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群岛水域 |
释义 |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成岛屿组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确定需要满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 法律地位 1.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资源。 2.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3.群岛国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在不妨害群岛国的主权的情形下,应当得到尊重。具体行使这种权利和进行这种活动的条款和条件,由有关国家签订双边协定予以规定。 § 群岛海道通过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的目的,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度。 群岛国可为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现有电缆。 § 印度尼西亚航行制度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状况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各种航行制度在该国水域都有所适用。1996年印尼共和国第六号法案规定了印尼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该法为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印尼水域规定了三类航行权: (1)“和平通过权” (2)“群岛海道通过权” (3)“过境通过权” § 相关词条 国际海洋法,海峡,内水,领海,大陆架,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法 § 参考资料 《国际法》(第二版)邵津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周鲠生 商务印书馆 § 相关条目 流花湖公园 秘鲁大教堂 甜酒西瓜 海草磨菇煲蟹肉 天堂谷鳟鱼公园 南岸公园 四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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