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群婚制 |
释义 | § 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度,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又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好义务(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①据此,血缘群婚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况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同一集团内部则即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与血缘群婚相适应的血缘大家庭,其实是一概低级的有纵向两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一个群体,即是一个血缘大家庭。 § 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即从(表)姐妹或更远一些的姐妹--是她们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不再称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纳路亚。……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姐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纳路亚。”②这是亚血缘群婚的典型形式。基于此,亚血缘群婚制的实质特点就是: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之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姐妹除外。基于亚血缘群婚排除兄弟姐妹两性关系的内在特征,可以看出,形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把握每个人的血统关系,是亚血缘群婚制得以推行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而在人们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集团群婚状态下,母系血统即成为当时认定血缘联系的唯一依据。这样,从亚血缘群婚中衍生出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并且一开始只能是母系氏族,即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性祖先、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从此,婚姻双方分别属于两个出自不同女性祖先的母系氏族,本氏族的一群男子只能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女子互为婚配对象,两个氏族之间同一辈分的男女实行群婚;同一氏族的男女基于共同的女系血统而被禁止两性行为,因而这种婚姻模式必然实行氏族外婚制。但这种分化的氏族仍以原始群体为母体,隶属于更大的原始群体--由若干个依据女性血统建立的氏族所组成的部落,不同氏族的男女婚配只能在部落内部的氏族间进行,因而又形成了部落内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下的氏族实际上是一个女系血缘家庭,所以氏族反映了后世家庭的原始形式,具有了家庭的一定功能--它既是一个血缘团体,又是当时的基本生活、生产单位。族外婚不仅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家庭的最高组织原则。它排除横向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它是人类婚姻史上的又一重大进步。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化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两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9-5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9-5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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