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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苏联档案事业
释义

§ 苏联档案事业 发展概况

根据考古发掘表明,最早的档案库可上溯至公元前1000年;最早的档案有:在外高加索发现的公元前9~前6 世纪乌拉图奴隶制国家刻在泥板、岩石和器皿上的楔形文字记录,在中亚发现的花剌子模、粟特等奴隶制国家的文字遗物。9世纪基辅罗斯大公国把条约、 公侯证书、契约、遗嘱等收存在宫廷、教堂和寺院里,13~14世纪开始设档案库。1480年伊凡三世在克里姆林宫建立石室,作为档案专用库房,这是俄国官方档案馆的起源。15世纪末~16世纪初,以莫斯科为中心形成了统一的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16世纪,以莫斯科各封建公国的档案为基础建立了沙皇档案馆,收藏包括特维尔、梁赞、斯摩棱斯克、契尔尼戈夫、雅罗斯拉夫尔等公国的特许证书、律令、条约、国务文书和军事文书。该馆16世纪后半期编制的档案目录有一部分存留至今,其中记载馆藏档案231箱。17 世纪沙皇档案馆遭波兰瑞典入侵军抢劫,部分档案被毁。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彼得一世的改革奠定了俄罗斯帝国的基础。根据1720年的官署总章程,产生了元老院、 部会、 东正教最高会议等新的国家机关。该章程允许各机关设立单独的档案馆,收藏本机关和撤销机关的档案。1724年,彼得一世批准建立了国家旧卷总档案馆,收藏重要历史档案。1802年和1811年关于成立部的法律,导致部档案馆的建立:1819年建立总参谋部莫斯科档案馆,1834年建立俄罗斯帝国国家档案馆,1852年建立司法部莫斯科档案馆、基辅历史档案馆和维林斯克历史档案馆。

1861年废除农奴制后,沙皇俄国为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进行司法和行政改革,进一步肯定档案为机关所有,发展机关档案工作。以国家旧卷总档案馆为基础建立了外交部莫斯科档案馆,新建了宫廷部莫斯科档案馆、军事部莫斯科档案馆、外交部彼得堡总档案馆、世袭领地部档案馆、元老院档案馆、东正教最高会议档案馆、地界档案馆,以及维帖布斯克历史档案馆(1863)、军事科学档案馆(1867,收藏军史档案)和哈尔科夫历史档案馆(1880)。此外,还有大量的私人档案馆。20世纪初,沙皇的警察机关、司法侦探机关档案馆还收藏有关于革命运动组织和政党的文件。

所有这些档案馆都互无联系,彼此隔绝,不允许科研人员接近。档案的分散管理,管理方法的不统一,对档案的任意销毁,促使俄国的一些档案学家向西欧寻求改革方案。司法部莫斯科档案馆长、档案学家Н.В.卡拉乔夫在1869和 1871年以及Д.Я.萨莫克瓦索夫在 1899年都提出档案改革方案,建议成立专门的中央档案领导机关和全国的综合性档案馆,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设专门学校培养专业人才。沙皇政府拒绝进行档案改革,致使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只有机关档案工作,而始终没有形成国家规模的档案事业。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立即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指示各地苏维埃政府保护好档案,向设在彼得堡和莫斯科的旧机关档案馆派驻档案代表。1918年4月2日成立了中央档案管理委员会,研究档案改革的原则和途径,起草改革法令。同年6月1日,列宁亲自签署和颁发了档案改革法令,宣布对旧政权档案工作实行彻底改革(见苏俄档案改革),建立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成立中央档案管理局,对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筹划建立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集中保管收归国有的旧政权档案、私人档案和苏维埃机关的档案。这些改革措施为苏联档案事业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929年以前,档案事业建设由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中央档案管理局领导,以旧机关档案馆为基础组建国家档案馆,研究确定统一国家档案全宗的构成和文件的分级管理。1925 年 2月3日颁布了第一个国家档案全宗条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统一国家档案全宗条例》。该条例规定以档案产生时间和来源为基础将统一国家档案全宗的文件划分为 4部分,分别建立中央和地方历史档案馆和十月革命档案馆。该条例为国家档案馆网的形成奠定了组织基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22年建立,1929年4月成立了苏联中央档案管理局,负责统一领导全苏联的档案事业建设,掌管苏联国家档案全宗。在它的领导下,1930年成立了莫斯科历史档案学院,开创了世界上第一所社会主义高等档案教育学府。从1932年开始建立苏联中央国家档案馆。1941年3 月28日颁布《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宣布建成了10个全联盟中央国家档案馆,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关收藏的具有政治、科学和实际意义的档案文件也是国家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条例授权外交部等一些重要国家机关单独设馆,永久保存本系统的档案。苏联科学院仍保留1728年建立的档案馆,收藏科学院1724年成立以来所形成的档案以及学者的个人全宗。这些档案馆所藏档案虽不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但仍然是国家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

