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督察区 |
释义 | § 行政督察区 行政督察区制度是在《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颁布后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省以下行政分区制度。各省均被划分为行政督察区,并以序数命名,“省名+序数+行政督察区”,为行政督察区的完整名称,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今常德市辖域)。由于用序数冠名带来弊端,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区”。 行政督察区设置以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行政院颁布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和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行政院颁布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为依据。中国大陆自1949年中共取得政权以后,以“专区”之称取代“行政督察区”。 § 相关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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