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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姆拉条约
释义

§ 概述

西姆拉条约1914年7月3日,英国代表麦克马洪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伦兴夏托拉擅自签订《西姆拉条约》。 清朝末年,英国加强侵略西藏。辛亥革命爆发后,英国策动西藏部分反动分子叛乱,企图搞所谓西藏“独立”。

§ 历史

在英国要挟下,1913年10月,袁世凯政府派代表到印度西姆拉参加“中英藏会议”。英国代表麦克马洪提出一个所谓解决方案,规定中国不得驻兵西藏,“西藏内政暂由印度政府监督”。对此,袁世凯政府拒绝接受。后来,英国和西藏地方代表私自签订《西姆拉条约》。中国政府代表拒绝签字,会议破裂。以后的中国历届政府,也从未承认过这个条约。因此,这个所谓《西姆拉条约》,是完全非法的。至于在会议期间,英国和西藏地方代表,背着中国中央政府,在秘密换文中,擅自划定所谓“麦克马洪线”,即中印东段边界,更是悍然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毫无法律效力。中国政府代表在7月3日即已声明,断然否认所谓“麦克马洪线”。实际上,在西姆拉会议上,从未正式讨论过中印边界问题。

§ 历史背景

1911年中国辛亥革命爆发后,十三世达赖喇嘛在西藏召集西藏地方头人代表开会,征求对西藏今后应采取的方针的意见,结果有很多人特别是下层的僧俗群众不赞成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断绝联系。加上四川、云南派出的军队就在工布江达以东地区,这又使达赖喇嘛受到种种制约,在与中央的关系上处在徘徊犹豫的状态中,不敢下决心去实行完全脱离中国的“西藏独立”。英国不愿意看到它极力推动的“西藏独立”停顿下来,又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策划召开“三方谈判”。中、英、藏三方会议在印度的西姆拉召开,这就是所谓的西姆拉会议。

会议一开始,英国就唆使伦钦夏扎提出“西藏独立,西藏不能承认1906年的中英条约”、“西藏的范围包括昆仑山与安定塔以南的新疆部分,青海全部,甘肃与四川的西部、打箭炉及云南西北部的阿墩子”、“华官华兵不准入藏,华商入藏须领有西藏政府发给之护照”等无理要求。

在中央代表据理驳斥并提出“订明西藏为中国领土完全之一部分”、“中国可派驻藏长官驻拉萨”等条件后,英国代表麦克马洪和顾问柏尔竟然以支持和帮助西藏反对中国、取得“独立”为诱饵,哄骗和逼迫伦钦夏扎进行私下交易,在麦克马洪所画的印度和西藏分界的地图上画押,制造了所谓的“麦克马洪线”,将一直属于中国西藏管辖的9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划给英属印度。这笔肮脏的交易英国方面多年不敢公开,几十年后才悄悄塞进英国出版的地图中,而伦钦夏扎也不敢正式报告十三世达赖喇嘛,西藏方面也没有批准过这一非法的领土交易。

在玩弄了这一套阴谋之后,英国代表又以调解人的面目出现,在会议上提出了一个所谓的“折中方案”,把整个藏族地区划分为内、外藏,外藏包括阿里、卫藏和大部分康区,其余藏区为内藏,中国在内藏享有若干主权,外藏实行自治,中国只有名义上的“宗主权”。在英国代表的恫吓、威胁之下,1914年4月,中国代表陈贻范在说明只是草签需中国政府批准才能正式签字后,在草约上画了押;但是全国各界民众强烈反对这一草约,袁世凯政府也不敢批准这一条约,中国代表没有在条约的正式文本上签字,并声明中国绝不承认这个条约。拖到当年7月时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英国无力东顾,西姆拉会议宣布无限期休会,英帝国主义的阴谋以破产告终。

由于这一原因,所谓的“西姆拉条约”虽然有英国和西藏代表的签字,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就是英国政府也没有正式公布过这一条约,只是到20多年以后,1938年才在英印政府的“外务大臣”编纂的一本英印政府的条约集中将“西姆拉条约”悄悄塞进去,而“麦克马洪线”的地图也仍然不敢收入,直到1960年才由印度在地图册中收入,可见英印政府本身对这个非法的条约和地图也是理亏心虚的。