1941~1945年卫国战争期间,苏联的档案财富遭到严重破坏,但档案部门仍然出版了40多部军事历史和军事人物的史料汇编,有力地支援了战争。战后,苏联档案部门集中力量恢复档案工作,整顿机关档案保管制度,健全规章制度,改进档案利用工作,为恢复国民经济服务。1956年2月7日,苏联部长会议批准了《关于整顿各部和主管机关档案保管制度和改进档案利用工作的措施》的决议,规定重新审查有保密限制的档案,把可解密的档案纳入开放范围,提供借阅。1958年 8月13日,又批准颁布了新的《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共 4章28条。第一章国家档案全宗的范围;第二章国家档案全宗的组织;第三章国家档案全宗文件的利用;第四章国家档案全宗文件的保存和销毁制度。与1941年的条例相比,该条例增加国家掌管具有国家意义的个人档案的条款,凡纳入国家档案全宗范围的文件,均受法律保护,不得买卖和用作交易。还明确了哪些国家档案馆属于科研机关,同时公布了经过扩建和合并的9 个全苏中央国家档案馆。1958年的条例还扩大了开放档案的范围,强调加强档案编研和出版工作的重要性。

1960年1月13 日苏联部长会议为加强对档案事业的管理,通过一项专门决议,把苏联内务部档案管理总局升格为部长会议直属局。同时加强对全国档案工作的计划指导,把档案工作包括库房建设、档案史料的编纂出版都纳入了统一的长短期计划。进入70年代以来,加强了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到1986年共建成 3个档案自动化检索系统,即全苏中央全宗卡片目录自动化检索系统、伟大十月专题档案自动化检索系统和莫斯科列宁格勒文化古迹专题档案自动化检索系统。加强档案工作标准化和自动化的建设,是1980~1990年苏联档案工作发展规划的重点研究项目之一。到1989年在苏联形成了独立的国家档案部门。在这个部门中,苏联档案事业领导机关是一个三级建制的档案专业管理系统。其一级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档案管理总局,二级机关是15个加盟共和国的部长会议档案管理总局,三级机关是自治共和国档案局和边疆区、州档案处。它们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或国家的授权管理所辖的档案事务。档案馆是苏联档案事业的主体,其建设始终是苏联各级档案业务领导机关的工作重点。按1989年公布的数字,苏联共有3246个各级各类档案馆,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国家档案馆网,其中全苏中央国家档案馆11个、加盟共和国中央国家档案馆125个,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国家档案馆387个,负责永久保存档案的市、 区国家档案馆107个。以上共630个档案馆属科学研究机关,另外还有 2616 个区档案馆,不属于科学研究机关,它们收藏的档案要定期向上一级档案馆移交。所有这些档案馆共有档案人员20500人,馆藏3亿4千万卷档案均按全宗管理。机关档案室是国家档案馆档案的补充源。在当今文件和信息大量重复的情况下,为使馆藏成分优化,苏联只规定了23万个机关是必须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苏联共产党的档案另设党的档案馆系统,与国家档案分开管理。党的档案系统包括苏共中央档案馆、苏共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档案馆、苏共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委档案馆。它们负责收藏苏联共产党和共青团各级组织的档案,总馆藏量达6000多万卷。苏共档案馆与国家档案部门有密切的业务联系,但无统属关系。

§ 档案法规建

设档案法规建设是70年代以来苏联档案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1980年4月4日又颁布了新的《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国家档案馆和机关档案室工作通则及以该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关于档案整理、鉴定、贵重档案的保护等一大批单项规章制度和办法,体现了馆藏建设上的优化原则。为加强档案学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研究,以全苏文书学和档案工作科研所为基地,加强和充实了科研队伍,从1966年起有了专项科研经费,编写和出版了科研专著、教科书等数百种论著。

§ 国际交往与合作

苏联十分重视档案工作方面的国际交往与合作。1956年参加国际档案理事会,1972年担当了召开第七届国际档案大会的东道国,苏联的一些档案学者、教授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并组织了为期一周的国际档案讲座。苏联档案部门尤其重视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关系,交换档案史料复制件,曾与东欧各国、瑞典、美国等国合作出版档案史料汇编,举办档案展览。1989年在莫斯科与中国签订了1990~1992年档案工作合作协议书。通过国际交往,促进本国档案事业的发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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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