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
释义 | § 简介 美国从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实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相应的知识产权改革,制订法律,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包括知识产权的实施者和推动者及管理者的权益。在对外方面,谋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由于WIPO仅限于IP授权前的事务,不涉及到授权后的保护,因此在WIPO领域内难以实现高标准,因为它没有WTO那样的强制措施。故美国寻求WTO的执行手段。 20世纪80年代,货物贸易保护促使技术贸易增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得以升华。同有形物不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更易发生侵权。就制止专利侵权而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先行,否则,技术就是卖一件丢一件,必然影响到技术的进步,进而影响创新和产业发展。而在具体操作上,美国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从单边行为开始的。 Trips标志着WTO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全面强化,Trips的特点就在于高标准,高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标准,更为关键的是其借助了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Trips强调保护外国人在本国的知识产权,从而为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全球利益最大化创造了客观条件。所以说,作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推动下的一环,Trips更多地表现着富人的立场。 § <补充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发明人、作者的创作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时间早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这表明,美国建国之初就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基本国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其科技和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例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本国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不参加当时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直至1988年才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美国一方面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促进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等,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利用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能够享有并自主处置专利权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体系并将其用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国家,它还通过其最高法院近10年来的一系列重要判决,制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过宽的解释,以免其他人使用先进技术有随时“触雷”的危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其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方面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进攻性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美国在双边交往中也不断强制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使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要求更高。例如,2005年开始的澳大利亚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贸易协议》的要求进行的。美国频频运用其《综合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对其认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和企业进行威胁和制裁。美国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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