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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脑死亡
释义

§ 基本概念

脑死亡

截至21世纪初,脑死亡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并不统一。一般认为:脑死亡即包括脑干在内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或者定义为:脑死亡是脑细胞广泛、永久地丧失了全部功能,范围涉及大脑、小脑、桥脑和延髓。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

不同国家和学者对脑死亡的定义持不同看法:许多国家采用全脑死亡的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的概念,如英国有学者认为生命决定于呼吸、循环中枢,所以脑干机能的不可逆转停止才是脑死亡;北欧各国认为是脑循环的不可逆转停止引起脑死亡,故称脑死亡为全脑梗塞。[1][2]

§ 研究历程

“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该提法。此后,关于这种“昏迷过度”的研究重点是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排除“脑死亡样状态”,同时提出在确诊脑死亡之前,必须排除深低温和药物过量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法国即确定了“脑死亡”为死亡标志。 脑死亡

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有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

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同年,芬兰公布了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为世界上最早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第一个国家。

1973年,第八届国际脑电图和临床生理学会议提出定义:脑死亡是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的全脑机能的不可逆转的丧失。

1976年,英国皇家医学会制定了英国脑死亡标准,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步。

1978年,美国的《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中为脑死亡定义: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1979年,西班牙国会通过的移植法将脑死亡定义为“完全和不可逆的脑功能丧失”。

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通过了《确定死亡:死亡判定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报告》,明确规定脑死亡即人的个体死亡标准之一(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死亡标准)。 2007年,韩国拳击手崔尧三被宣布脑死亡

1983年,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及美国医学和生物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通过《统一死亡判定法案》(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DDA),有3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用UDDA,另外有13个州接受UDDA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州的脑死亡法律,有2个州阿拉巴马和西弗吉尼亚接受了UBDA。

1995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提出脑干死亡标准。

1997年,德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干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同年,日本《器官移植法》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停止,但与“植物状态”不同,后者脑干的全部或部分仍有功能;格鲁吉亚《卫生保健法》脑死亡定义为:脊髓基本节段和脑功能的不可逆终止,包括使用特殊措施维持呼吸和血循环的情况。[2]

§ 病因分类

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

1、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引起;

2、继发性脑死亡:是由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疾病或损伤致脑缺氧或代谢障碍所致。

脑死亡的基本原因是: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脑水肿、脑压迫、脑疝或继发于心肺功能障碍。

§ 诊断标准

哈佛标准

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国际组织标准

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

中国标准

脑死亡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3]

儿童脑死亡标准

儿童脑死亡诊断更应慎重,可参考以下几条:

1、昏迷和呼吸停止同时存在;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眼球固定,呼吸活动完全停止;

3、以上检查结果恒定无变化。

其他标准

除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脑死亡诊断标准外,有近30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虽然各国在判定脑死亡的标准上争议很大,其中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具体如下:

法国Mollaret标准(1959)

美国Schwab标准(1963)

美国Minnesota标准(1971)

瑞典标准(1972)

日本脑波学会脑死亡委员会标准(1974)

墨西哥标准(1976)

英国皇家医学会脑死亡标准(1976)

美国NIH脑死亡协作研究组标准(1977)

美国联合调查标准(1977)

美国总统委员会标准(1981)

日本大阪大学标准(1984)

台湾标准(1984)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标准(1985)

比利时标准(1986)

拉美16国标准(1989)

匈牙利标准(1989)

冰岛标准(1991)

法国标准(1994)

英国皇家医学会脑干死亡标准(1995)

美国神经科学学会脑死亡诊断指南(1995)

美国神经疾病和中风国家研究所诊断标准(1997)

加拿大脑死亡诊断标准(2000)等。[4]

§ 确认资格

医生专业

西班牙中国第一例脑死亡病人

1979年,西班牙通过的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必须由3位与移植工作无关的医师确认,其中1位是神经外科医师或神经病学专科医师。

美国

美国负责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神经内科或外科医师,并需要两位医师同时在场时进行判定。

英国

英国标准规定:由具有经验的急救中心医生来判断,有疑问时还要与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会诊。

台湾

台湾标准规定:由二名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急救中心医生担当, 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精通脑干机能试验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不能诊断脑死亡。

日本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标准规定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

1、具有丰富的诊断脑死亡经验,但与移植无关;

2、由两人以上完成;

3、两次以上检查时不必由同一医生来进行,但这一医生必须参加过脑死亡的诊断。

医生人数

各国规定确认“脑死亡”所需的医生人数:

巴尔干各国、希腊、波兰、西班牙、意大利:需要3名医生;

法国:需要2名医生;

澳大利亚和芬兰:只需1名医生。

§ 预防方法

脑死亡的预防,应在发生脑死亡之前采取有效的方法降低颅内压。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迅速用冰帽给大脑降温,并同时用脱水剂和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都可降低颅内压,防止继发性脑病的发生。同时匡正大脑的缺血、缺氧,并及早给予呼吸和循环的支持,以避免脑死亡的发生。[5]

§ 临床意义

脑死亡的确定对于器官移植具有重要意义。

1、对已确诊为脑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着血液循环的患者,无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来源。奥地利、瑞士、波兰等国法律规定,病人一经诊断为脑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

2、对某些心跳骤停的病人,如果脑尚未死亡,就应积极复苏,全力抢救。而对已经判断为脑死亡者中止抢救,无论从伦理上、科学上都是合理的。

3、医生们据此能够精确地判定死亡发生的时间。这对解决可能牵涉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保险业务、财产继承等)亦有帮助。[6]

§ 司法意义

法律上,脑死亡概念提出的基本前提是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就是生物学死亡;被确诊脑死亡就是死人,其社会功能已经终止,不具备活人的民事和刑事的责任或权利。脑死亡等于死亡是基本共识。

脑死亡已属死亡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社会功能已不复存在,但应当尊重死者,让死者享受死的尊严;科学地界定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有重大意义。

§ 法律地位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

从国际上脑死亡的立法情况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3种形态:

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2、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 相关新闻

1998年7月开始, 约旦国王侯赛因因患淋巴癌在美国接受治疗。1999年2月2日,医生对63岁的侯赛因进行最后一次骨髓移植手术失败,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了主要脏、器功能衰竭,只能依靠人工生命系统维持生命。侯赛因作为一国之君是完全有条件治疗的。但他回国后不久,医生就把他的生命维持系统撤下,正式宣布其死亡。[5]

2012年3月6日,26岁的美国密歇根州女子克里斯蒂娜·鲍尔顿在与家庭成员散步时突发疾病,在医院检查后医生宣布为脑死亡。但在脑死亡42天后的4月17日,怀孕25周的克里斯蒂娜通过剖腹产,在当地医院产下了一对双胞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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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2 1: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