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缉私警察 |
释义 | § 简介 缉私警察队伍于1999年1月5日正式成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缉私体制进行的重大改革,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严厉打击走私的决心。 § 作用 近年来,走私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走私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危害之烈,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走私活动屡打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助长了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侵害党、国家、军队的机体,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但是,多年来在查处走私案件中,存在着“多头缉私”等体制方面的问题,海关作为缉私主管部门的权限及手段不足,造成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贻误战机,经常发生取证难、抓人难,主犯抓不到的现象,最终只能对案件作行政处罚,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因此,在1998年7月中旬召开的全国打私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 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打击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软弱无力的状况。 组建缉私警察队伍,不仅是海关执法权限的延伸,是反走私斗争的需要,也突出显示了海关镇守国门和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的钢铁长城的重要地位。 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能和权限是: ——在中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对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但是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立案侦查。 ——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在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承办国务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缉私警察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缉私警察从海关、公安、军队、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选拔录用,重点从海关系统和公安部门挑选。录用人员必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条件。据此,海关总署和公安部提出了“统一规定、归口推荐、考核挑选、集体讨论、分级管理、把关进人、培训上岗”28字的进人方针,努力把好进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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