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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部刺史
释义   汉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秦代曾设监郡御史﹐或称郡监。西汉初不再设置﹐文帝时复置监察御史司察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职﹐乃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故称“刺史”。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又创部刺史制﹐即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全国被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称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宣帝﹑元帝时扬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广川王﹐刺史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据东汉人蔡质记述﹐刺史按照诏书所规定的六条行事。六条中的第一条是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其它各条是禁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兴舞弊﹑勾结豪强。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当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西汉时刺史对于有过错的郡国守﹑相﹐多所奏免﹐重者还可置于死地。

刺史之秩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为二千石﹐这是为了起到以卑临尊的制约作用。刺史为监察官﹐最初无正式官属﹐仅有从事之类的办事人员﹐而且居无常所﹐后来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隶属关系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统辖。刺史职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具体行政事务。但实际上刺史权力日益增大﹐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守﹑相职权的侵越。为了使刺史的权位和其秩品相称﹐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后来虽一度仍改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实行到西汉灭亡。

“徐州刺史”印章封泥

王莽当政﹐依《尚书》而设十二牧。东汉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为刺史﹐秩仍为六百石。和西汉一样﹐全国分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隶校尉部。刺史总数由西汉的十三人降为十二人(见两汉州部)。

汉光武帝刘秀不信任三公﹐授权刺史可独自处理郡国事务﹐所以东汉时刺史权力较西汉时增大﹐如可以对守﹑相等躬行赏罚。原来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顺帝时规定:幽﹑并﹑凉三州刺史督察范围扩大至县的丞﹑尉一级。东汉中期以后﹐刺史还常率领郡县兵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为凌驾于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灵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变成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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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2 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