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航路 |
释义 | § 航路 § 正文 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走廊式保护空域,供飞机作航线飞行之用。划定航路是以连接各个地面导航设施的直线为航路中心线,在航路范围内规定有上限高度、下限高度和航路宽度。航路的宽度决定于飞机能保持按指定航迹飞行的准确度、飞机飞越导航设施的准确度、飞机在不同高度和速度时的转弯半径,并需加必要的缓冲区,因此航路的宽度不是固定不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一中规定,当两个全向信标台之间的航段距离在50海里(92.6公里)以内时,航路的基本宽度为中心线两侧各4海里(7.4公里);航段距离在50海里以上时,根据导航设施提供飞机保持航迹飞行的准确度进行计算,扩大航路宽度。 对飞机在航路内飞行必须实施空中交通管制。 为便于驾驶员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航路标有明确的名称代号。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定航路的基本代号由一个拉丁字母和1~999的数字组成。A、B、G、R用于表示国际民航组织划分的地区航路网的航路,H、J、V、W为不属于地区航路网的航路。对于规定高度范围的航路或供特定的飞机飞行的航路,则可在基本代号之前增加一个拉丁字母,如K用于表示直升机低空的航路,U表示高空航路,S表示超音速飞机用于加速、减速和超音速飞行的航路等。 最初建立的航路为低空航路(6000米以下),航路的导航设施为低频、中频导航台和无线电四航道信标台。20世纪50年代后期逐渐为全向信标(VOR)和伏塔克(VORTAC)(见航空无线电领航)所代替。喷气式飞机投入航空运输飞行后,使用全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机(VOR/DME)和伏塔克建立起包括6000米和以上高度的高空航路。随着空中交通密度的增大,为了使航路能有更大的容纳量,减少航班飞行的延误,对航路内的飞行实施雷达管制,以缩小航路上飞机之间的间隔。另外,在飞机上增加了区域导航系统,以便在根据全向信标/测距机建立的航路两侧建立平行航路—区域导航航路。这样,不仅减轻了主航路上空中交通的压力,增加了同方向飞行的总交通量,而且使飞机进出机场区域的飞行更加机动和安全。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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