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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补偿原则
释义

§ 简介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 损失补偿

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补偿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4、施救费用的赔偿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受险的汽车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健康保险补偿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 保险补偿

保险补偿(一)保险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保险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

(三)保险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有备无患的保险理念(四)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五)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保险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 补偿基金

浙江省补偿基金会补偿基金是指社会总产品中用于补偿生产中已经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实物形式包括种类繁多的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这部分生产资料不能作为社会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和积累,必须继续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再生产过程。这是使生产保持原有的规模即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

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补偿基金不仅具有实物形态,同时还采取价值形态。补偿基金在价值形态上是商品价值(c+v+m)的一部分,即相当于其中c的部分。这部分价值随着商品的销售(即以货币的形式收回),采取专用货币基金(折旧基金和流动基金)的形式。这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可以保证下一生产周期的价值生产在原有的规模上顺利进行。补偿基金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必须平衡。如果企业拥有必需的价值形态的补偿基金,但却无法购回已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能购足必需的数量使消耗的生产资料得到补充和替换,简单再生产便无法进行。

补偿基金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金。马克思认为,其中暂时闲置不用的部分如折旧基金,在一定时期可作为积累基金使用。不过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响原有的生产规模为原则。

补偿基金是任何社会形态所必需的。一般地说,补偿基金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比重,取决于社会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结构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越高,补偿基金的比重越大。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补偿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运用补偿基金的规律性,更合理地加以运用,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快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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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9: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