§ 内容

《西姆拉条约》 (1914年西姆拉)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不列颠海外自治领联合王国国王和印度皇帝陛下,中华民国总统阁下,西藏的达赖喇嘛圣者,诚挚地希望彼此订立协定,以确定各方关于亚洲大陆各国的利益,因而已决定缔结一项《条约》,为此,特委派各自的全权代表,即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不列颠海外自治领联合王国国王和印度皇帝陛下特派功赐佩带维多利亚皇家勋章印度宝星印度帝国勋章、印度政府外交和政治部秘书麦克马洪爵士;

中华民国总统阁下特派功赐佩带喜禾勋章陈贻范先生;

西藏的达赖喇嘛圣者的全权代表伦钦夏札·班觉多吉;

他们各自都享有交涉的全权,并且找到了达成共识的友好而适当的方式,因而结如下《条约》,共十一款:

第一款 在本款《条约》“附件”中详细说明,除非本《条约》与该《条约》的其他条款不相吻合或前后矛盾可以加以修改,否则将继续对缔约双方起约束作用

第二款 大不列颠和中国政府承认中国在西藏享有主权(有文章认为是“宗主权”,需查原文核对),并且还承认“外藏”自治,允诺尊重该地区的领土完整,不干涉“外藏”的行政事务(其中包括达赖喇嘛的认定与坐床),“外藏”的行政事务将仍由拉萨的西藏政府掌管。

中国政府允诺不把西藏变成其一个行政省,大不列颠政府允诺不吞并西藏或占领其任何部分。

第三款 承认大不列颠的特殊利益,考虑到西藏的地理位置,为了确保一个有效的西藏政府的存在,维护邻国印度的边境和其相邻的国家的和平和秩序,中国政府承诺,除了该《条约》第四款的规定外,不得向“外藏”派遣军队,不得派驻文武官员,不得在该地区设立中国的殖民地,倘若在该《条约》签订之日中国还有军队或官员驻扎在“外藏”,那就将在3个月之内撤离。

大不列颠政府允诺不向西藏派驻文武官员(英藏双方于1904年9月7日所订《条约》的规定除外),不派驻军队(商务代表的护卫人员除外),也不得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第四款 上款所载并不会妨碍中国驻藏的高级官员像从前那样率适当的卫队常驻拉萨,可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上述卫队都不得超过三百人。

第五款 中国和西藏政府约定,双方将不同第三方或任何别的政府举行有关西藏事务的磋商或签订与西藏有关的协定,而英藏之间依照1904年9月7日的《条约》的规定和中英之间依照1906年4月27日《条约》的规定进行磋商和签约则不在此例

第六款 1906年4月27日中英之间订立的《条约》的第三款因此而作废,不言而喻,1904年9月7日《中英条约》第九款第四条中的“外国政府”一词并不包括中国。

英国所享受的商业最惠国待遇至少应当与中国或其他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相同。

第七款 (1)1893年和1908年所订立的《西藏商务协定》因此而宣告废除。

(2)西藏政府允诺同英国政府磋商有关“外藏”的新的贸易条例,以使英藏之间于1904年9月7日所订立的《条约》的第二、第四和第五款及时生效;除非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否则该《条约》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

第八款 驻江孜的英国商务代表需要同西藏政府磋商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所涉及的问题而又感到不能够以信函或其他方式在江孜解决时,随时可以带着护卫人员访问拉萨。

第九款 为便于执行本《条约》,西藏疆域及内藏与外藏的分界,分别以红蓝线绘明于所附的地图上。

本《条约》,不得损害西藏政府在“内藏’’所享有的固有权利,这包括各寺院堪布的选拔和任命权,并拥有处理影响到宗教机构和制度的一切问题的全权。

第十款 本《条约》的英文、中文和藏文三种文本已经过仔细的核对,表明三者内容一致,但是,万一各种文本之间存在歧义,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款 该《条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果各方全权代表都在该《条约》上签名盖章,将分别用英文、中文和藏文各复制三份作为副本保存。

公元1914年7月3日(中华民国三年七月三日、藏历木虎年五月十日)订立于西姆拉。

西藏全权代表伦钦夏札(签名 盖章)

英国全权代表麦克马洪(签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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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10: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