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 |
释义 | § 民族政策部分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根本法规。国家统一,各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四部宪法中均有民族政策条文。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开始进行国内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一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还规定: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要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的特点。1954年宪法规定的民族政策,总结了共同纲领执行以来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建设等方面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因而得到各民族人民的拥护。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留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民族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的影响,某些重要内容没有列入。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还未全面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因而没能彻底清除“左”的思想影响。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纠正“文化大革命”和它以前的“左”倾错误的基础上制定的。它规定了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政策。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民族平等、 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节中,除保留和恢复1954年宪法的有关各项规定以外,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区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宪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 这部宪法的民族政策,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有关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总结了建国以来的丰富经验,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它的实施,必将促进中国各民族共同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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