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释义

§ 产生

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

体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体育战线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加快了配套体育立法步伐,促进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增强了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体育改革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正在形成;体育法制工作队伍逐步建立;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始起步。

§ 意义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诞生,在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依法治体的新阶段。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体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宪法》为依据,以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在全面总结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态度;提出了体育工作的方针、任务、基本原则和重大措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行业系统、企业事业组织、体育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参与体育活动和发展体育事业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中国体育事业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促进了中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下,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体育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民健身体系不断完善,人民体质普遍增强;竞技运动水平稳步提高,成为世界体育舞台上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体育产业、体育科技、教育、宣传、对外交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项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体育法制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体育法制的进步也为保障、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体育法制工作更加得到重视,取得了重要进展。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陆续建立,体育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体育执法逐步推进,体育法治研究日益深入,全社会和体育界的体育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也要看到,相对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和体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体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仍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一些重要领域的体育立法还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个别领域、某些阶段还比较突出,体育法制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人民的福祉乃是最高 体育人才培养

的法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对体育工作的要求,坚持体育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按照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不懈、坚定不移地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不断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在新的历史时期,体育发展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挑战。我们既面对前所未有的社会需求和推动力,也面对更加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提高执政能力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不断提高执政能力要求我们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我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环境,面对体育社会化、利益多元化、关系复杂化的现实状况,努力转变观念,注重制度创新,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从容应对挑战,化解矛盾,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加强体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体育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加强体育法规体系建设,健全体育执法机制,全面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 不足

中国体育代表团团长、中国奥委会主席刘鹏在2008年8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透露国家每年对体育的投资为8亿元。如果以 刘鹏

此平均,本届奥运会中国共获51金,每枚金牌的投入不到1570万元;以100枚奖牌计算,每枚投入为800万元。

说到国家对体育的投资,就不能不说中国体育事业的根本保障,即199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不可否认,这部法律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体育法》颁布1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体育事业也取得了很大发展,体育管理体制和体育市场环境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不根据现在的发展实际,面向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相应的修改,恐怕就难以适应新的情况,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总体说来,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最大不足就是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等。如没有对公民 刘翔因伤退赛

及其体育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表述,权利保障机制严重缺失;体育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目前,体育事业正逐步走向市场化,而体育市场却是无法可依、管理混乱;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难有一个准确定位和协调机制;体育事业特别是全民体育事业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等。对于在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 些问题,都亟需通过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来加以解决。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已经对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对我国的体育事业的发展更是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个背景之下,借奥运东风,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与时俱进,自当时不我待。中国现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规范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及“足球”的类似问题,有规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

§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住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竟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1]

§ 作出修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相关文献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思路的探讨-体育科学-200626(8)万方数据期刊论文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的基本路向-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5)万方数据期刊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30(2)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1 12: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