平利用核能过程中,各国切实履行核不扩散义务,可以增加信任,为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创造健康的外部环境。 正确认识和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关系,对推进国际防扩散进程,对妥善解决朝鲜半岛和伊朗核问题以及其他核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平利用核能和防扩散不应相互矛盾和对立,而应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国际社会应发挥智慧,集思广益,积极探讨既能防止核扩散,又能有效保障各国在平等基础上开展和平利用核能活动的有效办法。同时,必须指出,要处理好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扩散的关系,还必须摒弃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做法,坚持公正和非歧视的原则。 张炎还强调,中国作为《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缔约国,一贯致力于加强条约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忠实履行条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推进条约的三大目标。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努力,已加入核领域所有有关国际条约与机制。中国致力于多、双边防扩散交流与合作,严格执行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及其他与防扩散有关的决议。我们不断加大核领域出口管制力度,已建立起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还于2006年11月和2007年1月分别对《核出口管制条例》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了修订。 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为和平解决有关地区核问题作出了不懈努力和重要贡献。 安理会就朝鲜核试验问题进行表决在朝鲜半岛核问题上,中国始终致力于实现半岛无核武器化,维护半岛和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半岛核问题。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已开始从承诺对承诺进入行动对行动阶段。中方将与有关各方继续不断推动会谈进程,为实现半岛无核武器化和东北亚持久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在伊朗核问题上,中国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促进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出发,反对核武器扩散,主张通过外交努力,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问题。中国认为,伊朗在履行《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规定的防扩散义务的情况下,其根据条约所享有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当前,谈判大门依然敞开,和平解决的希望依然存在,只要有关各方显示出灵活姿态,展示外交智慧,伊核问题就可以摆脱不断升级的恶性循环,走上谈判解决的正确轨道。中方将按照六国外长声明的精神,坚持劝和促谈,继续为和平解决伊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张炎说,中国作为核武器国家,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积极推进国际核裁军进程,无条件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坚持暂时停止核试验的承诺,支持无核武器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要求。中国反对核军备竞赛,也不会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中国永远是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推动者。 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开发新的核能技术,支持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核能技术合作。中国按期如数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缴纳技术合作捐款,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许多国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 张炎最后表示,实现《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三大目标,推进人类和平发展的崇高事业,构筑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我们肩负的重大而光荣的使命,也考验着我们的智慧和政治意愿。“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希望各方在此次筹备会上能坚持和谐、合作、共赢的原则,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为审议大会的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中方愿与各方一道,为此次筹备会取得积极成果而不懈努力。 § 参考资料 [1]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05/02/content_605415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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