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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法规全书》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法规全书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主要选编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700余篇,分为电信、网络、计算机软硬件、行业通讯、广播电视、税费管理、其他信息管理、国际协定及国外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等九大类。编排上每类先按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排列,然后再按颁布时间的先后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法规全书 本书前言

当前,世界科技进步突飞猛进,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正有力地推动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并由此产生了新的经济模式,催生了一些新的产业,加速了世界性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对全球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融合度最高、发展潜力最大、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深刻地改变了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格局。目前,信息产业在世界上已成为仅次于汽车产业的第二大产业。

在我国,信息产业已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努力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把信息化放在如此高的战略地位,这在历次党中央文件中还是第一次。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邮电部、电子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统一管理全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很快实现了信息产业管理体制的政企分开,实行了邮电分营和电信重组,电信领域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电子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九五”期间,通信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其收入年均增长28.8%,是同期GDP的3.2倍。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收入、利税年均增长25%和22%,是同期GDP的3倍,产业总规模跃居工业各部门第一位。

为确保信息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法规政策,有关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政策,为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为方便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和信息产业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对信息产业感兴趣的人员学习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特选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法规全书》。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主要选编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700余篇,分为电信、网络、计算机软硬件、行业通讯、广播电视、税费管理、其他信息管理、国际协定及国外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等九大类。编排上每类先按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排列,然后再按颁布时间的先后排列。

由于时间紧迫,所选资料还会有遗漏的地方,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01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法规全书 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 电 信

第二部分 网 络

第三部分 计算机软硬件

第四部分 行业通信

第五部分 广播电视

第六部分 税费管理

第七部分 其他信息管理

第八部分 国际协定及国外法规

第九部分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法规全书 本书后记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1995年6月12日

为提高水运工程设计技术水平,促进工程设计的计算机应用,加强软件的管理,部制订了《交通部水运

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基建司),以便及时修订。

附件:

交通部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 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章 软件开发立项

第七条 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 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

第九条 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项。并于可立项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部(基建司)。

第十条 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 软件审定

第十三条 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

第十四条 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成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

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

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3.测试报告;

4.用户报告;

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

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

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

4.技术文档齐全。

第十八条 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分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四章 软件的登录

第十九条 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登录在案的软件扩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应经过相应的审定,并及时通报原软件登录部门。

第二十一条 软件登录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本行业内各单位通告新登录的软件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等情况。对于已无实用价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登录部门有权宣布自然淘汰终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登录的软件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软件管理主管机构对审定合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优秀软件,可申报参加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鉴定通过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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