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原春夫 |
释义 | § 概述 西原春夫(にしはらはるお),1928年生于东京都,1949年录取早稻田大学第一法学部,1953年师从齐藤金作先生研究刑法,1962年以《间接正犯的理论》获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67年升任早稻田大学教授,1982年至1990年就任早稻田大学第十二任校长。 § 特点 西原春夫先生刑法学说的主要理论特点: (1)尽量以司法实务能够实际适用的方法来建造其刑法理论。正是他提出的“交通事故中的信赖原则”理论确立了他在日本刑法学界的地位。 (2)具有较强的实证色彩,理论细致而确定。 (3)比较研究深入。 (4)体系上受到耶塞克与齐藤金作的影响,属于具有较强折衷主义色彩的客观主义刑法论者。被称为“日本刑法学界少数派的领袖” (5)人性或者人本的刑法学作为立论的哲学基础。对刑法的哲学评价是负面的,是“必要的恶”。 西原春夫先生的主要学术思想: (1)关于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本质机能是规制机能,即通过预告对一定的犯罪要科处一定的刑罚,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价。由此又派生出刑法的抑止机能、秩序维持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与刑法机能相联系的问题,是刑法在社会规范整体中的作用问题,特别是刑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2)犯罪论的体系。认为犯罪是违法有责的行为,犯罪论在体系上应当由行为论、违法论和责任论三部分组成。行为是犯罪概念的第一要素。应受处罚的不是单纯的意思、思想,而是作为其表现的行为,这一命题是设定各构成要件的指导原理。一般的行为概念即“裸的行为”概念的行为的确没有直接受到“刑法的”评价,但是它是作为加以刑法性评价的前提的“刑法学的”概念。 (3)非犯罪化的问题。西原春夫认为,如果不追溯到根本的刑法观上,该问题就不可能得以解决。刑法的任务应该是直接或间接地保护国民的利益。虽然在价值观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如果用刑罚来强制实行某种单一的价值观,也会导致国民的不满,招来社会的不安。因此,应该对多元的价值观表示相当的宽容,但是,宽容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某种行为的实施明显侵害了不愿实施该种行为的人的利益,刑法就不得不加以干涉。也就是说,只要某种行为没有直接、间接的侵害或危害国民利益,就不应视为违法,应该根据对利益直接、间接保护的必要性,来确定处罚的范围。 (4)正当化事由。西原春夫认为,正当事由存在于规范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构成要件之中。刑法规范是由正当事由(前段)和构成要件(后段)两部分组成。行为的规范违反性,即违法性的判断中,包含着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和正当事由不存在的判断。由于构成要件该当性不具有脱离违法性的独立机能,所以在违法性判断的内部,可以在认定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再确认正当事由的存在与否,也可以在认定正当事由的存在与否后再确定构成要件该当性。他认为,探究正当化的原理时,必须回溯到法的任务上。法的最终任务是“利益保护”,但是对所有的利益都加以保护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法的任务只是“保护有保护必要的优越的且正当的利益”。即从三个方面对法保护的利益作了限定。 (5)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西原春夫认为,注意义务是避免犯罪事实实现的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但是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与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不同,是应该采取一定的内部性态度的主观方面的义务。因此,所谓结果回避义务,不是应该采取一定的结果回避措施(为避免犯罪事实的实现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而是应该考虑到采取该种措施的义务。在认定结果回避义务时,要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一般人都不可能有的顾虑不是注意义务的内容。但是,一旦根据这种标准订立了注意义务,那么,他对注意能力低的人也有效力。相反,行为人具有一般人以上的注意能力时,要以该行为人的能力为标准来判断其注意义务的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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