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贝类中毒 |
释义 | 贝类中毒 § 内容 食用含毒素的贝类引起的中毒。太平洋沿岸某些地区﹐在3~9月﹐食用有些贝类后可发生中毒﹐主要出现痲痹﹐故称痲痹性贝类中毒。美国太平洋沿岸﹐日本﹐东南亚﹐中国的浙江﹑广东皆有报告。欧洲﹑非洲也曾有少数报告。浙江从1967年起已报告40余起织纹螺(Nassarius spp.)中毒﹐中毒数百人﹐死亡数十人。 贝类所含毒素主要为神经毒。最早分离提纯的称为石房蛤毒素﹐易溶于水﹐耐热﹐易被胃肠道吸收。从藻类分离出的纯毒素与得自贝类的毒物相同。故贝类在某个时期某些地区之所以有毒与藻类有关﹐即贝类中毒的发生与水域中藻类﹐尤其是膝沟藻科(Conylaceae)的藻类大量繁殖并形成所谓“红潮”有关。贝类摄入的藻类毒素在其体内呈结合状态﹐对贝类无害。人食用贝类后﹐毒素迅速释放而使人中毒。 后来又发现几种构造与石房蛤素类似的毒素﹐如新石房蛤毒素﹑膝沟藻毒素﹐其中膝沟藻毒素II及III分别即为11-羟石房蛤毒素及11-β石房蛤毒素。11-羟石房蛤毒素硫酸酯也有毒。 紫贻贝(Mytilus edulis )﹑扇贝(Pecten spp.)以及日本海中的几种螃蟹等也曾查出这类毒素。 中毒潜伏期数分钟至数小时。开始唇﹑舌﹑指尖麻木﹐继而腿﹑臂和颈部麻木﹐然后运动失调。有的伴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多意识清楚。随着病程进展﹐呼吸困难加重﹐重者2~12小时后死于呼吸痲痹。死亡率约5~8%。 急救﹑治疗为及时催吐﹑洗胃﹑导泻﹑静脉补液等。 在容易发生贝类中毒的地区应进行卫生宣传。 在贝类生长的水域采取藻类进行显微镜检查。如果有毒藻类繁殖较多﹐应对贝类作毒素含量测定。许多国家规定从五月至十月进行定期分析﹐发现上述测定超过标准﹐即发出警告﹐规定不得采取﹑出售及贩卖含毒贝类。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规定﹐在新鲜﹑冷冻和制造罐头的贝类中﹐石房蛤毒素最高允许量不得超过80g/100g蛤肉﹐加拿大规定做原料的贝类毒素量不得超过160g/100g。 由于贝类的毒素主要积聚于内脏﹐因此有的国家规定贝类要去除内脏才能出售﹐或规定仅留下白色肌肉供食用。 § 配图 § 所属分类 中毒 理化因子和理化因子所致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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